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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登記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主管機關收受電子申請文件後,應保存收受之原始版本,以供查驗。
〔立法理由〕
為避免電子文件易遭修改,致公司或其代理人對於主管機關所收受之電子 申請文件有所爭議,爰明定主管機關應保存電子申請文件原始版本,以供 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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