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586
人,瀏覽人次:
82802619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申請承租公有市場攤舖位,以同一戶籍地縣(市)轄區內一戶一攤舖位為 限,並應自行經營,不得轉租、分租或轉讓。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者,終止租約,收回攤舖位,並加收十個月租金額之 違約金。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