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條文關聯

申請承租公有市場攤舖位,以同一戶籍地縣(市)轄區內一戶一攤舖位為
限,並應自行經營,不得轉租、分租或轉讓。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者,終止租約,收回攤舖位,並加收十個月租金額之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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