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條文關聯

公有市場攤舖位租期以四年為限。
前項租期屆滿時,原承租人有繼續承租權,但有逾期繳納租金或清掃費尚
未繳清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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