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條文關聯

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攤舖位依商業登記法令需辦理登記者,應辦妥登記後始得營業。
二、營業不得逾主管機關規定之時間。
三、攤舖位及供出售之物品應排列整齊,高於地面五十公分以上,並不得
    超越規定界線或佔用通道。
四、飲食攤位應使用無煙臭之燃料。
五、非飲食攤位禁止在攤舖位內生火營炊。
六、不得將攤舖位改供其他用途或兼作住家使用。
七、公休日嚴禁營業使用,並全面澈底清掃消。
八、不得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或其他妨害衛生、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行
    為。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