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攤舖位依商業登記法令需辦理登記者,應辦妥登記後始得營業。 二、營業不得逾主管機關規定之時間。 三、攤舖位及供出售之物品應排列整齊,高於地面五十公分以上,並不得 超越規定界線或佔用通道。 四、飲食攤位應使用無煙臭之燃料。 五、非飲食攤位禁止在攤舖位內生火營炊。 六、不得將攤舖位改供其他用途或兼作住家使用。 七、公休日嚴禁營業使用,並全面澈底清掃消。 八、不得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或其他妨害衛生、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行 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