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條文關聯

市場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前項市場之管理,有關食品衛生之檢查,由衛生主管機關負責;環保衛生
之檢查,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負責。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