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條文關聯

私有市場所有權人及承租人,應推選代表七人至十一人組織管理委員會,
並聘僱管理員工,負責執行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
前項管理委員會之設立、變更及管理員之任免,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
受其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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