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市場所有權人及承租人,應推選代表七人至十一人組織管理委員會, 並聘僱管理員工,負責執行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 前項管理委員會之設立、變更及管理員之任免,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 受其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