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條文關聯

公有市場或其攤舖位承租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者,依廢棄
物清理法、商業登記法、食品衛生管理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處罰。
依前項規定處罰仍未在七日內改善完成者,由主管機關予以三日至七日之
停業處分;一年內受停業處分達三次者,終止租約,收回攤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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