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企業併購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公司進行併購時,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其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及
相關事宜。
公司進行併購時,股東得將其所持有股票移轉予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
之金融機構,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並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
使其股東表決權。
股東非將前項書面信託契約、股東姓名或名稱、事務所或住(居)所與移
轉股東表決權信託之股份總數、種類及數量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
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不得以其成立股東表決權信
託對抗公司。
前項情形,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東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六十日前,或股東
臨時會開會三十日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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