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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 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攤販之規劃、登記、發證及管理事項由建設單位辦理;違規攤販之取締, 由警察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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