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所有條文

經濟部為辦理產業發展業務,特設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理由〕
產業發展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產業發展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二、產業管理、輔導、監督、協調及統籌配合。
三、產業創新、研發、改善、行銷與推廣之獎勵、補助及輔導。
四、產業永續、減碳調適、環境改善、產業安全衛生、資源循環與再生及
    工廠管理之輔導。
五、軍、公、民工業配合與工業動員研議及協調。
六、產業合作及投資。
七、產業人才培訓。
八、其他有關產業發展事項。
〔立法理由〕
本署之權限職掌。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立法理由〕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理由〕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
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
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