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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算日:郵寄申請登記者,以郵戳上所蓋日期為憑;親自送達申請登
    記者,以收文日期為憑。

二、罰鍰標準如下:
  (一)逾期未滿一個月者,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
  (二)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處新臺幣二萬元罰鍰。
  (三)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四)逾期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處新臺幣四萬元罰鍰。
  (五)逾期一年以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

三、如案件有特殊情形再專案簽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