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奈米產業科技菁英獎甄選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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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奈米技術之創新及加強奈米技術產業
    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對奈米技術或產品之創新具卓越成效之個人或團體,或推行奈米
    產業有卓越績效之公司,得頒予奈米產業科技菁英獎(以下簡稱本獎
    )。

三、本獎分學術類及產業類二類,甄選對象之資格如下:
  (一)學術類:個人或學術(研究)機構團體。
  (二)產業類: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甄選活動每年舉辦一次,各類獲獎名額每次以二名為限,由本部頒發
    獎座、獎狀及獎金。
    前項各類獎金,以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四、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於公告期限前檢附下列文件,向經濟部工業局
    (以下簡稱工業局)提出申請:
  (一)學術類:
        1.蓋有服務機構及代表人印章之推薦證明書。
        2.有推薦人簽署之二份推薦書。
        3.重要研究或產出成果說明書:應針對技術研發成果之創新性與
          應用潛力、技術成果之市場性或具體成效及對國家未來奈米技
          術與相關產業之影響提出具體說明。
  (二)產業類:
        1.推薦說明書:由企業針對申請主題,提出推薦之理由說明。
        2.重要成果報告書:應針對產品之創新與市場潛力、研發團隊、
          專利申請、實驗設施、市場銷售營業概況及對國家未來奈米技
          術產業化之貢獻提出具體說明。

五、本獎甄選作業分初審及決審二階段進行,各級審查皆成立甄選小組辦
    理;甄選作業之相關事務,由工業局辦理。

六、初審甄選小組置委員六人至八人,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機關代表一人。
  (二)工業局相關業務組組長。
  (三)中山科學研究院機關代表一人。
  (四)奈米國家型科技計畫執行長。
  (五)臺灣奈米技術產業發展協會代表一人。
  (六)相關領域專長之大學教授或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
    前項召集人由委員互選推派,並擔任初審甄選會議之主席。

七、初審,以表決方式為之;提交決審之候選名單,應有初審甄選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予以推薦。

八、決審甄選小組置委員六人至八人,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工業局局長。
  (二)本部技術處處長。
  (三)奈米國家型科技計畫總主持人。
  (四)初審甄選小組召集人。
  (五)臺灣奈米技術產業發展協會理事長。
  (六)相關領域專長之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
    前項召集人由工業局局長擔任,並擔任決審甄選會議之主席。

九、決審,以評分方式為之;評分時,由出席委員評定之成績,依序擇優
    推薦建議名單,報請部長核定。
    前項獲獎建議名單如有二組以上同分者,由出席決審甄選委員以多數
    決方式決定獲獎順位。

十、獲獎者由部長公開頒獎及表揚。

十一、甄選及表揚活動所需經費,由工業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