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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家、酒吧、酒店(廊)、理容院(
    觀光理髮、視聽理容)及其他類似場所(特種咖啡茶室、夜店、舞場
    、三溫暖)場所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相
    關防疫規範辦理,並遵守本管理措施之規範,據以營業。
    一、顧客管理
        (一)對於進入場所之顧客,應提供至少接種 3劑疫苗證明,並
              進行量測體溫及提供酒精消毒等防範措施,如有呼吸道症
              狀或出現發燒(額溫≧37.5℃;耳溫≧38℃)者,均不得
              進入。
        (二)場所內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規定,進行人流
              控管或總量管制之措施。
        (三)顧客於場所內,除遵守本指引參、四所指相關指引規範,
              及於淋浴、使用蒸氣室、烤箱、冷熱水池時可短暫脫下口
              罩外,其餘時間均須全程佩戴口罩。
        (四)儘量使用非直接與消費者接觸之收付款方式:
              1.建議推廣「無接觸經濟」,儘可能使用非現金之收費方
                式,如線上付款、電子支付、感應信用卡等方式。
              2.建議依循以下原則收款與找款,以減少接觸,降低感染
                風險:
               (1)收取及找還顧客現金時皆放於指定處,避免直接以手
                  接取。
               (2)在每位顧客結帳前後以酒精擦拭桌面。
    二、場所管理
        (一)應於場所出入口、洗手間、包廂、…等顧客頻繁進出空間
              ,設置酒精或乾洗手設備,供顧客依個人需求自主加強清
              潔消毒。
        (二)應於營業時間內派專人定時督導顧客配戴口罩,且督導巡
              查情形應有紀錄備查。
        (三)除遵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規範外,應維持場所內良好
              通風,使空氣品質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例如:定時透
              過抽風機、空調或其他方式進行換氣,加速室內空氣循環
              。
        (四)指揮中心未開放陪侍服務前,不得提供陪侍服務。
    三、從業人員健康管理
        (一)所有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含流動工作人士)皆應接種CO
              VID-19疫苗2劑且滿14天,如第2劑滿3個月者,應接種第3
              劑,否則不得提供服務,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
              應同時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
              陰性證明;倘人員曾為 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
              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
               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自費3日
              內PCR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儘速完
              整COVID-19疫苗接種;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
              打COVID-19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於首次服務
              前,應提供自費 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1次
              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
              供服務。全國上述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含流動工作人士
              )即日起至 111年4月30日須每週1次快篩,陰性始得提供
              服務。
        (二)盤點相關從業人員(含服務人員、櫃檯人員、清潔人員、
              行政人員…及流動工作人士等),進行造冊,並訂定健康
              監測計畫及有異常狀況時之追蹤處理機制,確保人員落實
              健康監測。
        (三)落實從業人員每日體溫量測及健康狀況監測。
        (四)業者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管理場所內從業人員健康監測
              事宜,落實健康監測,並將所有人員每日體溫及健康監測
              結果,列冊管理備查。
        (五)從業人員於從業過程應全程佩戴口罩,並應落實每日自我
              健康監測,若有肺炎或出現發燒(額溫≧ 37.5°C;耳溫
              ≧ 38°C)、呼吸道症狀、嗅覺味覺異常或不明原因腹瀉
              等疑似COVID-19症狀、類流感症狀或最近14日曾接觸或疑
              似接觸確診者,應主動向專責人員報告,並儘速就醫接受
              評估及處置。
        (六)復業前將自我查檢表(範例如附表 1)、從業人員名冊及
              檢測結果(範例如附表 2),資料彙整成冊後,留存店內
              提供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抽查。
        (七)從業人員若有發燒及健康狀況異常,經就醫評估接受COVI
              D-19相關採檢者,應落實「COVID-19採檢後應注意事項」
              相關規定,自採檢醫療院所返家後,應留在家中,不可外
              出,等待檢驗結果:
              1.於未使用退燒藥之情況下,退燒超過24小時且相關症狀
                (如:咳嗽、呼吸急促)緩解後,於檢驗結果為陰性,
                始可返回上班。
              2.如檢驗結果為陽性,先留在家中不要離開,等候公衛人
                員通知,採一人一室隔離並避免與其他同住者接觸或使
                用相同衛浴設備,務必佩戴口罩和注意手部衛生,若有
                就醫需求,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
        (八)鼓勵從業人員等安裝「臺灣社交距離 App」,以科技輔助
              記錄個人相關接觸史。
    四、從業人員衛生行為
        (一)加強防疫教育訓練,內化防疫行為。
        (二)從業期間應全程佩戴口罩、勤洗手,必要時可戴面罩及手
              套等個人防護裝備。
        (三)執行清潔消毒工作之人員應穿戴防護裝備。
    五、場所環境清潔消毒
        (一)應訂定環境清潔及消毒計畫,並確實記錄執行情形,以確
              保有系統且定期清潔場所、設備及用具。計畫內容應包括
              :場所清潔、消毒(包含消毒的標準程序與方法)及各項
              工作的負責人員等。
        (二)每日應至少 2次進行公共區域、公共設施(例如:電梯、
              手扶梯…等)、洗手間、器具、設備、座位…等相關環境
              及物品之清潔消毒;針對現場從業人員及顧客經常接觸之
              範圍(例如:洗手間…等),更應加強清潔消毒次數。

貳、場所出現確診者應變措施
    一、確診者為場所從業人員時之處置
        (一)應將場所內所有相關從業人員造冊,並向該類人員宣導配
              合疫情調查。
        (二)應立即就現有已知之資訊(如確定病例之活動範圍、時間
              等),先通知確定病例及可能與其有接觸之人員暫停工作
              (與此類人員連繫時仍應注意確定病例之隱私)、暫勿外
              出,在家等待衛生單位之調查與聯繫。
        (三)暫停營業及進行環境清潔消毒,該場所應暫停營業,經衛
              生主管機關同意後,方可重新營業。
        (四)被匡列為密切接觸者之人員應進行居家隔離及採檢,其密
              切接觸者至少應包含曾於確診者可傳染期內:
              1.於同一場所內工作之其他人員(無論是否有雇傭關係)
                。
              2.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疫情調查後匡列之人員。
    二、場所經衛生主管機關公布為有確診者之足跡所涉及之高風險區域
        之處置:應先暫停營業,進行場所環境清潔消毒,配合衛生主管
        機關指示辦理。
    三、於確診病例可傳染期內,與確診病例於該場所活動之其他人員(
        非密切接觸者),應依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與安排,必要時每3-
        7日進行一次自費抗原快篩或PCR檢驗,至最後一名確診病例離開
        該場所後次日起14日止。
    四、加強非密切接觸者之造冊列管人員相關健康監測,且應至少監測
        至最後一名確定病例離開該場所後次日起14日止,並鼓勵其若於
        監測期間內有出現相關疑似症狀,應主動向衛生主管機關之聯繫
        窗口進行通報。
    五、配合疫情調查及防疫作為,接受隔離及採檢。
    六、其他衛生主管機關指示之應配合事項。

參、其他規範
    一、復業前須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地方政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業。
    二、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家、酒吧、酒店(廊)、理容
        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及其他類似場所(特種咖啡茶室、夜
        店、舞場、三溫暖)場所應落實配合各項防疫措施外,地方政府
        得因地制宜訂定防疫指引。
    三、地方政府查核違反防疫措施者,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規裁
        罰之。
    四、場所內提供餐飲、民俗調理(傳統整復推拿業、按摩業、腳底按
        摩業及經絡調理業)、美容美體(美容、美體按摩 SPA等)、視
        聽歌唱(自助式KTV、電話亭KTV)等服務或營業項目者,另依衛
        生福利部和經濟部之相關指引辦理。
    五、本指引係因應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之防疫管理措施,倘中央
        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修正警戒標準時,則遵照該中心公布之防
        疫措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