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電子遊戲場營業場所(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應依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相關防疫規範辦理,並遵守本
管理措施之規範,據以營業。
一、顧客進場管理
(一)進場採預約制。
(二)顧客以1機1人遊玩。
(三)落實顧客衛生防護措施(除飲食外全程佩戴口罩,入口處
量體溫、噴酒精或提供乾洗手液,於機檯旁提供酒精或乾
洗手設備,顧客把玩前後應手部清潔),發燒(額溫≧37
.5℃;耳溫≧38℃)或有上呼吸道症狀之顧客,禁止進入
。
(四)應於營業時間內派專人定時督導顧客除飲食外全程佩戴口
罩等防疫措施,且督導巡查情形應有紀錄備查。
(五)場所內須裝設攝影監視設備,必要時提供錄影資料供查核
。
(六)餐飲服務,應依照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餐飲業防疫管理措
施」規範辦理。
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
(一)所有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含流動工作人士)皆應接種 3
劑COVID-19疫苗,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
接種3劑疫苗者,應同時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
快篩)或 PCR檢驗陰性證明;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
案,且持有 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
,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
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
3個月後,儘速完成接種3劑COVID-19疫苗;倘人員經醫師
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即接種疫苗前
,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COVID-19疫苗皆有接
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者)或個
人因素無法施打者,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
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 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
篩)或 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場所內並留存從
業人員名冊(範例如附表)。
(二)訂定健康監測計畫,落實從業人員每日體溫量測及健康狀
況監測,出現發燒或其他疑似COVID-19症狀,應儘速就醫
接受評估及處置。建議安裝「臺灣社交距離App」。
三、從業人員衛生行為
從業人員應佩戴口罩、勤洗手。加強防疫教育訓練,內化防疫行
為。
四、場所環境清潔消毒
(一)除應遵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規範外,須確實加強場所
通風換氣,使空氣品質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例如:透
過抽風機、空調或其他方式進行換氣,加速室內空氣循環
。
(二)每日 2次執行環境及機檯清潔及消毒,顧客把玩離開後立
即機檯(包括按鍵、搖桿)消毒,並間隔至少15分鐘始得
提供下一組顧客使用;洗手間應加強清消;場所內並設置
清消紀錄,以確實記錄執行情形,落實管理。建議每日擇
定適合時段進行1次完整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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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場所出現確診者應變措施
業者平時應加強日常管理,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有COVID-19確診病
例為該場所從業人員或曾至該場所消費者,該場所應配合疫情調查,
暫停營業及進行環境清潔消毒,依衛生主管機關指示進行必要之篩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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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裁罰規範
電子遊戲場營業場所應落實並配合各項防疫措施外,地方政府亦得因
地制宜訂定防疫指引,以有效落實管理;地方政府查核違反防疫措施
者,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規裁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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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其他規範
本指引內容倘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修正時,則遵照該中心公布
之防疫措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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