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之相關防疫規範辦理,並遵守本管理措施之規範,據以營業。
一、顧客管理
(一)對於進入場所之顧客,應進行量測體溫及提供酒精消毒等
防範措施,如有呼吸道症狀或出現發燒(額溫≧37.5℃;
耳溫≧38℃)者,不得進入。
(二)以預售票方式或網路訂票為優先;現場排隊應妥善規劃動
線。
(三)顧客於場所內除於飲食時可短暫脫下口罩外,其餘時間應
全程佩戴口罩。
(四)儘量使用非現金支付方式,如線上付款、電子支付、感應
信用卡等方式,以減少接觸,降低感染風險。
二、場所管理
(一)應於櫃臺、場所出入口、洗手間、包廂等顧客頻繁進出空
間,設置酒精或乾洗手設備,供進入場所之顧客清潔消毒
。
(二)於落實每次使用前、後皆確實清潔消毒,如提供穿戴式、
互動式、觸控式之裝置(例如:AR、VR或透過肢體碰觸之
探索性互動裝置),應清消後才能提供下一位客人使用。
(三)場所僅可提供錄影節目帶之播映服務,不得有陪侍服務行
為。
(四)除遵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規範外,應維持場所內良好
通風,使空氣品質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例如:每 2小
時透過抽風機、空調或其他方式進行換氣,加速室內空氣
循環。
(五)應於營業時間內派專人定時督導顧客除飲食外全程佩戴口
罩,且督導巡查情形應有紀錄備查。
(六)餐飲服務,應依照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餐飲業防疫管理措
施」規範辦理。
三、從業人員健康管理
(一)所有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含流動工作人士)皆應接種 3
劑COVID-19疫苗,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
接種3劑疫苗者,應同時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
快篩)或 PCR檢驗陰性證明;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
案,且持有 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
,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
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
3個月後,儘速完成接種3劑COVID-19疫苗;倘人員經醫師
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即接種疫苗前
,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COVID-19疫苗皆有接
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者)或個
人因素無法施打者,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
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 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
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二)從業人員全程佩戴口罩,並每日量測體溫及監測健康狀況
。
(三)業者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管理場所內從業人員健康監測
事宜,落實健康監測。
(四)建議安裝「臺灣社交距離App」。
(五)從業人員出現發燒或其他疑似COVID-19症狀,應儘速就醫
接受評估及處置,並落實「COVID-19採檢後應注意事項」
相關規定。
四、從業人員衛生行為
(一)從業人員應佩戴口罩、勤洗手。
(二)加強防疫教育訓練,內化防疫行為。
(三)執行清潔消毒工作之人員應穿戴防護裝備。
五、場所環境清潔消毒
(一)訂定環境清潔及消毒計畫,並確實記錄執行情形。
(二)每日進行公共區域、包廂、電梯、手扶梯、洗手間、設備
等之清潔消毒;針對現場從業人員及顧客經常接觸之範圍
(例如:洗手間…等),更應加強消毒次數。
(三)每一組顧客消費使用前後,包廂內環境、播映設備、錄影
節目帶等相關環境及物品,皆須確實清潔消毒,並間隔至
少30分鐘,始得提供下一組客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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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場所出現確診者應變措施
(一)業者平時應加強日常管理,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有COVID-19
確診病例為該場所從業人員或曾至該場所消費者,應配合疫情
調查及防疫作為。
(二)其他衛生主管機關指示之應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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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其他規範
(一)營業前應須提送疫情期間復業計畫申請表及切結書向地方政府
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始得營業。
(二)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應落實配合各項防疫措施外,地方政府得
因地制宜訂定防疫指引。
(三)地方政府查核違反防疫措施者,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規
裁罰之。
(四)本指引內容倘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修正時,則遵照該中
心公布之防疫措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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