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視聽歌唱場所(自助式KTV、電話亭KTV)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
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相關防疫規範辦理,並遵守本管理措施之規範
,據以營業。
一、顧客管理
(一)採預約制或線上訂位;電話亭 KTV如採現場付款消費,應
管控排隊動線,避免人潮群聚。
(二)對於進入場所之顧客,應進行量測體溫及提供酒精消毒等
防範措施,如有呼吸道症狀或出現發燒(額溫≧37.5℃;
耳溫≧38℃)者,不得進入。
(三)顧客於場所內除於飲食時可短暫脫下口罩外,其餘時間應
全程佩戴口罩(唱歌時仍須配戴口罩)。
(四)儘量使用非直接與消費者接觸之收付款方式:
1.建議推廣「無接觸經濟」,儘可能使用非現金之收費方
式,如線上付款、電子支付、感應信用卡等方式。
2.建議依循以下原則收款與找款,以減少接觸,降低感染
風險:
(1)收取及找還顧客現金時皆放於指定處,避免直接以手
接取。
(2)在每位顧客結帳前後以酒精擦拭桌面。
二、場所管理
(一)電話亭KTV建議以1亭1人為原則。
(二)應提供或設置足夠數量之新的麥克風套,且顧客於唱歌前
應將麥克風套上麥克風套才可使用,使用或更換麥克風套
前後,應洗手或以酒精消毒雙手。
(三)應於場所出入口、洗手間、包廂、電話亭 KTV…等顧客頻
繁進出空間,設置酒精或乾洗手設備,供顧客依個人需求
自主加強清潔消毒。
(四)除遵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規範外,應維持場所內良好
通風,使空氣品質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例如:每 2小
時透過抽風機、空調或其他方式進行換氣,加速室內空氣
循環。
(五)電話亭 KTV應於機檯明顯處張貼「使用前應先用酒精消毒
相關設備」之提醒事項,並應確實定期巡邏清消或更換麥
克風套及補充電話亭KTV內設置之酒精或乾洗手設備。
(六)應於營業時間內派專人定時督導顧客除飲食、使用麥克風
外全程配戴口罩,且督導巡查情形應有紀錄備查。
(七)不得有陪侍服務行為。
(八)餐飲服務,應依照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餐飲業防疫管理措
施」規範辦理。
三、從業人員健康管理
(一)盤點相關從業人員(含服務人員、櫃檯人員、清潔人員、
行政人員及流動工作人士…等),進行造冊,並訂定健康
監測計畫及有異常狀況時之追蹤處理機制,確保人員落實
健康監測。
(二)落實從業人員每日體溫量測及健康狀況監測。
(三)業者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管理場所內從業人員健康監測
事宜,落實健康監測,並將所有人員每日體溫及健康監測
結果,列冊管理備查。
(四)從業人員於從業過程應全程佩戴口罩,並應落實每日自我
健康監測,若有肺炎或出現發燒(額溫≧ 37.5°C;耳溫
≧ 38°C)、呼吸道症狀、嗅覺味覺異常或不明原因腹瀉
等疑似COVID-19症狀、類流感症狀或最近14日曾接觸或疑
似接觸確診者,應主動向專責人員報告,並儘速就醫接受
評估及處置。
(五)所有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含流動工作人士)皆應接種 3
劑COVID-19疫苗,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
接種3劑疫苗者,應同時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
快篩)或 PCR檢驗陰性證明;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
案,且持有 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
,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
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
3個月後,儘速完成接種3劑COVID-19疫苗;倘人員經醫師
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即接種疫苗前
,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COVID-19疫苗皆有接
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者)或個
人因素無法施打者,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
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 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
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六)復業前將自我查檢表(範例如附表 1)、從業人員名冊(
範例如附表 2),資料彙整成冊後,留存店內提供所在地
衛生主管機關抽查。
(七)從業人員若有發燒及健康狀況異常,經就醫評估接受COVI
D-19相關採檢者,應落實「COVID-19採檢後應注意事項」
相關規定,自採檢醫療院所返家後,應留在家中,不可外
出,等待檢驗結果:
1.於未使用退燒藥之情況下,退燒超過24小時且相關症狀
(如:咳嗽、呼吸急促)緩解後,於檢驗結果為陰性,
始可返回上班。
2.如檢驗結果為陽性,先留在家中不要離開,等候公衛人
員通知,採一人一室隔離並避免與其他同住者接觸或使
用相同衛浴設備,務必佩戴口罩和注意手部衛生,若有
就醫需求,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
(八)鼓勵從業人員等安裝「臺灣社交距離 App」,以科技輔助
記錄個人相關接觸史。
四、從業人員衛生行為
(一)加強防疫教育訓練,內化防疫行為。
(二)從業期間應全程佩戴口罩、勤洗手,必要時可戴面罩及手
套等個人防護裝備。
(三)執行清潔消毒工作之人員應穿戴防護裝備。
五、場所環境清潔消毒
(一)應訂定環境清潔及消毒計畫,並確實記錄執行情形,以確
保有系統且定期清潔場所、設備及用具。計畫內容應包括
:場所清潔、消毒(包含消毒的標準程序與方法)及各項
工作的負責人員等。
(二)每日應至少 2次進行公共區域、公共設施(例如:電梯、
手扶梯…等)、洗手間、器具、設備、座位…等相關環境
及物品之清潔消毒;針對現場從業人員及顧客經常接觸之
範圍(例如:洗手間…等),更應加強清潔消毒次數;每
一組顧客消費使用前後,唱歌場所(例如:包廂等)、桌
椅、麥克風、伴唱視聽設備…等相關環境及物品,皆須確
實清潔消毒,經清潔消毒後之唱歌場所(例如:包廂等)
間隔至少30分鐘,始得提供下一組顧客使用。
(三)另如屬電話亭 KTV者,本指引壹、五、(二)得改以定時
執行電話亭、桌椅、麥克風、伴唱視聽設備…等相關環境
及物品之清潔及消毒代之;惟屬使用頻率較高者,應加強
清潔消毒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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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場所出現確診者應變措施
(一)確診者為場所從業人員時之處置
1.應將場所內所有相關從業人員造冊,並向該類人員宣導配合
疫情調查。
2.應立即就現有已知之資訊(如確定病例之活動範圍、時間等
),先通知確定病例及可能與其有接觸之人員暫停工作(與
此類人員連繫時仍應注意確定病例之隱私)、暫勿外出,在
家等待衛生單位之調查與聯繫。
3.暫停營業及進行環境清潔消毒,該場所應暫停營業,經衛生
主管機關同意後,方可重新營業。
4.被匡列為密切接觸者之人員應進行居家隔離及採檢,其密切
接觸者至少應包含曾於確診者可傳染期內:
(1)於同一場所內工作之其他人員(無論是否有雇傭關係)。
(2)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疫情調查後匡列之人員。
(二)場所經衛生主管機關公布為有確診者之足跡所涉及之高風險區
域之處置:應先暫停營業,進行場所環境清潔消毒,配合衛生
主管機關指示辦理。
(三)於確診病例可傳染期內,與確診病例於該場所活動之其他人員
(非密切接觸者),應依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與安排,必要時
每3-7日進行一次自費抗原快篩或PCR檢驗,至最後一名確診病
例離開該場所後次日起14日止。
(四)加強非密切接觸者之造冊列管人員相關健康監測,且應至少監
測至最後一名確定病例離開該場所後次日起14日止,並鼓勵其
若於監測期間內有出現相關疑似症狀,應主動向衛生主管機關
之聯繫窗口進行通報。
(五)配合疫情調查及防疫作為,接受隔離及採檢。
(六)其他衛生主管機關指示之應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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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其他規範
(一)營業前應須提送疫情期間復業計畫申請表及切結書向地方政府
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始得營業。
(二)視聽歌唱場所(自助式KTV、電話亭KTV)應落實配合各項防疫
措施外,地方政府得因地制宜訂定防疫指引。
(三)地方政府查核違反防疫措施者,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規
裁罰之。
(四)倘屬其他已開放場所(例如:餐飲場所等)附設之視聽歌唱設
備,無須向地方政府申請使用,惟更應落實佩戴口罩、使用麥
克風套。
(五)本指引內容倘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修正時,則遵照該中
心公布之防疫措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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