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聽歌唱場所防疫管理措施指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所有條文

壹、視聽歌唱場所(自助式KTV、電話亭KTV)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
    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相關防疫規範辦理,並遵守本管理措施之規範
    ,據以營業。
    一、顧客管理
        (一)採預約制或線上訂位;電話亭 KTV如採現場付款消費,應
              管控排隊動線,避免人潮群聚。
        (二)對於進入場所之顧客,應進行量測體溫及提供酒精消毒等
              防範措施,如有呼吸道症狀或出現發燒(額溫≧37.5℃;
              耳溫≧38℃)者,不得進入。
        (三)顧客於場所內除於飲食時可短暫脫下口罩外,其餘時間應
              全程佩戴口罩(唱歌時仍須配戴口罩)。
        (四)儘量使用非直接與消費者接觸之收付款方式:
              1.建議推廣「無接觸經濟」,儘可能使用非現金之收費方
                式,如線上付款、電子支付、感應信用卡等方式。
              2.建議依循以下原則收款與找款,以減少接觸,降低感染
                風險:
               (1)收取及找還顧客現金時皆放於指定處,避免直接以手
                  接取。
               (2)在每位顧客結帳前後以酒精擦拭桌面。
    二、場所管理
        (一)電話亭KTV建議以1亭1人為原則。
        (二)應提供或設置足夠數量之新的麥克風套,且顧客於唱歌前
              應將麥克風套上麥克風套才可使用,使用或更換麥克風套
              前後,應洗手或以酒精消毒雙手。
        (三)應於場所出入口、洗手間、包廂、電話亭 KTV…等顧客頻
              繁進出空間,設置酒精或乾洗手設備,供顧客依個人需求
              自主加強清潔消毒。
        (四)除遵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規範外,應維持場所內良好
              通風,使空氣品質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例如:每 2小
              時透過抽風機、空調或其他方式進行換氣,加速室內空氣
              循環。
        (五)電話亭 KTV應於機檯明顯處張貼「使用前應先用酒精消毒
              相關設備」之提醒事項,並應確實定期巡邏清消或更換麥
              克風套及補充電話亭KTV內設置之酒精或乾洗手設備。
        (六)應於營業時間內派專人定時督導顧客除飲食、使用麥克風
              外全程配戴口罩,且督導巡查情形應有紀錄備查。
        (七)不得有陪侍服務行為。
        (八)餐飲服務,應依照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餐飲業防疫管理措
              施」規範辦理。
    三、從業人員健康管理
        (一)盤點相關從業人員(含服務人員、櫃檯人員、清潔人員、
              行政人員及流動工作人士…等),進行造冊,並訂定健康
              監測計畫及有異常狀況時之追蹤處理機制,確保人員落實
              健康監測。
        (二)落實從業人員每日體溫量測及健康狀況監測。
        (三)業者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管理場所內從業人員健康監測
              事宜,落實健康監測,並將所有人員每日體溫及健康監測
              結果,列冊管理備查。
        (四)從業人員於從業過程應全程佩戴口罩,並應落實每日自我
              健康監測,若有肺炎或出現發燒(額溫≧ 37.5°C;耳溫
              ≧ 38°C)、呼吸道症狀、嗅覺味覺異常或不明原因腹瀉
              等疑似COVID-19症狀、類流感症狀或最近14日曾接觸或疑
              似接觸確診者,應主動向專責人員報告,並儘速就醫接受
              評估及處置。
        (五)所有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含流動工作人士)皆應接種 3
              劑COVID-19疫苗,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
              接種3劑疫苗者,應同時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
              快篩)或 PCR檢驗陰性證明;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
              案,且持有 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
              ,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
              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
              3個月後,儘速完成接種3劑COVID-19疫苗;倘人員經醫師
              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即接種疫苗前
              ,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COVID-19疫苗皆有接
              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者)或個
              人因素無法施打者,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
              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 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
              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六)復業前將自我查檢表(範例如附表 1)、從業人員名冊(
              範例如附表 2),資料彙整成冊後,留存店內提供所在地
              衛生主管機關抽查。
        (七)從業人員若有發燒及健康狀況異常,經就醫評估接受COVI
              D-19相關採檢者,應落實「COVID-19採檢後應注意事項」
              相關規定,自採檢醫療院所返家後,應留在家中,不可外
              出,等待檢驗結果:
              1.於未使用退燒藥之情況下,退燒超過24小時且相關症狀
                (如:咳嗽、呼吸急促)緩解後,於檢驗結果為陰性,
                始可返回上班。
              2.如檢驗結果為陽性,先留在家中不要離開,等候公衛人
                員通知,採一人一室隔離並避免與其他同住者接觸或使
                用相同衛浴設備,務必佩戴口罩和注意手部衛生,若有
                就醫需求,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
        (八)鼓勵從業人員等安裝「臺灣社交距離 App」,以科技輔助
              記錄個人相關接觸史。
    四、從業人員衛生行為
        (一)加強防疫教育訓練,內化防疫行為。
        (二)從業期間應全程佩戴口罩、勤洗手,必要時可戴面罩及手
              套等個人防護裝備。
        (三)執行清潔消毒工作之人員應穿戴防護裝備。
    五、場所環境清潔消毒
        (一)應訂定環境清潔及消毒計畫,並確實記錄執行情形,以確
              保有系統且定期清潔場所、設備及用具。計畫內容應包括
              :場所清潔、消毒(包含消毒的標準程序與方法)及各項
              工作的負責人員等。
        (二)每日應至少 2次進行公共區域、公共設施(例如:電梯、
              手扶梯…等)、洗手間、器具、設備、座位…等相關環境
              及物品之清潔消毒;針對現場從業人員及顧客經常接觸之
              範圍(例如:洗手間…等),更應加強清潔消毒次數;每
              一組顧客消費使用前後,唱歌場所(例如:包廂等)、桌
              椅、麥克風、伴唱視聽設備…等相關環境及物品,皆須確
              實清潔消毒,經清潔消毒後之唱歌場所(例如:包廂等)
              間隔至少30分鐘,始得提供下一組顧客使用。
        (三)另如屬電話亭 KTV者,本指引壹、五、(二)得改以定時
              執行電話亭、桌椅、麥克風、伴唱視聽設備…等相關環境
              及物品之清潔及消毒代之;惟屬使用頻率較高者,應加強
              清潔消毒次數。

貳、場所出現確診者應變措施
    (一)確診者為場所從業人員時之處置
          1.應將場所內所有相關從業人員造冊,並向該類人員宣導配合
            疫情調查。
          2.應立即就現有已知之資訊(如確定病例之活動範圍、時間等
            ),先通知確定病例及可能與其有接觸之人員暫停工作(與
            此類人員連繫時仍應注意確定病例之隱私)、暫勿外出,在
            家等待衛生單位之調查與聯繫。
          3.暫停營業及進行環境清潔消毒,該場所應暫停營業,經衛生
            主管機關同意後,方可重新營業。
          4.被匡列為密切接觸者之人員應進行居家隔離及採檢,其密切
            接觸者至少應包含曾於確診者可傳染期內:
           (1)於同一場所內工作之其他人員(無論是否有雇傭關係)。
           (2)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疫情調查後匡列之人員。
    (二)場所經衛生主管機關公布為有確診者之足跡所涉及之高風險區
          域之處置:應先暫停營業,進行場所環境清潔消毒,配合衛生
          主管機關指示辦理。
    (三)於確診病例可傳染期內,與確診病例於該場所活動之其他人員
          (非密切接觸者),應依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與安排,必要時
          每3-7日進行一次自費抗原快篩或PCR檢驗,至最後一名確診病
          例離開該場所後次日起14日止。
    (四)加強非密切接觸者之造冊列管人員相關健康監測,且應至少監
          測至最後一名確定病例離開該場所後次日起14日止,並鼓勵其
          若於監測期間內有出現相關疑似症狀,應主動向衛生主管機關
          之聯繫窗口進行通報。
    (五)配合疫情調查及防疫作為,接受隔離及採檢。
    (六)其他衛生主管機關指示之應配合事項。

參、其他規範
    (一)營業前應須提送疫情期間復業計畫申請表及切結書向地方政府
          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始得營業。
    (二)視聽歌唱場所(自助式KTV、電話亭KTV)應落實配合各項防疫
          措施外,地方政府得因地制宜訂定防疫指引。
    (三)地方政府查核違反防疫措施者,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規
          裁罰之。
    (四)倘屬其他已開放場所(例如:餐飲場所等)附設之視聽歌唱設
          備,無須向地方政府申請使用,惟更應落實佩戴口罩、使用麥
          克風套。
    (五)本指引內容倘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修正時,則遵照該中
          心公布之防疫措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