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美容美體業防疫管理措施建議指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所有條文

壹、前言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趨緩,為兼顧業者生計
    及消費者安全,特訂定本指引,適用之美容美體業包括:美容、美體
    按摩 SPA等;本指引內容倘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
    心公告修正時,則遵照該中心公布之防疫措施辦理。
    本指引訂有自主防疫管理措施及發生確診病例應變處置等管理事項,
    提供美容美體業者及從業人員遵循,俾於適當管制措施下,責成業者
    自主管理,保護服務人員與消費者健康,並降低疫情於社區傳播機率
    與規模,使消費者得以安心消費。

貳、美容美體業自主防疫管理措施
    一、工作人員健康管理
        (一)落實工作人員每日健康狀況監測。
        (二)工作人員出現發燒或其他疑似呼吸道症狀時,應戴上口罩
              ,暫時留置預設之隔離或安置空間(或非人潮必經處且空
              氣流通之空間),先以家用快篩試劑檢測,如檢驗結果為
              陽性,請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範之方式,接受醫療
              人員評估確認快篩陽性結果。
        (三)復業前將自我查檢表(如附表)、工作人員名冊,資料彙
              整成冊後,留存店內提供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抽查。
        (四)鼓勵工作人員等安裝「臺灣社交距離 App」,以科技輔助
              記錄個人相關接觸史。
    二、工作人員衛生行為
        (一)加強工作人員防疫教育訓練,內化防疫行為。
        (二)操作服務人員於服務期間,應全程佩戴口罩,必要時可戴
              面罩及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工作人員除依中央流行疫情
              指揮中心規定或其他必要之情形外,於營業場所內均應全
              程佩戴口罩。
        (三)每次操作服務前後應確實落實手部清潔消毒,且操作時所
              佩戴之口罩、手套及相關廢棄物,應立即丟棄處理。
        (四)提供充足的清潔及消毒用設備(肥皂、手部消毒劑、酒精
              性乾洗手液、擦手紙等);脫除後之口罩及手套等相關廢
              棄物應妥適處理。
    三、環境清潔消毒
        (一)應保持營業場所空氣流通,確實執行並加強環境、器材之
              清潔及消毒,且完成每位消費者服務後,即進行相關儀器
              設備(如美容床、美容燈、躺椅等)、美容護膚器材或座
              位等之消毒,或更換美容床或座位之一次性不織布覆蓋布
              巾。
        (二)包廂式服務應於每組客人使用後進行清消。
        (三)針對經常接觸的工作環境表面,如:門把、桌面、消費者
              使用的躺床、座位、器材等,視使用情形增加清潔及消毒
              頻率。
        (四)每日落實廁所及公共設施之清潔及消毒,並視顧客使用情
              形提升清消頻率;加強水龍頭開關、馬桶沖水開關及洗手
              乳壓取開關等之清潔消毒。
    四、消費者服務管理:
        (一)對於進入場所之顧客,應落實提供酒精消毒等衛生防範措
              施,如有呼吸道症狀者,不得進入。
        (二)顧客於場所內除了進行臉部美容相關服務、依中央流行疫
              情指揮中心規定或其他必要之情形,可短暫脫下口罩外,
              其餘時間應全程佩戴口罩。
        (三)服務儘量採預約制,且於提供下一位消費者服務前,應進
              行清消。
        (四)儘量使用非直接與消費者接觸之收付款方式,如線上付款
              、電子支付、感應信用卡等,以減少接觸,降低感染風險
              。

參、營業場所出現確診者應變措施
    一、工作人員平時應加強日常管理,有COVID-19確診病例為該場所工
        作人員或曾至該場所消費者,應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措施
        ,並配合衛生主管機關指示應進行相關疫情調查及防疫作為。
    二、其他衛生主管機關指示之應配合事項。

肆、其他規範
    一、美容美體場所應落實並配合各項防疫措施外,地方政府亦得因地
        制宜訂定防疫指引,以有效落實管理。
    二、本指引內容倘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修正時,則依指揮中心
        公告之防疫措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