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為表揚出進口實績優良之廠商,藉資鼓勵,以促進貿易,特訂定本要
    點。

二、表揚之主辦單位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

三、出進口廠商全年出進口實績(以下簡稱全年實績)達一定金額標準者
    (不包括加工出口區)均得列入績優廠商名錄予以表揚。該項表揚標
    準由經濟部公告之。

四、全年實績名次前一百名之廠商,予以獎勵及禮遇如次:
  (一)行政院院長獎:全年實績第一名至第十名及出口成長率前十名之
        廠商,恭請  院長接見並頒發金貿獎慶各乙座。
  (二)經濟部部長獎:全年實績第十一名至第一百名之廠商,以郵寄方
        式發給 部長獎獎狀各乙面。
  (三)獲獎績優卡:禮遇名次前一百名之廠商,憑卡(遺失不補發)獲
        得下列優惠:
        1.廠商負責人於一年內入出境時,其行李物品我國海關將給予通
            關便利。
        2.廠商參加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以下簡稱貿協)辦理之國內外展
          覽及展示中心之攤位分租,列入優先考慮。
        3.獲得貿協編印之「海外市場經貿年報」乙套及訂閱「貿易快訊
            」之八折優惠。

五、全年實績前五百名之績優廠商,得授予該年「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
    章」(以下簡稱證明標章)(如附件),並得依海關訂定之「進出口
    貨物辦理彙總清關作業要點」辦理彙總清關。

六、經授予證明標章之績優廠商,得將證明標章圖式標示於其產品、包裝
    、文宣品或其他推廣貿易文件上,但不得做為商標或服務標章使用。

七、廠商出進口實績依據:
  (一)我國海關通關統計資料。
  (二)貿易局委託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臺北市及高雄市
        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核計廠商轉讓或轉開信用狀、代理出進口佣
        金、三角貿易及海外售魚貨款等收入並取得相關單位證明文件者
        。
  (三)洋菸酒進口商委託菸酒公賣局進口之實績。

八、受理廠商全年實績合併之申請:貿易局受理廠商申請彙總其所屬工廠
    或分公司(限領有出進口廠商登記卡者)之全年實績(限每年三月底
    前提出申請)。

九、編印中英文對照之出進口績優廠商名錄、出版光碟片並建置於貿易局
    網站。名錄或光碟片將分送給績優廠商、國內外各有關機關,外交、
    新聞、僑務、金融及經濟部及各駐外商務單位參考推介,以擴大宣傳
    ,促進貿易。

十、本要點情況變動得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