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檢核本署文書作業情形,培養
文書流程管理正確觀念,提高公文處理品質,爰依據文書處理手冊、
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及經濟部公文流程管理及檢核作業要點規定,
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為明確本要點訂定之檢核目的及依據,現行規定第二點修正移列本點及酌
作文字修正,並刪除序文,以符法制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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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文檢核以本署各單位為檢核對象。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修正本點機關簡稱,理由同修正名稱之修正說明;另檢核對象原所屬
機關「高雄辦事處」併入「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予以刪除,並酌作
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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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核方式:
(一)由秘書室(文書科)每年辦理公文檢核一次,必要時得隨時複
查之。
(二)以抽查個案方式進行,並依檢核項目查閱各項書面資料及電子
流程作業情形。
(三)所抽查之公文如已歸檔,將由檢核人員列出清單逕向檔案室調
閱,俟檢核完畢後清點還卷(密件公文並簽名密封),如尚未
歸檔,各受檢核單位應配合提供。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序文及第一款未修正。
三、為符實際作業流程,爰刪除第二款有關抽查數量之內容。
四、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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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公文檢核項目及評分標準如附表。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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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核成績等級及獎懲標準:
(一)成績等級:
1.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2.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3.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4.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5.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二)獎懲標準:
1.獲評定為優等之單位,對於表現優異之人員,得予以記嘉獎
一次,且以不超過三名為原則。
2.獲評定為丙等以下之單位,應自行改善,並列為優先複查單
位。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序文及第一款未修正。
三、為明確獎懲標準之單位與人員之定義,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酌作文
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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