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12年度經濟部輔導會展業者減碳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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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
    濟成果特別條例第3條第5款及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
    法第 7條規定,為推動臺灣會展業者進行節能減碳,提供業者節能減
    碳輔導,以促進疫後經濟全民共享經濟成果,邁向永續低碳會展,特
    訂定本申請須知。

二、本申請須知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
    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支應。

三、本部就本申請須知所定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核、撥付、追
    回輔導款或輔導利益及其他相關事項,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
    易發展協會(下稱執行單位)執行之。

四、申請受理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或經費用罄之日
    為止(經費用罄時於專案網站登入頁面揭露),執行單位並得提前公
    告停止受理。
    申請業者應於截止受理日期當日下午12時前將相關申請文件完成傳送
    。

五、申請資格:
    (一)申請業者須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
          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二)所營事業項目登記包含會議及展覽服務業(營業項目代碼:JB
           01010)之專業會議服務業、專業展覽服務業、會展場地業、
          會展裝潢業或其他經執行單位認定從事會展相關產業之事業。
    (三)企業之資本組成不得含陸資。

六、申請程序:
    (一)業者應依據本申請須知之相關規定,於申請受理期間內填妥「
          會展節能減碳輔導申請表」(附件一),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
          至執行單位指定之信箱;業者提出申請時,視為同意執行單位
          將通知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發送至業者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
          ,並於發送時發生效力。為確保權益,請於申請表傳送後來電
          確認。
    (二)申請資格五、(一)至(二),由執行單位查核確認,申請資
          格五、(三)由業者填寫「會展節能減碳輔導申請表」文件之
          切結書;業者所填寫、勾選及傳送之資料均應為真實。
    (三)申請文件將由執行單位進行申請資格審查;本年度輔導名額為
          25家臺灣會展業者(執行單位保有調整名額之權利),若申請
          業者家數大於輔導名額,執行單位將依企業規模、過去 3年承
          辦會展活動規模及曾執行之綠色永續相關作為擇優遴選。審查
          結果將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
    (四)申請業者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應與事實相符,且保證無侵
          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
          。
    (五)通過審查之業者(以下簡稱受輔導業者),將由執行單位安排
          專業機構進行節能減碳診斷輔導,依據個別業者營運現況,提
          出對應之減碳方案及診斷建議書。受輔導業者應於專業機構完
          成節能減碳診斷輔導後 3週內,以電子郵件方式提出「會展節
          能減碳改善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附件二),計畫書
          提案改善項目,須與企業組織或會展相關營運行為有直接相關
          。計畫書申請內容,如已依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
          型辦法或其他法規享有獎勵、補助或輔導者,不得申請。
    (六)受輔導業者之自籌款,須占實際減碳改善費用總金額之 10%以
          上。
    (七)未依本申請須知規定檢附申請文件、文件缺漏,係屬文件不齊
          備,執行單位得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者,執行單位得要
          求限期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執行單位得駁回申請
          。

七、計畫書審查及核定:
    (一)執行單位得邀請專業機構之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召開會議審查
          ,審查小組將透過提案內容之減碳效益及與提案規劃等,進行
          計畫書之審核,並依審查總評分高至低,建議輔導金經費,經
          執行單位核定後,將另行書面通知業者。
          1.總評分90分以上者,輔導金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整;
          2.總評分80以上未達90分者,輔導金15萬元整;
          3.總評分70分以上未達80分者,輔導金10萬元整。
          4.本案及格分數為70分,分數低於70分者,為不通過。
    (二)計畫書提案不通過者,將通知限期重新提案,其補正期限以通
          知日期次日起 2週為限。屆期未重新提案或提案不完全者,執
          行單位得取消其受輔導資格。
    (三)審查項目及評分說明: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八、受輔導業者應執行事項:
    (一)應於計畫書審查通過後 2個月內,按計畫書提案內容,投入對
          應之人力與資源,落實完成節能減碳改善項目;於 2個月期間
          內並須配合執行單位進行減碳改善項目抽查。
    (二)於前項期間落實完成節能減碳後,應於 2週內通知執行單位進
          行查核及驗收,並配合執行單位進行項目查核及驗收。未依期
          限通知執行單位查核及驗收,或未配合執行單位查核及驗收者
          ,以驗收不通過處理。
    (三)驗收不通過者將通知限期補強改善,其改善期限以通知日期次
          日起 1個月為限,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將依實際情況
          扣減輔導金。

九、輔導金核銷條件:
    (一)受輔導業者應於期限內確實執行計畫書提案之節能減碳改善項
          目。
    (二)落實改善項目由執行單位進行查核及驗收。
    (三)受輔導業者於通過驗收日之次日起 2週內,提送「會展節能減
          碳輔導金核銷申請單」(附件三)予執行單位辦理核銷,其內
          容不完整者將通知限期補正,其補正期限以通知日期次日起 2
          週為限,屆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請款
          者,得不予撥付輔導金。
    (四)若核銷時,業者自籌款未達實際改善費用總金額 10%以上,將
          扣減輔導金金額至符合規範比例。
    (五)輔導金將以電匯撥入受輔導業者於核銷申請單文件指定之金融
          機構帳戶,匯款手續費由輔導金款項中扣除。

十、受輔導業者應注意事項:
    (一)受輔導業者應按輔導之專業機構執行輔導工作及結案所需,配
          合提供相關資料,協助安排訪談、輔導、會議等。
    (二)受輔導業者如中途因故取消或放棄輔導,受輔導業者需自行負
          擔已執行計畫書改善項目之費用,不得申請核銷請領輔導金,
          並來函說明原因。
    (三)受輔導業者應配合執行以下事項:
          1.於輔導結束後2年內,配合執行單位追蹤成效。
          2.配合執行單位之產業調查,如派員接受深度訪談或是問卷回
            覆等。
          3.配合參與如永續相關倡議響應、成果發表活動、研討會或論
            壇或經驗分享會等活動。
    (四)執行單位得視執行情形滾動修正輔導金額度。
    (五)輔導金項目設計、採購、施工安裝及安全管理等概由受輔導業
          者負責,受輔導業者不得因執行單位辦理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而免除其依法令所應履行或承擔之責任。
    (六)受輔導業者應保證所提出之文件均為真實;執行單位得辦理上
          述申請相關文件查驗及受輔導業者執行減碳改善項目實地抽查
          ,受輔導業者均須積極配合辦理相關作業。

十一、申請企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駁回申請,已獲輔導
      者,執行單位得停止輔導,並得視情節輕重追回企業所受利益之一
      部或全部:
      (一)於申請輔導資格通過後至完成輔導金核銷撥款期間解散或歇
            業。
      (二)申請文件或計畫書內容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三)未配合進行查核、或未依核定計畫書執行。
      (四)違反第6點第5款規定,就同一事項重複申請獎勵、補助或輔
            導。
      (五)違反本申請須知規定之配合或同意事項。
      (六)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七)其他有不符合本申請須知規定之情事。

十二、本申請須知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