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
濟成果特別條例第3條第5款及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
法第 7條規定,為推動臺灣會展業者進行節能減碳,提供業者節能減
碳輔導,以促進疫後經濟全民共享經濟成果,邁向永續低碳會展,特
訂定本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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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申請須知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
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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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就本申請須知所定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核、撥付、追
回輔導款或輔導利益及其他相關事項,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
易發展協會(下稱執行單位)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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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受理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或經費用罄之日
為止(經費用罄時於專案網站登入頁面揭露),執行單位並得提前公
告停止受理。
申請業者應於截止受理日期當日下午12時前將相關申請文件完成傳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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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資格:
(一)申請業者須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
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二)所營事業項目登記包含會議及展覽服務業(營業項目代碼:JB
01010)之專業會議服務業、專業展覽服務業、會展場地業、
會展裝潢業或其他經執行單位認定從事會展相關產業之事業。
(三)企業之資本組成不得含陸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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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程序:
(一)業者應依據本申請須知之相關規定,於申請受理期間內填妥「
會展節能減碳輔導申請表」(附件一),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
至執行單位指定之信箱;業者提出申請時,視為同意執行單位
將通知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發送至業者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
,並於發送時發生效力。為確保權益,請於申請表傳送後來電
確認。
(二)申請資格五、(一)至(二),由執行單位查核確認,申請資
格五、(三)由業者填寫「會展節能減碳輔導申請表」文件之
切結書;業者所填寫、勾選及傳送之資料均應為真實。
(三)申請文件將由執行單位進行申請資格審查;本年度輔導名額為
25家臺灣會展業者(執行單位保有調整名額之權利),若申請
業者家數大於輔導名額,執行單位將依企業規模、過去 3年承
辦會展活動規模及曾執行之綠色永續相關作為擇優遴選。審查
結果將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
(四)申請業者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應與事實相符,且保證無侵
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
。
(五)通過審查之業者(以下簡稱受輔導業者),將由執行單位安排
專業機構進行節能減碳診斷輔導,依據個別業者營運現況,提
出對應之減碳方案及診斷建議書。受輔導業者應於專業機構完
成節能減碳診斷輔導後 3週內,以電子郵件方式提出「會展節
能減碳改善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附件二),計畫書
提案改善項目,須與企業組織或會展相關營運行為有直接相關
。計畫書申請內容,如已依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
型辦法或其他法規享有獎勵、補助或輔導者,不得申請。
(六)受輔導業者之自籌款,須占實際減碳改善費用總金額之 10%以
上。
(七)未依本申請須知規定檢附申請文件、文件缺漏,係屬文件不齊
備,執行單位得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者,執行單位得要
求限期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執行單位得駁回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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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計畫書審查及核定:
(一)執行單位得邀請專業機構之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召開會議審查
,審查小組將透過提案內容之減碳效益及與提案規劃等,進行
計畫書之審核,並依審查總評分高至低,建議輔導金經費,經
執行單位核定後,將另行書面通知業者。
1.總評分90分以上者,輔導金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整;
2.總評分80以上未達90分者,輔導金15萬元整;
3.總評分70分以上未達80分者,輔導金10萬元整。
4.本案及格分數為70分,分數低於70分者,為不通過。
(二)計畫書提案不通過者,將通知限期重新提案,其補正期限以通
知日期次日起 2週為限。屆期未重新提案或提案不完全者,執
行單位得取消其受輔導資格。
(三)審查項目及評分說明: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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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輔導業者應執行事項:
(一)應於計畫書審查通過後 2個月內,按計畫書提案內容,投入對
應之人力與資源,落實完成節能減碳改善項目;於 2個月期間
內並須配合執行單位進行減碳改善項目抽查。
(二)於前項期間落實完成節能減碳後,應於 2週內通知執行單位進
行查核及驗收,並配合執行單位進行項目查核及驗收。未依期
限通知執行單位查核及驗收,或未配合執行單位查核及驗收者
,以驗收不通過處理。
(三)驗收不通過者將通知限期補強改善,其改善期限以通知日期次
日起 1個月為限,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將依實際情況
扣減輔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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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輔導金核銷條件:
(一)受輔導業者應於期限內確實執行計畫書提案之節能減碳改善項
目。
(二)落實改善項目由執行單位進行查核及驗收。
(三)受輔導業者於通過驗收日之次日起 2週內,提送「會展節能減
碳輔導金核銷申請單」(附件三)予執行單位辦理核銷,其內
容不完整者將通知限期補正,其補正期限以通知日期次日起 2
週為限,屆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請款
者,得不予撥付輔導金。
(四)若核銷時,業者自籌款未達實際改善費用總金額 10%以上,將
扣減輔導金金額至符合規範比例。
(五)輔導金將以電匯撥入受輔導業者於核銷申請單文件指定之金融
機構帳戶,匯款手續費由輔導金款項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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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輔導業者應注意事項:
(一)受輔導業者應按輔導之專業機構執行輔導工作及結案所需,配
合提供相關資料,協助安排訪談、輔導、會議等。
(二)受輔導業者如中途因故取消或放棄輔導,受輔導業者需自行負
擔已執行計畫書改善項目之費用,不得申請核銷請領輔導金,
並來函說明原因。
(三)受輔導業者應配合執行以下事項:
1.於輔導結束後2年內,配合執行單位追蹤成效。
2.配合執行單位之產業調查,如派員接受深度訪談或是問卷回
覆等。
3.配合參與如永續相關倡議響應、成果發表活動、研討會或論
壇或經驗分享會等活動。
(四)執行單位得視執行情形滾動修正輔導金額度。
(五)輔導金項目設計、採購、施工安裝及安全管理等概由受輔導業
者負責,受輔導業者不得因執行單位辦理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而免除其依法令所應履行或承擔之責任。
(六)受輔導業者應保證所提出之文件均為真實;執行單位得辦理上
述申請相關文件查驗及受輔導業者執行減碳改善項目實地抽查
,受輔導業者均須積極配合辦理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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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企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駁回申請,已獲輔導
者,執行單位得停止輔導,並得視情節輕重追回企業所受利益之一
部或全部:
(一)於申請輔導資格通過後至完成輔導金核銷撥款期間解散或歇
業。
(二)申請文件或計畫書內容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三)未配合進行查核、或未依核定計畫書執行。
(四)違反第6點第5款規定,就同一事項重複申請獎勵、補助或輔
導。
(五)違反本申請須知規定之配合或同意事項。
(六)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七)其他有不符合本申請須知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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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申請須知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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