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品質獎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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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獎勵推行卓越經營,樹立學習楷模,提升
    整體經營品質水準,建立優良組織形象,設置國家品質獎(以下簡稱
    本獎),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頒發之對象,為依相關法令設立之我國企業、機構、法人、學校
    、團體及個人。

三、本院為辦理評審與表揚,得延聘有關機關首長及專家,組成國家品質
    獎評審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負責評審及處理有關表揚業務。
    前項評審會之任務、組織及會議方式,由本院另定之。

四、本獎以每二年辦理一屆為原則,並得視產業發展需要,彈性調整之。
    本獎之獎項分類如下,獲獎者由本院頒給獎座及得獎證明,並得對個
    人及非營利之獲獎者頒發獎金:
  (一)全面卓越類:表揚企業、學校、機構、法人、團體及個人在全面
        經營品質之推動具卓越貢獻者。對企業、學校、機構、法人及團
        體之獎勵採分級制,頒給卓越經營獎及績優經營獎,每屆合計以
        二十名為限;對個人之獎勵,頒給卓越經營獎,每屆以五名為限
        。
  (二)功能典範類:表揚企業、學校、機構、法人及團體在特定經營領
        域之推動有具體成效,足資典範者,頒給該領域之典範獎,每屆
        合計以十五名為限。
    本獎各類獎項之名額,由評審會分配之。

五、本獎之申請,應由申請人或推薦人填具申請或推薦書表,並檢附相關
    資料,向評審會為之。

六、本獎之評審分為初審、複審及決審。初審及複審,由評審會下設評審
    小組就申請資料及推行績效進行評審,經入選後再由評審會決審。決
    審名單,應報請本院核定。
    申請人及被推薦人之資格條件、前項評審之基準及作業程序,由評審
    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