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嬰幼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所有條文

一、本基準依商品標示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所稱嬰幼兒學步車,係指將嬰幼兒以坐姿或站姿放置於產品內
    部之結構,由車架支撐之輔助,供其四處移動。

三、嬰幼兒學步車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及型號。
    (二)國內製造之商品,應標示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
          址及服務電話。進口之商品,應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
          址、服務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三)原產地。
    (四)主要成分或材料。
    (五)適用之年齡(以月為單位)及最大容許載重量(以公斤為單位
          )。
    (六)製造年月或年週。
    (七)使用方法。(如裝配、調整使用、維護或收合等操作方法)
    (八)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九)警告標示。其文字內容範例如下:
          1.警告!勿於無成人注意下使用。
          2.警告!每次使用不宜超過30分鐘。
          3.警告!限於無危險障礙之平地使用。
          4.警告!使用時,應確認嬰幼兒雙腳著地。
          5.警告!搬動時,應先將嬰幼兒抱離。
          6.警告!使用時,應遠離樓梯、門檻、斜坡及水池。
          7.警告!使用時,應遠離火爐、電熱器等熱源。
    (十)易產生特定傷害之嬰幼兒學步車,應標明特殊警告標示。特殊
          警告標示之種類及文字內容範例如下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四、嬰幼兒學步車商品之標示方法:
    (一)前點規定之應標示事項應標示於本體明顯之處,且以不易磨損
          之固定標籤標示。但前點第七款規定之事項,得以說明書方式
          標示。
    (二)標示所用之文字及數字,應大於2.5mm×2.5mm。
    (三)標示內容應以清晰、簡明易懂之字體、文字或圖解說明之。
    (四)警告標示所用之字體或符號,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於辨識
          ,「警告」二字字體應大於5mm×5mm。

五、本基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八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