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用輕合金盤型輪圈型式認可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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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汽車用輕合金盤型輪圈(以下簡稱輪圈)型式認可,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型式:指商品之造形、胎環直徑及寬度等基本設計。
  (二)組合構造式:指輪圈之胎環部及盤圈部以螺栓、焊接或其他方式
        組合者。

三、型式試驗申請人應依不同之型式分別檢具下列技術文件及樣品向標準
    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驗申請:
  (一)商品型式之詳細敘述。
  (二)樣品五只。但必要時,應提供補充樣品供測試。
    前項第二款之樣品應依檢驗標準標示,並於前項第一款技術文件中敘
    述。

四、輪圈為組合構造式,型式試驗時,以盤圈所使用之材料作為標準選用
    之依據。輪圈型式試驗所採用之測試負載及測試用輪胎規格等試驗條
    件,得適時更新。

五、輪圈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為三年。

六、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得以每批五分之
    一之機率實施抽批檢核,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方式以簡化檢驗程序。
    抽批檢核不符合,經連續二報驗批取樣檢驗符合後,始得恢復前項之
    簡化檢驗程序。
    如接獲檢舉或於相關管道得知訊息,對報驗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之一致
    性有懷疑時,得逕行取樣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