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商品驗證符合性評鑑程序
之工廠檢查,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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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廠檢查之申請人為商品之生產廠場。生產廠場不在國內時,應委任
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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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工廠檢查,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本局、其所屬分局或其認
可之工廠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關(構))辦理:
(一)申請人之公司或商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工廠登記相關
證明文件。已依申請書填具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及工廠登記編
號者,免附。國外無證明文件者,得以最近一期納稅證明代替
。
(二)工廠位置圖及平面配置圖。
(三)製造流程圖。
(四)檢測方法概要。
(五)商品之型式試驗報告及技術資料。
(六)代理國外生產廠場申請工廠檢查者,應檢附委任書及證明文件
。
(七)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所附文件為外文者,檢查機關(構)得要求申請人加附中文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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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查機關(構)受理工廠檢查申請並核對申請資料無誤後,應派員執
行初次工廠檢查。
申請文件有不明確或內容缺漏,且申請人未依檢查機關(構)要求完
成說明、補正或逾期未提供者,駁回其申請。
工廠檢查時得聘請學者、專家會同執行。
因特殊事件無法於生產廠場所在地辦理工廠檢查時,得採遠距檢查方
式辦理,並經本局核准項目及範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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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廠檢查應依據商品之型式試驗報告及相關技術資料,執行附表所列
檢查項目。
檢查人員應填具「工廠檢查紀錄」一式二份,經檢查人員及工廠代表
人簽名或蓋章確認後,發給工廠代表人一份。
有特殊商品不適用附表規定者,由本局另行公告指定之。
初次工廠檢查作業得免檢查附表第八項次檢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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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廠檢查作業時間至少為半人天,並得考量商品種類、商品製程複雜
程度、生產廠場規模或風險等因素,增加作業時間。
具有本局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所核發之 CNS12681(ISO9001)證書,
且該證書登錄範圍包含工廠檢查範圍之生產廠場,工廠檢查作業得免
檢查之項目如附表,並應依檢查機關(構)要求檢附相關資料或證明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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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生產廠場經檢查有主要缺點者,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複查,屆
期未申請複查或經複查結果仍有主要缺點者,判定為不符合規定。初
次及後續工廠檢查之複查申請期限分別為六十日及三十日。
有次要缺點者應於查核作業完成後十日內提具矯正計畫(含具體矯正
措施及時程),檢查機關(構)必要時得就該矯正計畫執行查核。屆
期未提出矯正計畫或矯正計畫未能有效改正缺點者,判定為不符合規
定。
第一項複查得以遠距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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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廠檢查之主要缺點判定原則如下:
(一)成品、半成品、主要零組件或原料不符合商品型式試驗報告、
技術文件或相關規範者。
(二)現場取樣檢驗或攜回檢驗之檢驗結果不符檢驗規定者。
(三)已驗證商品之變更未取得商品驗證機關(構)同意者。
(四)零組件及原料未依規定取得相關商品驗證標誌者。
(五)成品未依規定正確使用相關商品驗證標誌者。
(六)本局對適用商品種類訂有特定規範,且依商品特定規範檢查之
結果不符合者。
(七)前次工廠檢查結果有次要缺點,且仍未改善者。
(八)其他屬未建立工廠管理制度或已建立而未依作業規定執行,有
重大缺失,易導致生產製造作業失敗或顯著降低效果者。
已建立工廠管理制度,並依所建立之作業規定執行,但屬不致使生產
製造作業失敗或屬偶發之缺點者,判定為次要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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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初次工廠檢查結果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初次工廠檢查報告;不符
合規定者,不發給工廠檢查報告,由檢查機關(構)通知申請人。初
次工廠檢查報告有效期限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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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以工廠檢查報告取得本局商品驗證之生產廠場,檢查機關(構)應實
施後續工廠檢查每年至少一次。後續工廠檢查時應取樣,以查核與原
驗證商品型式之一致性,必要時執行測試。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
後續工廠檢查報告。
前項檢查遇有特殊情況者得增加檢查次數,或經本局同意併隔年後續
工廠檢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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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工廠檢查報告登載之適用商品種類或其他事項異動時,生產廠場應
檢具申請書、第三點第一項各款之異動後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向檢
查機關(構)申請換發工廠檢查報告,必要時得執行後續工廠檢查
。
前項異動屬增列適用商品種類且製程與原核准商品不同者,應以新
申請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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