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核付制定及修訂國家標準所需
之各種酬勞費與差旅費,爰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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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翻譯外國標準資料及起草國家標準草案稿費,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核發對象限本局標準審查委員與標準技術委員。
(二)翻譯稿費英、日文譯中文,每千字新臺幣七百元計酬。
(三)起草標準草案稿費,按每千字新臺幣一千一百元計酬。
〔立法理由〕 一、為明確實務執行情形,並與第三點體例一致,爰增訂第一款,現行第
一款及第二款款次遞移。
二、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稿費支給基
準數額之規定,並審酌本局財政及國家標準業務現況,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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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標準草案審查費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核發對象限本局標準審查委員與標準技術委員。
(二)標準草案分送有關委員審查徵求意見前,先送請有關委員審查
者,每件按新臺幣一千二百二十元或每千字新臺幣三百元計酬
。
(三)國外標準草案徵求意見請本局代為審查案,由本局轉請有關委
員審查,每件按新臺幣一千八百三十元或每千字新臺幣三百八
十元計酬。
〔立法理由〕 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稿費支給基準數
額之規定,並審酌本局財政及國家標準業務現況,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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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翻譯外國標準資料及起草國家標準草案之稿費,以及標準草案審查費
,按字數計酬者,字數以稿件字數及字元數(不含空白)之平均數計
算。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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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標準審查委員或標準技術委員,出席標準審查委員會或標準技術
委員會議出席費,每人次新臺幣二千元,委員會主席每人次新臺幣二
千五百元。
前項出席者並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
住宿費。
〔立法理由〕 一、現行規定第五點移為修正規定第一項,並為使條文簡明易讀,酌作文
字修正。
二、第二項規定由現行規定第六點移列,並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
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刪除邀請之學者專家自遠地前往方得支領
交通費及住宿費之限制,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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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為起草標準草案洽請委員、學者專家前往各地蒐集資料等,並得
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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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有特殊案件,洽請專家學者辦理翻譯、起草、審查、出席標準審查
委員會或標準技術委員會議,計酬方式得比照委員核定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為使語意明確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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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暨本於職務為標準起草、標準審查有關之
作業事項不得支領稿費及審查費。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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