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制定及修訂國家標準酬勞費及差旅費核發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核付制定及修訂國家標準所需
    之各種酬勞費與差旅費,爰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二、翻譯外國標準資料及起草國家標準草案稿費,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核發對象限本局標準審查委員與標準技術委員。
    (二)翻譯稿費英、日文譯中文,每千字新臺幣七百元計酬。
    (三)起草標準草案稿費,按每千字新臺幣一千一百元計酬。
〔立法理由〕
一、為明確實務執行情形,並與第三點體例一致,爰增訂第一款,現行第
    一款及第二款款次遞移。
二、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稿費支給基
    準數額之規定,並審酌本局財政及國家標準業務現況,爰予修正。

三、標準草案審查費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核發對象限本局標準審查委員與標準技術委員。
    (二)標準草案分送有關委員審查徵求意見前,先送請有關委員審查
          者,每件按新臺幣一千二百二十元或每千字新臺幣三百元計酬
          。
    (三)國外標準草案徵求意見請本局代為審查案,由本局轉請有關委
          員審查,每件按新臺幣一千八百三十元或每千字新臺幣三百八
          十元計酬。
〔立法理由〕
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稿費支給基準數
額之規定,並審酌本局財政及國家標準業務現況,酌作修正。

四、翻譯外國標準資料及起草國家標準草案之稿費,以及標準草案審查費
    ,按字數計酬者,字數以稿件字數及字元數(不含空白)之平均數計
    算。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五、本局標準審查委員或標準技術委員,出席標準審查委員會或標準技術
    委員會議出席費,每人次新臺幣二千元,委員會主席每人次新臺幣二
    千五百元。
    前項出席者並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
    住宿費。
〔立法理由〕
一、現行規定第五點移為修正規定第一項,並為使條文簡明易讀,酌作文
    字修正。
二、第二項規定由現行規定第六點移列,並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
    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刪除邀請之學者專家自遠地前往方得支領
    交通費及住宿費之限制,酌作修正。

六、本局為起草標準草案洽請委員、學者專家前往各地蒐集資料等,並得
    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

七、如有特殊案件,洽請專家學者辦理翻譯、起草、審查、出席標準審查
    委員會或標準技術委員會議,計酬方式得比照委員核定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為使語意明確酌作文字修正。

八、本局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暨本於職務為標準起草、標準審查有關之
    作業事項不得支領稿費及審查費。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