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製冰廠應具有足夠空間,供設備與製冰器具之安置、貯存並維持衛生
操作及生產安全冰品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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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牆壁、支柱與地面應保持清潔,不得有納垢、侵蝕或積水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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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板、牆面與門板應使用無毒、可清洗、不會滲透、不具吸附力的材
料並保持在完好狀態,必要時應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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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天花板或屋頂之內部表面與上面固定物的建構,應能防止灰塵累積並
減少冷凝水凝結及黴菌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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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入口、門窗、通風口及其他孔道應保持清潔,並應設置防止病媒侵
入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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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排水系統應經常清理,保持暢通,不得有異味。必要時地面應設置排
水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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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製冰作業場所及儲存成品之倉儲應有足夠之照明及通風設備,並依消
防法規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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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房舍及所有設備應定期維護保養以維持正常運作狀態,冷凍機械設施
不得有冷媒洩漏之情形。機房應維持清潔,不可堆置雜物影響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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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應有足夠之清洗設備以執行器皿及設備之清潔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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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應具有足夠之洗手槽及烘手設備且其設置須易於清潔手部、維持適當
之個人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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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應具有足夠之洗手間,洗手間門不可直接開向作業場所,並應保持
整潔,不得有不良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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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清潔用品、毒性或有害物質,應設專櫃貯放,由專人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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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冰品的製造、儲存及運輸過程應有適當措施以防止遭受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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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製冰及運輸冰品之容器與器具應使用無毒、可清洗、不會滲透、不
具吸附力的材料,表面應光滑平整,必要時進行消毒,以避免任何
污染的風險。不得使用木質材料,若使用金屬材質者,不得有生鏽
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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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製冰及運輸冰品之容器與器具不可用於冰品以外之用途,以避免發
生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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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製冰進水設施應維持清潔,進水時應避免直接接觸製冰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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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製冰用水供應須充足且無污染之虞,水質需符合歐盟法規 98/83規
定之飲用水標準,但權責單位認可該用水之品質不影響冰品之衛生
安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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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消防設施用水等非飲用水需有獨立循環系統;非飲用水和飲用水系
統不可連結,亦不可回流到飲用水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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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應有專人負責建築、設施及衛生之管理,並填報衛生管理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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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從業人員應保持個人清潔,並適當穿戴乾淨、具保護性之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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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從業人員在 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
或傷寒等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間,或有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
疾病者,不得從事與冰品接觸之工作或進入製冰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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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從業人員應依工作性質接受有關食品衛生安全之教育訓練,並作
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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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廢棄物之處理應遵守相關法規,以適當容器分類集存,並予清除
。放置場所不得有不良氣味或有害(毒)氣體溢出,並防止病媒
之孳生,避免造成人體之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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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冷凍庫應保持清潔,並維持適當溫度。成品應存放於專區,不得
直接放置地面。人員進入應經清潔消毒,以避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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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成品進出應有適當確認程序,以確保產品之安全,並確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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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運輸車輛應於裝載前檢查其裝備,確認清潔衛生,並能保持低溫
,有效維持冰品狀態。產品堆疊應保持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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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製冰廠如因保全所需飼養犬隻,應予以管制,以避免污染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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