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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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高國家能源自主性,使再生
    能源占總發電量之百分之二十,推動再生能源憑證制度,促進我國新
    興綠能產業發展,特設「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二、本中心任務:
  (一)受理我國各項再生能源憑證之申請、變更或註銷等相關業務。
  (二)輔導再生能源發電業者申請憑證作業。
  (三)監督查核再生能源憑證之使用。
  (四)協助國內再生能源憑證推廣及國際交流。
  (五)建立再生能源憑證平台,提供產業及金融機構投資再生能源之數
        據分析。
  (六)提供再生能源憑證相關諮詢服務。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局指派適當人員兼任,承本局之命負責指揮
    督導本中心任務之執行;副主任一人至二人,襄助主任綜理本中心業
    務;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中心相關業務。

四、本中心成員,由本局及所屬機關、國內財團法人或其他相關學校、機
    關(構)之人員充任、兼任或支援。

五、本中心應定期召開工作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召集
    並為主席;主任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或指派一人代理,開會時,得
    視議題需要邀請政府相關部會代表、公協會代表、學者專家,及專業
    人士參與會議。

六、本中心所需之業務經費,由本局相關計畫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