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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三條
新設水路不得妨礙原有引水蓄水或排水系統。其水路用地,工程設施及變 更水路費用,概由申請人負擔。 前項水路變更及工程設施應報請管理機構監督辦理,非經驗收,原水路不 得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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