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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四條
管理機構對灌溉設施應分區分段派員經常巡視,如有損壞或漏水應即派工 修復。小給排水路之平時養護及災害搶修應由受益人分段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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