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前條歲修計畫管理機構,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庫埤池:應注意造林,保林等水土保持工作並定期檢修。
二、圳路:導水路、幹支分線、給水路、排水路、補助水路、隧道、暗渠
    、配水、量水等設備,每年至少應疏濬或整理一次並填補缺口保持完
    整。疏濬取出之泥沙、雜草及淤集物,不得佔壓農田或堆集水路兩側
    。
三、堤岸:每年應檢修一次並於外堤坡種植草木。
四、其他建造物應定期檢查維護並予必要之更新。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