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甲仙攔河堰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甲仙攔河堰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
    各水門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高雄市甲仙區旗山溪甲仙大橋上游四百五十公尺處,由本
    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溢流堰:直落式自由溢流堰,堰頂標高二百四十六.0公尺,
          堰頂長度一百二十公尺。
    (二)排砂道:閘門控制溢流堰,堰頂標高二百四十二.五0公尺,
          設固定輪閘門三門,閘門寬十.0公尺、高四.0公尺。
    (三)取水口:位於右岸,起點設攔污柵,門檻標高二百四十三.八
          九公尺,沉砂池入口前設取水固定輪閘門三座,閘門寬三.五
          公尺、高二.五公尺,另設緊急閘門一座,寬三.五公尺、高
          二.五公尺;攔污柵與取水口閘門間設排砂油壓滑動閘門一座
          ,寬一.五公尺、高一.五公尺。
    (四)沉砂池:位於進水口後,全長七十.九七公尺,沉砂溝六道,
          末端設排砂油壓滑動閘門一座,寬三公尺、高三公尺。
    (五)輸水隧道:全長三千零五十三.四八公尺,坡度五百分之一,
          雙半徑馬蹄型,內徑三.六公尺,最大輸水量三十秒立方公尺
          。

四、本水庫各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排砂道擋水閘門:非引水期間或因檢查、維修、疏濬或排砂之
          需要,得開啟閘門減少或停止引水以降低水位等因應措施;當
          河川水位上升超過標高二百四十七.0公尺時,依序開啟排洪
          ;當取水口控制閘門因河水含泥砂過高而關閉時,得全數開啟
          排砂。
    (二)取水口控制閘門:依可引取之水量調節開度取水。當河川水位
          上漲且排砂道擋水閘門已全數開啟,並水位標高仍高於二百四
          十七.五公尺時,全數關閉。河川疑有有害物質時,或沉砂池
          或輸水隧道需斷水維修時,關閉之。河川泥砂濃度超過一千二
          百NTU時,得關閉之。
    (三)取水口緊急擋水閘門:平時開啟;於任一取水口控制閘門故障
          或維修時,關閉之。
    (四)取水口排砂閘門:平時關閉;因排砂需要,得開啟閘門;排砂
          時可關閉取水口控制閘門,以提高排砂效果。
    (五)沉砂池排砂閘門:平時關閉,因排砂需要,得開啟閘門;排砂
          時需配合取水口控制閘門之開啟。

五、各水門操作方式如下:
    (一)排砂道擋水閘門:現場控制操作。
    (二)取水口控制閘門:平時由控制室遠端遙控操作,檢修設備或測
          試時改為現場控制操作。
    (三)取水口排砂閘門:平時由控制室遠端遙控操作,檢修設備或測
          試時改為現場控制操作。
    (四)沉砂池排砂閘門:平時由控制室遠端遙控操作,檢修設備或測
          試時改為現場控制操作。

六、操作排砂道擋水閘門放水,有致下游河川水位驟升之虞時,應於放水
    前一小時廣播放水警報,並依本水庫運用要點規定通報及通知相關單
    位。

七、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情形應記錄。

八、本水庫各水門檢查及維修,應依照規定辦理,並記錄辦理情形。

九、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應採取必要之應變
    措施,並於事後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