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26日

所有條文

第壹編、總則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依「災害防救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為水災中
  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並由本部水利處負責該項水災災害防救各級
  相關行政機關及公共事業執行各項水災災害預防、緊急應變措施及災後
  復原重建等工作。本部水利處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並參照「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以下簡稱基本計畫)相關內容,訂定「
  水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並報奉中央災害防救會
  報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核定後實施。
一、計畫概述
  (一)計畫目標
        本計畫係針對颱風、豪雨等天然災害所造成水災災害之防救需要
    而擬定,目的為健全水災之災害防救體系,強化災害之預防、災害發
    生時之緊急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措施,有效執行防汛檢查、災害搶
    救、事故處理、災情勘察以及善後處置、復建等相關事宜,提升本部
    及所屬各單位對於災害及重大事故之應變能力,減輕災害及事故損失
    ,由本部水利處擬訂本計畫,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
    、市)公所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及相關行政機關(單位)執行水災
    災害防救事務之依據,以提升全民災害防救意識、減輕災害損失、保
    障全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構成及內容
        本計畫計包括總則、災害預防、災害緊急應變、災後復原重建及
    其它相關規定等五項;其主要內容為災害預防、災害緊急應變、災後
    復原重建相關事項,將本部等中央相關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鄉(鎮、市)公所等應辦理事項或施行措施詳列說明。
  (三)與其他計畫間之關係
        本計畫與「災害防救法」規定之各防災計畫關係分述如下:
        1.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係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擬定,為針對全國災害防救施政之整
        體性、長期性、指導性之綱要計畫。
          本計畫即依據該基本計畫所訂各階段防救災工作的基本方針或
        規範所研擬。
        2.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各公共事業擬定,係對所管業
        務或事務訂定之各項災害防救相關措施,屬於單一業務需求導向
        ,為各層級政府相同業務主管機關縱向貫徹執行災害防救業務之
        短、中期計畫,每年必需進行檢討與修正,並作為地區災害防救
        計畫相關項目之制定基礎。本部為水災災害防救之中央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本計畫與內政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單位所擬訂之各類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為平行
        位階之互補計畫。
        3.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防救會報執行單位及鄉(鎮、
        市)公所擬定。針對某一區域(縣市或鄉鎮市區)為範圍,配合
        其地區資料,參考災害特性,並依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整合訂
        出該區域內相關機關應執行之各項災害措施或事項所制定之計畫
        。本計畫為各級地方政府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上位指導計畫,計
        畫所列相關機關應辦理事項,於地方政府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水災部分,亦應列入由相對應機關(單位)落實執行,以健全水
        災整體災害防救機制。
二、水災特性、可能衍生災害及認定
  (一)水災特性:
        臺灣地區水文情況特殊,河川坡陡流短,自上游降雨至下游匯流
    不過數個小時,每逢颱風或豪雨,輒易造成洪災,洪水亦往往是毫無
    預警的突然來襲,在臺灣之天然災害中,洪水災害為最頻仍,一次又
    一次的肆虐,造成一次又一次生命財產的嚴重損失。影響水災災害的
    因素繁多,可歸納成自然因素(如颱風、豪雨等)及人為因素(如不
    當的山坡地開發等)兩大類。然而就學理的觀點而言,災害並非如此
    單純,其發生及災情具有下列特性:
        1.空間性:災害的發生或是災情的嚴重程度,常因空間條件的不
        同而有差異。例如同樣強度的豪雨在有排水設施的地區,所造成
        災情必然會較未設排水設施者為輕;又如相同規模且同一方法施
        工的道路,通過不同地質條件的山區,在一陣豪雨之後,也會引
        起不同的災情。
        2.時間性:相同條件的災害發生於不同時間,其所造成的災情可
        能很不相同。例如同一地點同一規模的洪水,發生在白天所可能
        造成的損失必然會較發生在深夜者少。
        3.連鎖性:災害並非個別發生且立即結束,不同地點發生的災害
        會相互影響,甚至波及、擴大而形成連鎖性的災害。這種特性在
        現代資訊、交通等網路系統愈發達的社會,愈容易突顯出來。例
        如,水災時發生路基崩塌而致交通中斷,則其引起之損失絕不是
        侷限於受災地點的交通問題,而可能影響鐵路或公路系統的整體
        運輸,連帶造成因運輸停止帶來的經濟活動關聯的許多問題。
        4.累積性:雖然災害的發生常常突然而來,但其所造成的大多數
        災情卻是長年累積的因素所形成的。例如颱風豪雨等災害都是臨
        時來襲,令人措手不及,但若平時能夠注意防範,講求耐震或防
        洪措施,那麼即使突遭侵襲,其災害程度將會大幅減輕。
        5.複雜性:災害的形成非常複雜,同樣規模的災因可能由於種種
        人為因素差異而導致不同度的損害程度。例如市區排水,除了設
        計頻率年之考量外,若疏於疏濬維護,常於規模不很大的豪雨發
        生時,加上可能的大潮等因素,而造成嚴重的淹水問題。
        6.複合性:由於災害具備了上述五個特性,災情的形成可能會是
        複合的,亦即災害經常不是單一的呈現,而是不同災情的綜合,
        這在大規模震災或水災時極易顯現。例如重大水災發生後,由於
        飲用水受到污染,可能引發傳染流行病,而致人畜大量死亡。
  (二)水災可能衍生災害:
        水災成因,可能由於雨量太大、地形低窪、土地利用不當、河川
    短促急流或排水設施不佳等因素所促成,致低窪地區淹水、房屋、道
    路、橋樑遭沖毀及山坡地土石流等,而水災後常發生傳染性疾病,如
    痢疾、霍亂。
  (三)水災災害認定:
        水災災害的認定可依據「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救助種類及標準」第二條之規定:「水災災害係指因中央氣象局發布
    豪雨特報或颱風警報造成淹水達五0公分以上之災害為限。」予以認
    定。
  (四)水災災害潛勢模擬、災害損失評估:
        水災災害,可能由於雨量太大、地形低窪、土地利用不當、河川
    短促急流或排水設施不佳等因素所促成,其成因常互加,以致災害往
    往複雜且超乎想像,因此,除需掌握歷史淹水資料外,更需辦理下列
    各項:對災害境況之模擬、災害規模之設定、淹水潛勢模擬及災害損
    失評估。在上述各項之基礎下,另需製作水災災害之防災地圖與資料
    ,提供作為各項防災資訊。
三、計畫之訂定實施程序
    本計畫由本部水利處研擬初稿,並請相關機關(構)
  提供意見後,報請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核轉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
  實施,各相關機關(單位)應依計畫內容切實辦理。
四、計畫檢討修正之期程與時機
    依據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本部應每二年依災害防救基本
  計畫,對於相關災害預防、災害緊急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事項等進行勘
  查、評估,檢討水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必要時,得隨時修正。
第貳編  災害預防
  災害預防包含減災及整備等防救措施,目的為減少因自然因素造成之災
  害及禁止人為破壞國土之行為,並事先擬定災害應變計畫及加強災變時
  之反應作為,措施如下:
第一章  減災
第一節  整備國土保全設施
一、訂定有關綜合性發展計畫,充分考量颱風、豪(大)
  雨及沿海暴潮所造成淹水、土地流失、坡地崩塌、土石流等災害之防範
  ,以有效保護國土及民眾之安全。(經濟部、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二、計畫性推動治山、防洪、排水、坡地及農田防災等措施之整備,並持
  續造林防止山坡地災害。(地方政府、經濟部、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
三、針對淹水、海岸溢淹、坡地災害等危險區域,進行災害潛勢及危險度
  分析,並採取必要因應措施。(地方政府、經濟部、內政部、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四、致力於水災的土地規劃利用;河川、堤防及抽排水設施的整備;在土
  石流、土地流失、坡地災害等危險地區,採取有效防治措施並設置預警
  系統。(地方政府、經濟部、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五、為防治地層下陷,應限制地下水之抽取,並促進農、漁、工業與民生
  用水之建設;為防止地層下陷而淹水,應有整修堤防及抽排水設施等管
  理因應對策。(地方政府、經濟部、內政部)
六、積極整備供避難路線、避難場所及防災據點使用之都市基礎設施。(
  地方政府、經濟部、內政部、教育部)
七、推動供弱勢族群使用的醫院、老人安養中心等場所之防災整備。(地
  方政府、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
第二節  確保防災工程設施
  在汛期為確保水利各項建造物能於颱風、豪雨期間發揮防汛功能,以減
  少水患。依「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第四條「為執行本辦法有關水
  利建造物之安全檢查事項,各級主管機關得設置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督
  導小組,其設置要點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之」。
  在每年汛期前各級主管機關就其所轄河堤、海堤、排水及水門等水利建
  造物,辦理初(複)檢查後再由督導小組進行抽檢(抽檢數目由各級主
  管機關另訂之),並就其抽檢缺失督導改善。
  以上所稱水利建造物係指下列建造物:
  河防建造物:指堤防、防洪牆、護岸、防水門及其附屬建造物。
  禦潮建造物:指海堤、防潮堤及防潮閘等。
  其他建造物:指與河防有關之閘門、抽水站及取水工等。
一、安全檢查及檢討
    水利建造物現況安全檢查資料庫建檔,掌握水利建造物受損區域位置
  和地質構造因素之互制性影響,統計分析其受損或破壞主誘因,以利現
  有防災工程之補強工作及後續防災工程之規劃設計。(地方政府、經濟
  部)
    檢討各項防災工程設施之功能與成效,俾作為工程規劃設計時之參考
  。推動辦理水災防救工程試驗規劃研究相關計畫。(地方政府、經濟部
  )
二、確保工程品質
    加強暨提高水利建造物工程設施之品質,持續推動辦理各級政府工程
  品質管制及工程品質抽驗工作。(地方政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經濟部)
第三節  防災教育
  目前臺灣在防洪教育方面之宣導,遠不如消防或地震因應等方面之宣導
  ,實有必要加強規劃。在過往的印象裡,一項新政策推動常常無法真正
  落實到所預定的對象中,以致成效不彰,最後此一政策可能只好落入形
  同虛設的命運了。為避免慘遭相同命運,在進行非工程防洪措施教育宣
  導設計之前,先擬出下列防洪措施教育宣導之近、遠期目標:
一、近期目標(1-2 年)(經濟部、行政院新聞局、教育部)
  (一)政府高層及民眾對水災成因、種類及特性皆有基本認識。
  (二)政府高層及民眾對「工程防洪措施」的極限之認清。
  (三)政府高層及民眾對「非工程防洪措施」的初步瞭解。
二、遠期目標(3-5 年)(經濟部、行政院新聞局、教育部)
  (一)讓「非工程防洪措施」成為全民上下眾所皆知,並重視實施非工
    程防洪措施的必要性。
  (二)讓「防洪教育」工作根植學校,達到防洪宣導之「永續」與「普
    及化」目的。
  (三)促使政府於全臺各項「非工程防洪措施」之實施,由深而廣而專
    業化,順利推行。
  (四)政府高層及民眾均能熟悉並透過非工程防洪措施,以減低洪災所
    帶來的損失。
  (五)不定期將對各項非工程防洪措施之評估、修正結果,隨時透過各
    種管道告知政府相關單位及民眾,幫助及鼓勵他們進行各項配合動作
    或投入參與。
    適當的宣導設計,可以使洪氾區居民體認洪水的突發性與發生地區的
  不可預測性,是人類可以設法降低災害程度卻無法完全避免的自然災害
  。宣導教育也能使社會大眾與政府高層共同重視解決水災問題,並尋求
  可行的解決途徑,達成確實建立重視水災之民意基礎的目標。(教育宣
  導之實施步驟架構圖如附件一)
第四節  防災訓練、演習
  依據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防汛期間(
  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卅日)縣(市)管理機關,應輔導鄉(鎮、市、
  區)公所所轄河川範圍,分別組織防汛搶險隊。搶險隊編組完成後,每
  年度少應辦理防汛、搶險技術演練一次。(地方政府、經濟部、內政部
  、國防部、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
  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防災演習計畫內容
  為達成水災宣導工作,有效推展水災教育,除了平時灌輸民眾正確的水
  災防救知識,加強水災搶修(險)及緊急救災演練是很重要的工作。所
  謂多一分準備,少一分損失,預防 措施做得好,水災損失自然少。
  由歷年多次水災經驗,結合各水利相關機關(構)之救災能力,統一指
  揮,分項演練,發展適合各地區性質之救災方式,才能發揮救災功效,
  使水災發生時能迅速將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失降至最低。
  防災演習應視同模擬作戰之沙盤推演,為使演習之流程順暢及避免疏漏
  ,地方政府應依地方水災特性擬訂防災演習計畫,計畫中各項工作可參
  考附件二內容依實際所需修正研擬。
第五節  災害防救經費
  各級政府應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編列災害防救經費,其額度
  至少為年度建設經費之百分之二,以因應災害應變及災害緊急搶修所需
  經費。災害防救經費不敷使用時,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
  急支應。
第六節  洪水預警業務
  洪水來臨時期,洪水預報工作應有組織的、持續的、迅速的、高效率的
  進行下列步驟:
一、與中央氣象局保持密切聯繫,連線取得氣象資料及衛星雲圖,隨時掌
  握氣象狀況。
二、執行洪水預報演算:通常執行套裝之預報軟體,作下列預報計算:
  (一)收集流域內所觀測之雨量、水位及流量。若有漏測,必要時應補
    遺。
  (二)預測流域內未來的雨量變化趨勢。
  (三)進行流域降雨逕流 (rainfall-runoff)計算,預報河道上游水
    位流量站之流量,流域內若建有水庫並預報水庫入流量。
  (四)配合水庫操作運轉規則,預報未來水庫洩洪量。
  (五)依據各集水分區出流點之逕流量及上述水庫洩洪量計算水庫及下
    游河道未來的水位變化量。
  (六)按照實際需要進行河川各水位站之洪水位預報演算。
  (七)視河川水位變化趨勢研擬洪水通告或洪水警報文。
三、將洪水通告或警報文以預定通報傳達系統,通報至有關機關或利用媒
  體通知河川沿岸居民。
    為使得在洪水時期能順利進行上述工作,平時應對各項工作進行內容
  的調查與作業方式檢討,妥善維護觀測通訊設施,必要時可修改洪水預
  報方式及相關圖表,定期召開防汛聯絡會議,通報系統亦應隨時保持通
  暢,務必建立並保持萬全的準備。
第二章  2搶險修制度之建立
第一節  法規依據與執行單位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實施災害
  應變措施,其實施項目共有十六項,其中包含第二項防汛之應變措施及
  第十一項水利災害之搶修。另依據本部水利處天然災害緊急工程處理要
  點對於搶險修之定義為:
一、搶險:指因天然災害致使水利設施發生損壞或已發生險象,為防止損
  壞險象擴大所作之緊急搶救措施。
二、搶修:指天然災害之威脅已減退,為免水利設施尚未修復、重建前,
  災害再次發生或擴大所作之緊急搶修措施。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規定管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水利處,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並依第六條規定,防汛、搶險由縣(市)管理機關
  辦理,但中央管河川應由中央管理機關協同辦理。另依臺灣省河川管理
  規則第二十二條及二十三條規定,河川堤防、防洪牆、護岸之搶險跨及
  二鄉(鎮、市、區)以上時,由縣(市)管理機關指揮;跨及二縣(市
  )以上時,由中央管理機關指揮。遇緊急情況時應由鄉(鎮、市、區)
  公所或縣(市)管理機關密切聯繫先行搶險;搶險人員不足時,得商請
  鄰近搶險隊或當地軍警協助之。
第二節  汛期前檢查及應變器材準備及徵用
  防汛期為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依據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十
  八條之規定,管理機關對轄區內各河川,應於每年三月間會同有關機關
  詳實普遍檢查,其檢查項目包括流水變化情勢、河防建造物損壞情形及
  應予加強或改善之措施、堤防附屬建造物沿河進水閘、各圳渠閘門等之
  開閉效能靈活程度及妨害河川防護或危害河防安全之使用行為。為加強
  河川水利建造物之安全檢查及維護管理,特定有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
  法。
  另為確保海堤完整,維護海岸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臺灣省海堤管理
  規則第十七條規定,中央管理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前確實辦理海堤安全年
  度總檢查。其檢查項目包括海岸地形變化及浪潮衝擊情形、海堤堤身效
  能狀況、海堤損害後修復情形、防汛搶險之各種器材、物料儲備情形等
  。
  另依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縣(市)管理機關應沿堤防於每
  一鄉(鎮、市、區)設置防汛搶險器材儲藏所一處以上,中央管河川之
  地點由縣(市)管理機關會同水利處所屬河川局查勘決定。
  前項儲藏所應備之搶險工具、材料及其他用品,應由管理機關摘要購
  ,分發鄉(鎮、市、區)公所妥為保管,並列入交代。縣
  (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購置下列器材備用:
一、防水車輛。
二、塑膠舟、舷外機(船外機)。
三、橡皮艇、竹筏。
四、救生衣(圈)。
五、照明器材。
六、繩索。
七、無線電對話機及播音器。
八、其他救生救災器材。
  另依第二十八條規定,管理機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完成下列工作:
一、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
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應預為調查登記,俾搶險時使用及收購。
三、預洽重型機械廠商配合調度。
四、轄區內之防汛搶險計畫及搶險人員之配置。
    地方政府應建立前述各項器材現有數量、機械配置情形之資訊,並充
  分掌握緊急徵用方法。
第三節  警戒水位及防汛演習
  每一河川重要河段之警戒水位係由管理機關訂定並公告。管理機關應就
  有關河川警戒注意事項請鄉(鎮、市、區)公所廣為宣傳。主管機關在
  中央為經濟部,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舉行搶險隊防汛、搶險研習會或辦理示
  範演習,並在防汛期間輔導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河川範圍,分局
  組織防汛搶險隊;搶險隊編組完成後,每年度最少應辦理防汛、搶險技
  術演練一次,演練時,應報請該管縣(市)政府及通知本部水利處當地
  河川局派員指導。
第三章  整備
第一節  應變機制之建立
  由於天然所造成水災均具地理特性,及有相當程度之可預測性,水利設
  施之營運管理,將可依此特性,在防災準備工作上,預先規劃災變處理
  原則及程序,及建立可用於災害搶救資源之資料庫,以備災變發生時,
  能在第一時間搶救水災,讓災變損害減至最小。依此原則,事前水災災
  害防救應變計畫之擬訂、救援資源資料庫及災情通報系統之建立,以及
  依應變計畫進行水災災害防救準備,各水災相關機關(構)應建立下列
  數項機制。
一、各級政府應擬定水災災害防救應變體系、建立水災災害防救緊急應變
  程序及水災防救業務權責區分原則、災害防救應變組織及防災訓練演練
  。
二、各級政府應建立水災防災基本資料庫。
三、各級政府應建立水災災變通報系統及流程:
  (一)水災災情查報系統。
  (二)緊急通報通訊系統。
四、各級政府應建立水災災害防救資源資料庫以供資源調度與應用:
  (一)水災搶救資料庫系統之建構原則。
  (二)災災害防救動員制度之研擬。
五、地方政府對水災潛勢區應事先訂定警戒避難準則,中央災害業務主管
  機關必要時應主動指導及協助地方政府研擬相關內容。
六、各級政府應建置搜救組織以支援人命搜救。
七、各級政府與國軍應依有關規定訂定相互支援協定,規定派遣的程序、
  聯繫的方法及聯絡的對象,平時加強聯繫,並共同實施演習。
八、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加強災害應變中心(小組)設施、設備之
  充實及耐風災、水災之措施;且應考慮食物、飲用水等供給困難時之調
  度機制,並應確保停電時也能繼續正常運作。
九、各級政府應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保持聯繫,辦理災害防救、應變
  及召集事項之準備。
十、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訂定緊急動員計畫,明定執行災害應變人
  員緊急聯絡方法、集合方式、集中地點、任務分配、作業流程及注意事
  項等,模擬各種狀況定期實施演練
第二節  災情蒐集、通報與分析應用
一、災情蒐集、通報體制之建立
  (一)交通部應充實監測颱風、豪(大)雨等劇烈天氣所需之設備與通
    報設施;本部應充實監測河川水位、淹水等水文資料所需之設備與水
    情通報設施。
  (二)本部應與各級政府共同建立傳遞災害預報與警報資訊之機制。
  (三)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建立多元化災情通報管道,並建立各
    機關間災情蒐集及通報聯繫體制。
  (四)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建立災害現場蒐集通報機制,視需要
    整備飛機、直昇機、遠距攝影及衛星影像系統等之運用。
  (五)各級政府應視需要規劃衛星通訊、資訊網路、無線通訊等設施之
    運用,以蒐集來自民間企業、傳播媒體及民眾等多方面之災情。
二、通訊設施之確保
  (一)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為確保災害時通訊之暢通,應視需要規
    劃通訊系統停電、損壞替代方案、通訊線路數位化、多元化、CATV電
    纜地下化、有線、無線、衛星傳輸對策。
  (二)各級政府應定期辦理通訊設施檢查、測試、操作訓練,並模擬斷
    訊或大量使用時之應變作為。
  (三)各級政府應建構防災通訊網路,以確保將災害現場的資料傳達給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及防災有關機關。
  (四)各級政府應視需要規劃民眾行動電話、無線電系統,於災害發生
    時之運作模式。
三、災情分析應用
    各級政府平時應蒐集防災有關資訊,建置災害防救資訊系統,並透過
  網路及各種資訊傳播管道,供民眾參考查閱。
第三節  搜救及緊急醫療救護
一、各級政府平時應整備各種災害搜救及緊急醫療救護所需之裝備、器材
  及資源。
二、各級政府應整備災時的緊急醫療救護體系,訂定救護指揮與醫療機構
  及各醫療機構間之通報程序,規範處理大量傷患時醫護人員之任務分工
  ,並定期實施演練。
第四節  緊急運送
一、地方政府為辦理災害應變之緊急運送,應規劃運送設施(道路、港灣
  、機場等)、運送據點(車站、市場等)與有關替代方案。此外對運送
  系統應考量其防災之安全性,且應協同有關機關建立緊急運送網路,並
  周知有關機關。
二、地方政府應事先與有關機關協議規劃直昇機之備用場地,作為緊急運
  送網路,並公告周知。
三、交通管理機關應儘量確保交通號誌、資訊看板等道路設施於災害中之
  安全,並規劃災時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四、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整備災害發生後進行道路障礙物移除及緊
  急修復所需人員、器材及設備,並與營建維修業者訂定支援協定。
五、各級政府與公共事業應事先與運輸業者訂定協議,以便順利緊急運送
  。
第五節  避難收容
一、地方政府應考量災害、人口分布、地形狀況,事先指定適當地點作為
  災民避難場所、避難路線,宣導民眾周知,並定期動員居民進行防災演
  練,對老人、幼童、身心障礙等弱勢族群應優先協助。
二、地方政府應在避難場所或其附近設置儲水槽、臨時廁所及傳達資訊與
  聯絡之電信通訊設施;並應規劃食物、飲用水、藥品醫材、炊事用具之
  儲備。
三、地方政府應訂定有關避難場所使用管理須知,並宣導民眾周知。
四、各級政府應掌握搭建臨時收容所所需物資之供應量,並事先建立調
度、供應體制。
五、各級政府應事先調查可供搭建臨時收容所之用地。
第六節  食物、飲用水及生活必需品之調度、供應
一、地方政府應推估大規模水災時,所需食物、飲用水與生活必需品之種
  類、數量,並訂定調度與供應計畫;計畫中應考慮儲備地點適當性、儲
  備方式完善性、儲備建築物安全性等因素。
二、各級政府應整備食物、飲用水、藥品醫材、生活必需品及電信通訊設
  施之儲備與調度事宜。
第七節  設施、設備之緊急復原
一、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推估所管設施、設備與維生管線之可能災
  損,事先整備緊急復原及供應之措施,並與相關業者訂定支援協定。
二、防洪排水有關公共設施之管理機關,應確保水庫、抽水站、水門等設
  施之正常操作,訂定操作作業手冊,並加強相關專業人才之培育;此外
  應有緊急調度或儲備有關裝備之措施。
第八節  提供受災民眾災情資訊
一、各級政府應對受災民眾傳達災害處理過程,建置、強化資訊傳遞設施
  ,提供完整之資訊予受災民眾。
二、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強化並維護其資訊傳播系統及通訊設施
  、設備,以便迅速傳達相關災害的資訊,並對受災民眾提供生活資訊。
三、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應事先規劃因應民眾需求之防災諮詢服務。
第九節  二次災害之防止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充實與維護必要的裝備、器材及災害監測器
  具,以防止二次災害之發生。
第十節  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演習、訓練
一、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應密切聯繫,模擬大規模水災實施演習、訓練。
二、各級政府應視需要規劃跨縣市災害緊急應變對策之訓練。
三、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應與國軍、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民間災害防救志
  願組織、企業等密切聯繫,並實施演練。
四、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辦理災害防救演練時,應模擬各種水災狀況,以
  強化應變處置能力,並於演練後檢討評估,供作災害防救之參考。
第十一節  災後復原重建
一、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事先整備各種資料的整理與保全(地籍、
  建築物、權利關係、設施、地下埋設物、不動產登記等資料與測量圖面
  、資訊圖面等資料之保存及其支援系統),以順利推動復原重建。
二、公共設施管理機關應事先整備所管重要設施之建築圖、基地、地盤等
  有關資料,並複製另存,以利災後復原。
第四章  民眾防災教育訓練及宣導
第一節  防災意識之提昇
  各級政府應蒐集與水災之相關資訊,及以往發生災害事例,研擬災害防
  救對策,依地區災害潛勢特性與季節發生狀況,訂定各種災害防救教育
  宣導實施計畫,分階段執行;並定期檢討,以強化民眾防災觀念,建立
  自保自救及救人之基本防災理念。
第二節  防災知識之推廣
一、各級政府應進行風災與水災潛勢、危險度及境況模擬之調查分析,適
  時告知民眾準備緊急民生用品及攜帶品,並教導災時應採取的緊急應變
  及避難行動等防災知識。
二、教育部及地方政府應推動各級學校從事防災知識教育。
三、防洪措施教育宣導內容
    一般民眾除非親身經歷過洪水的嚴重侵害,或是在這方面的專業人士
  ,否則很少人會對洪水成因、特性、種類的認識有所重視。另外,對於
  有效的防洪措施運用方面,瞭解的人更是少數。若能先從基礎認識開始
  ,以正確態度參與防洪準備,深信我們仍可在「禍」與「福」之間作出
  智慧的選擇!
  (一)工程防洪措施功能之極限
        傳統的防洪策略都採用興建水壩、水庫、堤防、圍堤、防洪牆、
    疏洪道等限制洪水的工程設施。國內外專業人員多年防洪經驗的結論
    顯示,這些工程手段非但不能根除洪水問題,反而常會為其所保護的
    地區在有洪水災害時而造成更大的損失。
        工程手段常給人造成一種安全的假象,讓居民總認為從此可以一
    勞永逸地免除禍患。同時由於這些工程計畫都屬於政府之公共建設,
    造成居民在觀念上的偏差,認為防洪工作完全是政府的責任,養成完
    全依賴工程、依賴政府的心態。
  (二)非工程防洪措施的概念
        所謂「非工程防洪措施」,有別於傳統硬體結構,諸如水壩、河
    堤、海堤設施等方式,而採用法規、洪水平原土地徵收、資料庫建立
    、洪水保險、洪水預警系統及應變措施、教育宣導......等方法,來
    達到減低災損之目的。它是含蓋在整個洪水平原管理的架構之下,且
    佔了絕大部份,並與硬體工程防洪措施配合,形成一套經整體性規劃
    後之洪水平原管理工具。
        為作好臺灣地區洪水平原全面性的管理,就必須同時著重防洪與
    保育。前者主要在於防洪策略的應用,以使洪災損失減至最低;後者
    則在於資源之適當使用,以期達到資源永續利用之目標。我們依土地
    使用性質、特徵上的不同,透過洪水平原空間利用的手段來進行規劃
    與管制,以防止土地的不當開發及超限利用,亦兼顧環境與資源保護
    功能,且可減低洪災發生所可能帶來之損失與生命傷害。在非工程防
    洪措施的功能中,「防洪」與「保育」功能都包含其內,相信在各項
    措施的實施之下,可有效地達到洪水平原的管理目標。而社會大眾的
    參與配合,亦會因著它而生命財產受到一種無形的保護。
  (三)非工程防洪措施於洪水風險的功能
        洪水亦如其它天災,若能在事先從事預防工作,災害可以大幅降
    低。非工程防洪措施無論在事先的預防或是災後的救災與復建上,都
    有極重要的功能。其功能有:
        1.促使社會大眾平時即能注意並認識洪水災害的特性,能在水災
        發生時知道如何採取適當應變措施,並能保護防洪設施。
        2.能即時有效提供防洪資訊,使機關團體及民眾有所警戒與防範
        ,減輕洪災損失。水災發生時,提供災情相關資訊之回報與通訊
        網路,以利人員調度搶救及支援。
        3.能提供較具體的洪水平原空間利用整體規劃,對洪水平原加以
        有效管理,避免災害造成的損失,同時兼顧環境與資源保護。
        4.透過洪災保險可以分擔政府對受災居民之補助,居民的損失也
        可以獲得充份的補償;此外,若能避免在洪氾區不當的開發,政
        府每年耗資在河川治理工程的興建與維修將可減低。
第三節  防災訓練之實施
一、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透過防災週等活動,實施防災訓練。
二、地方政府應事先模擬風災與水災發生之狀況與災害應變措施,定期與
  相關機關所屬人員、居民、團體、公司、廠場等共同參與訓練及演習。
  對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嬰幼兒及外國人等災害避難弱勢族群,應規劃
  實施特殊防災訓練。
三、有效宣導管道
    因水災之防範宣導係對政府機關及社會大眾為標的,因此擬定如下措
  施以便透過管道能將理想與觀念能落實至各階層。
  (一)政府內部
        1.設立專案人員以負責領導與協調宣導事宜之進行,加速全面投
        入實施非工程防洪措施的腳步。
        2.建立整套專業訓練規劃,包括預警、疏散、臨時收留所、及其
        它災前與災後之工作等。
        3.定期舉辦非工程防洪措施培訓課程,使大家明瞭非工程防洪措
        施對國家人民的重要性及可行性,並加強相關專業訓練。
        4.透過立法者將全國自中央到地方所制訂之相關法令規章適當修
        正或增訂,使之得以相互呼應,以利洪水平原整體的管理。
  (二)社會大眾
        1.書報雜誌的報導
          首先在專業性的雜誌上刊登,引起專業人士的認同和興趣。然
        後利用報紙和一般流行雜誌徵詢資料、免費索取防汛資料或意見
        調查並有小禮物回饋回響者。兒童雜誌中也可介紹給兒童平時應
        如何防範洪水可能之侵害?以及洪水來時應如何行動?除了性命
        的安全最重要之外,其它財產的安全可藉由購買洪災保險方式..
        ....等措施來減少損失。
        2.製作各種水災防救小冊子可以在遊園會、兒童節、展出會中給
        民眾拿取。宣導有關非工程防洪措施內容、功能、作法,與民眾
        切身需要之相關性。
        3.水災後的處理小冊子可與衛生署或其他機關(構)聯合製作。
        有關水災後所帶來的疾病、後遺症等,如登革熱要如何防止等。
        4.成立「非工程防洪措施」講說團,辦理洪災保險制度之下鄉巡
        迴座談會。
        5.印製相關執行單位之文宣。內容包括:主要業務最新資訊、能
        提供民眾什麼實際幫助、尋求幫助的方法或管道、單位聯絡電話
        及地址。在洪災發生前後時,派員事先前往洪氾潛勢風險區分發
        文宣,並進行住戶訪視以瞭解當地民眾之需要,適時將可提供的
        幫助介紹出來,讓民眾體會到執行單位的行動既溫馨且實際。
        6.在電視上作廣告
          因為一般電視上的廣告費很貴,所以通常採用在國家支持的公
        共電視做廣告,強調非工程防洪措施之必要性。例如在下午學生
        放學後,有防汛的卡通片。或以迪斯耐樂園的卡通人物做教育性
        對話,或是經常有天然災害的記錄片放映。往往在有水災發生時
        的新聞報導後是最好的介紹時機,可以將預先準備好的廣告在電
        視中推出。或是製作 Call in節目,針對非工程防洪之各項措施
        作法逐一進行雙向討論。
        7.利用廣播電臺製作廣播短劇、專題訪問實施防洪措施之相關專
        業人員,說明防洪的重要以及人民參與防洪的方法、Call  in節
        目;新聞報紙媒體針對非工程防洪措施之必要性及作法,作一系
        列論壇刊載、防洪漫畫刊載等。
        8.錄製動態影像帶,提供地方政府及鄉鎮公所放映;或在街頭上
        、機場、鐵公路車站......等擁有電視牆之單位協議,定時播放
        宣導短片;或於電影院電影播放前,安排一系列防洪教育宣導影
        片。
第四節  企業防災之推動
  企業應有社會責任之考量,積極實施防災訓練,訂定企業災時行動手冊
  ,參與協助地區防災演練;各級政府應採取優良企業表揚等措施,以促
  進企業防災。
第五節  社區災害防救機制之建立
  民眾參與的防救災對策,才能使民眾容易瞭解災害為何發生、為何要進
  行防救災、或是如何推動防救災工作。政府由上而下之防救災對策,容
  易養成民眾依賴政府的習性,而如此之依賴,不僅促使災害的防救無法
  落實,甚至加重災害的損失。唯有民眾對致災原因有所瞭解,願意共同
  參與此些原因的消除或改善,方能使災害防治計畫得以落實,收事半功
  倍之效,為達如此狀況,就必須推動整備社區防災,讓民眾能夠參與災
  害防救計畫擬定與推動過程。以社區為基礎的防救災機制之建立,至少
  應包括以下:
一、組織之建立:地方政府應動員社區民眾,依地區的需求與條件,建立
  相對應之洪水防救班,並且有效率、有系統的推動各項活動,引起居民
  的關人與參與。
二、平時學習訓練與災害預防:
  (一)安排民眾參與對社區內危險地區或可能導致災害諸因子的調查、
    記錄、座談等活動,建立民眾對災害的警覺、關心,此舉亦將更強化
    社區組織與社區意識的凝聚。
  (二)提供民眾有關水災災害之認知、防救災方法等的學習訓練機會,
    加深民眾對災害的警覺,更可提昇民眾在真實防救災工作的能力,具
    實質的功效。
  (三)針對社區真正的需求,建構水災災害風險的舒緩提案或策略,研
    擬符合社區條件的防救災計畫與措施;在建構與研擬過程一定要有民
    眾的參與,讓其確實瞭解什麼是災害,也促其願意參加日後的災害防
    救工作。
  (四)前述所建構之舒緩提案中,有屬於社會經濟性之策略者,必須在
    災害發生前長期的推動,因此其實施必須有先導計畫,讓民眾在平時
    就實踐如何減低社區的災害敏感度,達成消解造成國土或都市災害敏
    感度的各種成因。
第五章  水災對策之研究與觀測
第一節  水災對策之研究
一、本部與國科會應從防災觀點推動與水災有關科技之研究,並與研究機
  構或各大專院校相互合作,以有效應用研究成果。
二、本部應充實相關研究機構各種試驗研究設施,並結合大學、研究所及
  其他專業團體推動防洪工程及非工程防災方法相關研究。
三、各級政府應規劃研究治理區域排水、市區排水之方法,並整體考量排
  水與都市計畫相互之影響及配合措施。
第二節  水災之觀測
  交通部應充實劇烈天氣監測設施,以提升對颱風路徑、豪(大)雨監測
  及定點、定量降雨預報能力;本部應充實有關水文及水情觀測及傳訊設
  施,以提升洪水監測、洪水預警系統及水利設施防救能力。
第三節  災例之蒐集、分析
  各級政府應依以往之水災災例與所蒐集相關情資,進行受災原因分析,
  檢討現行措施。
第六章  災害預防各機關個別實施事項
一、經濟部
  (一)建立洪水預報及通報、預警監測指標系統。
  (二)辦理危險海岸、河口、護岸(堤)資料調查、整修補強事項。
  (二)經濟部主管溪流整治及防砂工程之整備。
  (四)加強防洪、經濟部主管河川治理及海岸保護事項。
  (五)河、海砂開採及地下水抽取管制事項。
  (六)建立環境地質資料庫。
  (七)辦理水庫定期安全檢查及集水區保育事項。
  (八)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等災害防救
    整備。
  (九)督導公民營事業建立主要區域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圖
    、標示資料。
  (十)發生災害時相關救災搶修、搶險所需設備、機具及人力之整備。
二、內政部
  (一)審慎審查綜合性發展計畫,並特別考量城鄉市區排水及下水道設
    施防災設計。
  (二)加強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
  (三)推動山坡地人口密集地區環境危險評估工作。
  (四)督導地方政府有關施工中建築工地防災措施之管理。
  (五)督導地方政府有關營建工程機具之運用整備工作。
  (六)加強對都市計畫避難場所、設施、路線之規劃設計。
  (七)督導地方政府對於危險地區(易受海潮、海嘯、洪水氾濫及土石
    崩塌等)之調查,並禁止或限定使用。
  (八)督導地方政府有關市區排水、下水道設施之疏濬、維護和管理。
  (九)督導地方政府有關災害搶救及人命搜救、救助設施、設備之充實
    整備事宜。
  (十)督導地方政府辦理民間救難志工團體組訓、建立災時志工支援受
    理及任務安排事宜。
  (十一)彙整各中央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可資運用防救災資源。
  (十二)督導警察機關執行災害警戒、治安維護與交通疏導等事項。
  (十三)協助地方政府辦理民生必需品及相關物資儲備、管理、調度事
      項整備。
  (十四)督導各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有關災害預防整備。
  (十五)督導地方政府掌握弱勢族群狀況並予建檔之整備。
  (十六)督導地方政府有關臨時收容所規劃整備。
  (十七)文化古蹟財產設施、設備之整備及災害預防事項。
  (十八)協助地方政府辦理罹難者遺體放置所需冰櫃、屍袋等之調度事
      項整備。
三、國防部
    配合各中央災害防救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執行水災災害應變相關裝備
  、機具及所需人力之整備。
四、教育部
  (一)加強教育學生災害應變觀念。
  (二)配合避難收容場所之規劃、提供整備。
五、交通部
  (一)加強颱風天氣監測、預報及預警工作。
  (二)督導相關機關對於較易受損之交通運輸系統,預置防止災害發生
    設施及相關預防措施整備。
  (三)加強災時受損交通運輸系統搶修、搶險之裝備、器材及人員整備
    。
  (四)建立全國交通運輸系統配置平面圖,作為進行救災及災後復原重
    建工作之基礎。
  (五)協助災時交通運輸工具之整備。
  (六)督導各電信業者辦理受損電信設備線路之修復備援事項。
  (七)加強督導商港管理機關管理港埠經營業者做好各項防颱整備措施
    。
六、行政院新聞局
    配合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透過媒體進行防災宣導。
七、行政院衛生署
  (一)督(輔)導地方衛生單位責成醫療機構加強急救用藥品、醫材之
    儲備整備,並編成救護隊因應大量傷患之緊急應變。
  (二)督導各級衛生單位加強防救消毒藥品、器材、設備之儲備整備。
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督導各級環保單位加強廢棄物清理、環境消毒及飲用水水質管制之整
  備。
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一)有關海洋災害防救及協助海岸災害防救準備事項之整備。
  (二)海上緊急傷患運送措施整備。
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一)淹水、土石流等災害潛勢區域分析及應用之整備。
  (二)科學工業園區緊急應變事項整備。
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推動治山防災計畫。
    (二)加強林地、山坡地水土保持管理事項。
    (三)加強動物傳染病防治、防疫及農作物病蟲害防治事項。
    (四)災時糧食、蔬果、及動物疫苗儲備、運用、供給事項之整備。
    (五)建立土石流危險區域潛勢分析、監測、通報及區域劃定管制措
      施。
    (六)加強督導維護管理與農地保育有關之灌溉、排水措施。
    (七)建立動植物疫病蟲害疫情監測通報體系及規範疫病蟲害處理。
十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一)舊有公共工程水災防救能力評估與補強。
    (二)制定高災害危險地區公共工程水災防救規劃設計規範。
    (三)建立高災害危險地區公共工程水災防救規劃設計審議制度。
    (四)督導各主辦工程機關建立規劃工程作業之品管標準,提升水準
      以符合水災防救需求。
    (五)督導重要維生設施管線工程設計施工及管理維護作業,提升水
      災防救能力。
十三、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協調辦理原住民地區相關民生物資儲備、供應、生活安置、災害搶
    救及通訊設施等之整備。
十四、財政部
      水災保險相關規劃工作之推動。
第參篇  災害緊急應變
第一章  應變體制及組織動員
第一節  體制及組織
  災害防救法第十三條規定,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立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召集人得視
  災害之規模、性質,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指定指揮官。
  前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行政院定之。
  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規定,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
  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
  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規定,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
  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
  報召集人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
  前項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
  鄉(鎮、市)公所定之。
第二節  通報體系
一、通報項目
    水利設施災害防救事項。
二、通報體系
    水利設施災害通報體系架構詳見附圖一。
三、通報方式
  (一)本部水利處緊急應變小組通報單如附表一。
  (二)一、二級水利設施災害須於事件發生半小時內(自來水設施災害
    須於事件發生當日內)由水利處處長先行以電話報告部次長,並於一
    小時內以傳真方式電傳部次長室。如電話、傳真均無法利用時,應即
    指派專人進行通報。三級狀況則循通報體系逐級報告。
  (三)各類水情之通報,應以累積方式傳遞,修正部分以◎記號標示,
    新增部分以※記號標示。其中:
        1.一級狀況須於每日上午八時、中午十二時、下午五時提報最新
        進展。其間如有重大發展並應隨時提報。
        2.二級狀況須於每日上午八時提報最新進展。
        3.三級狀況則於處理至一段落後彙總陳報。
四、建立聯絡人員名冊
    建立水利設施災害時緊急處理小組電話號碼簿名冊、聯絡電話、傳真
  號碼等資料,並應定期更新,水災水利處緊急應變小組成員名冊暨職掌
  表。
第三節  地方防汛編組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二十條,在防汛期間縣(市)管理機關應輔導鄉
  (鎮、市、區)公所所轄河川範圍,分別組織防汛搶險隊;搶險隊置隊
  長一人由鄉(鎮、市、區)長兼任,副隊長二人,由主管課長及當地警
  察分駐所、派出所主管兼任,下設通訊、防救、總務三組,並得參酌當
  地人口及堤防長度分設若干班。
  各組任務如下:
一、通訊組:負責通訊聯絡災情報告等事宜。
二、防救組:負責河防建造物之巡視、排水門及抽水站之操作管理、防救
  搶險技術之指導事宜。
三、總務組:負責材枓、運輸、交通、醫護及給養等事宜。
    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搶險隊編組完成造冊報請
  縣(市)管理機關備查。
第四節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之動員
  各級政府於地區發生重大災害,情況嚴重緊急時,得依有關規定動員全
  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進行救災。
第五節  支援及協助
一、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鄉(鎮、市)公所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
  ,縣(市)政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鄉(鎮、市)公所之請求,指派
  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
  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直轄市、縣
  (市)政府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求支援協助項目及程序,可依本部訂定「支
  援協助處理水災災害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鄉(鎮、市)公所請求支
  援協助項目及程序,由縣(市)政府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
  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其
  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
三、各級政府平時應掌握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後
  備軍人組織及民防團隊等,建立聯繫管道,並建置受理志工協助之體制
  。
四、受災地方政府對民眾、企業之物資援助,應考量各災區災民迫切需要
  物資之種類、數量與指定送達地區、集中地點,透過傳播媒體向民眾傳
  達。
五、地方政府接受海內外各機關、團體、企業與個人等金錢捐助時,應成
  立有關管理委員會處理之。
第二章  避難及疏散路線規劃
第一節  疏散路線規劃
  地方政府應擬訂疏散計畫,以期有效疏散災區民眾安全迅速至特定地點
  ,維持秩序及民眾安全,並配套以警報系統以廣泛通報,及維生物質以
  續民生及安定。所以疏散計畫應包括以下幾點:
一、有效迅速之警報及通報系統。
二、疏散路線圖及避難所位置圖。
三、交通指揮人員及標識。
四、媒體傳播系統。
五、避難所之規劃。
六、維生物質之備存。
七、電力系統供應。
八、醫療站之建立。
第二節  避難收容規劃
一、災民避難勸告或指示撤離
    災害發生時,地方政府應以人命安全為優先考量,實施當地居民之避
  難勸告或指示撤離,並提供避難場所、避難路線、危險處所、災害概況
  及其它有利避難之資訊。
二、避難場所
  (一)地方政府於災害發生時,應視需要開設避難場所,並宣導民眾周
    知;必要時得增設避難場所。
  (二)地方政府應妥善管理避難場所,規劃避難場所資訊的傳達、食物
    及飲用水的供應、分配、環境清掃等事項,並謀求受災民眾、當地居
    民或社區災害防救團體等志工之協助;必要時得請求鄰近地方政府之
    支援。
  (三)地方政府應隨時掌握各避難場所有關避難者身心狀態之相關資訊
    ,並維護避難場所良好的生活環境。
三、臨時收容所
  (一)地方政府認為必要設置臨時收容所時,應立即與政府相關機關協
    商後設置之,設置時應避免發生二次災害,並協助災民遷入。
  (二)地方政府設置臨時收容所所需設備、器材不足而需調度時,得透
    過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直接對臨時收容所設備、器材有關之機關(內
    政部、經濟部、國防部、教育部等)請求調度、供應。
  (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接獲請求時,應指示相關機關進行設備、器材
    之調度。接獲指示之相關機關,應採取適當之措施或協調相關團體、
    業者供應所需的設備、器材,並通報地方政府。
四、跨縣市避難收容
  (一)政府依受災民眾的避難、收容情況研判,有必要辦理受災區外之
    跨縣市避難收容時,得透過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直接對避難收容有關
    之機關(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經濟部、教育部、農委會及相關
    縣市等)請求支援。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避難收容有關機關及地方政府接獲請求時,
    應從廣域的觀點實施跨縣市避難收容活動。
五、弱勢族群照護
  (一)地方政府應充分關心避難場所與臨時收容所之老人及身心障礙者
    等弱勢族群之生活環境及健康狀態之照護,辦理臨時收容所之優先遷
    入及設置老年或身心障礙者臨時收容所。對無助老人或幼童應安置於
    安養或育幼等社會福利機構。
  (二)地方政府對受災區之學生應立即安排至附近其他學校或設置臨時
    教室就學,或直接在家施教,並進行心理輔導以安撫學童心靈。
第三章  災情蒐集、通報及通訊之確保
第一節  災情查報方式
一、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於災害發生初期,應多方面蒐集災害現場災
  害狀況、維生管線受損情形、醫療機構療傷人數情況等相關資訊。
二、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在發生大規模水災時,視需要動用飛機、直
  昇機蒐集災情,並運用影像資訊等方式掌握災害境況。
三、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利用相關災害評估及監測系統,快速分
  析評估災害規模。
四、地方政府應在災害發生初期即時透過消防、警察、民政等系統進行災
  情蒐集及損失查報工作,並通報上級機關。
五、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應將緊急應變辦理情形與災害應變中心設置運作
  狀況,分別通報上級有關機關。
第二節  通訊之確保
一、各級政府在災害初期,應對通訊設施進行功能確認,設施故障時立即
  派員修復,以維通訊良好運作。
二、各級政府在災時,得採取有效通訊管制措施,並妥善分配有限之通訊
  資源。
第三節  災害通報體系之建立
  為有效及時通報,並達成搶得先機及時完成防災救災之目的,平時即應
  將各地區聯絡人員及聯絡電話造冊,地區之範圍可縮小至各村里,颱風
  豪雨期間之災情取得可經由各住戶傳達至村里長後再上報,事後給予獎
  金或獎狀等獎勵;當洪水預報系統預測災害可能發生時,可以透過緊急
  聯絡人通報系統,通知該地之住戶緊急疏散,有效降低人員傷亡之可能
  。有災害發生時亦可透過該通報系統,掌握人員傷亡人數及災害狀況,
  以提供救災人員正確災情,加速救災時效。
第四章  災害擴大與二次災害之防止
第一節  排水措施
  各級政府因水災造成淹水時,應立即採取排水措施;對受損防洪排水設
  施,亦應進行緊急疏通及修復。
第二節  坡地災害防範措施
  各級政府為防止、減輕水災引起坡地災害,在水災發生時,應調派專業
  技術人員前往坡地災害危險區檢測、勘查,判斷有危害之虞時,應立即
  通報各級災害防救相關行政機關及當地居民;各相關機關接獲通知後,
  應採取適當之警戒避難措施。
  本部水利處暨所屬各河川局緊急應變小組,於災後派遣之勘查人員,應
  協助地方政府針對有立即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虞,且屬本部主管範
  圍者,應即現場決定防災緊急處理方式與初步預算,並回報本部或本部
  水利處由相關計畫經費補助地方政府、或由各河川局逕行緊急處理,防
  止二次災害及避免災情擴大。
第五章  提供受災民眾災情資訊
第一節  災情之傳達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掌握災民之需求,藉傳播媒體之協助,將氣
  象狀況、災區受損、傷亡、災害擴大、維生管線、公共設施、交通設施
  等受損與修復情形、與政府有關機關所採對策等資訊,隨時傳達予災民
  。
  本部水利處各項水文情報及災情之資訊傳達可由下列網址獲得:fhic.w
  ca.gov.tw
第二節  災情之諮詢
  地方政府為提供民眾有關災情之諮詢,得設置專用電話窗口。
第六章  衛生保健、防疫
第一節  衛生保健
一、地方政府為避免避難場所或臨時收容所之受災者因生活劇變而影響身
  心健康,應經常保持避難場所良好的衛生狀態、充分掌握受災者之健康
  狀況,並考量醫療救護站之設置。
二、地方政府應規劃調派所屬衛生所(室)或急救責任醫院醫護人員提供
  災區巡迴保健服務,並執行災區衛生保健活動。
三、地方政府為確保避難場所的生活環境,應設置臨時廁所,並就排泄物
  及垃圾之處理等採取必要措施,以保持災區衛生整潔。
第二節  消毒防疫
  地方政府應採取室內外的消毒防疫措施,以防止疫情發生;至防疫人員
  之派遣及防疫藥品之供應,必要時得請求中央政府相關機關、協調其他
  地方政府或申請國軍協助。
第七章  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緊急運送
第一節  搜救
  水災災害受困民眾之搜救,由地方政府辦理,遇能力不足或有必要時,
  得向「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提出救援申請,並通報本部之水災災
  害應變中心。為辦理緊急搜救及救援,地方政府對於中斷損之道路、橋
  樑等設施應緊急辦理搶通、搶修,搜救行動所需之裝備、器材,原則上
  由負責該行動之機關攜帶前往,必要時得徵調民間之人員及徵用民間搜
  救裝備,以利搜救行動,若人力機具不足時,得向鄰近地方政府或本部
  (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求援,協調(指揮)國防部、交通部派遣人力
  機具支援。
第二節  緊急醫療救護
  地方政府應統合協調受災區及鄰近地方政府支援之緊急醫療救護人員,
  並設置醫療地點。地方政府必要時得請求未受災地方政府之醫療機構協
  助運送傷病患就醫。
第三節  緊急運送
一、地方政府應考量災害情形、緊急程度、重要性等因素,事先規劃設定
  緊急運送對象並分階段實施。實施時,可實施局部或區域性交通管制措
  施,並緊急修復毀損之交通設施,以利緊急運送。
二、地方政府應視需要自行辦理緊急運送,並得請求交通運輸機關或災害
  應變中心協助實施緊急運送。
三、地方政府於必要時,得請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統合、指揮及協調調度
  陸海空交通設施積極實施緊急運送,必要時得採用具有機動力的直昇機
  及可大量運送的船舶,協助緊急運送相關事宜。
第八章  社會秩序之維持及物價之安定
第一節  社會秩序之維持
  地區警察機關,在災區及其周邊應實施巡邏、聯防、警戒及維持社會治
  安的措施。
第二節  物價之安定
  各級政府應進行市場監視,防止生活必需品之物價上漲或藉機囤積居奇
  、哄抬物價現象之發生,如涉及不法,並依法偵辦。
第九章  設施、設備之緊急搶修
  各級政府在發生災害後,應立即動員或徵調專業技術人員緊急檢查所管
  設施、設備,掌握其受損情形,並對維生管線、基礎民生設施與公共設
  施、設備進行緊急修復,以防止二次災害並確保災民之生活。
第十章  食物、飲用水及生活必需品之調度、供應
第一節  調度、供應之協調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食物、飲用水、藥品醫材及生活必需品調度、
  供應之整體協調事宜。
第二節  調度、供應之支援
  地方政府及中央有關部會於供應物資不足,需要調度時,得請求相關機
  關(經濟部、衛生署、農委會、交通部、內政部等)或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調度。
第三節  民間業者之協助
  中央政府應視需要協調民間業者協助食物、飲用水、藥品醫材及生活必
  需品等之供應。
第十一章  社區防災之緊急應變
  地方政府應規劃民眾基於平時的參與及防救災知識的獲得,在萬一發生
  災害時,即透過預先建立的組織系統與防救災計畫,進行社區內之搶救
  、醫療或食物飲水的確保,及各項緊急應變與救災工作。
第十二章  災害緊急應變各機關個別實施事項
一、經濟部
  (一)災害規模簽陳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行政院院長兼任)成立
    水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二)督導公民營事業對於公用氣體與油料、自來水管線及輸電線路等
    之搶修及協調相關供應事項。
  (三)監控河川、水庫水位及潮汐變化,即時預警疏散或實施水庫調節
    性洩洪。
  (四)清除阻礙經濟部主管河川行水障礙物,確保河川正常運作。
  (五)督導即時修復潰決堤防搶修搶險工作。
二、內政部
  (一)協助地方政府徵調(用)相關專技人員及相關機具進行建築物鑑
    定、搶修工作,並做緊急防處。
  (二)檢視並督導各河川抽水站抽水機正常運作及備妥油料及相關防護
    措施以為因應(營建署)。
  (三)督導地方政府有關市區排水、下水道設施之正常運作。
  (四)督導地方警察機關實施交通管制、疏導措施,確保救災人員及救
    災物資順利運送。
  (五)督導地方警察機關實施災區警戒、治安維護,防止危害社會秩序
    情事發生。
  (六)督導地方政府對於具有危險潛勢區域,執行勸導或指示驅離;或
    依指揮官指示劃定一定區域範圍,執行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
    去措施事宜。
  (七)動員警察、消防、義消、民間救難志工團體相關人員、裝備、器
    材實施人命搶(搜)救、救助及災害搶救工作。
  (八)協助地方政府辦理民生必需品及相關物資之調度、供應事宜。
  (九)協助地方政府設置臨時收容所相關事宜。
  (十)保護弱勢族群,必要時協助地方政府尋找確保適合其生活環境之
    臨時收容所,並提供生活所需事項。
  (十一)督導地方政府辦理死亡、失蹤者家屬及重傷者救助、慰問事宜
      。
  (十二)協助地方政府辦理罹難者遺體放置有關冰櫃、屍袋等之調度、
      供應及殯葬事宜。
三、外交部
  (一)外籍人士傷亡或失蹤之協助處理。
  (二)災情嚴重,需國際支援救援及受理國際捐贈救援物資之協調聯繫
    事項。
四、國防部
  (一)依災害種類、規模,適時動員國軍部隊攜相關裝備、機具執行水
    災災害搶救、搶險及人命搜救工作。
  (二)現有軍醫設備,適時支援災區執行傷患緊急救護醫療。
  (三)督導憲兵單位協助執行災區治安維護。
  (四)協助各災害防救機關(單位)處理災害緊急應變有關搶修、搶險
    、搶救工作。
五、教育部
  (一)通報各級學校加強防災準備,並通令各級學校學生暫勿從事登山
    或前往河、海邊等危險場所進行戶外活動。
  (二)連繫從事大型戶外活動或登山活動期間恰逢颱風、豪雨發生之師
    生,並協助儘速下山事宜。
  (三)開放各級學校、社教機構場館,協助收容安置災民。
六、法務部
  (一)督導相關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儘速辦理因災死亡者之相驗及身
    分確認工作。
  (二)各監獄、看守所、觀護所、輔育院受刑人安全維護與災害應變處
    理與支援事項。
七、交通部
  (一)即時監控天氣變化,預測颱風行進路線及降雨量情形,提供相關
    災害應變機關預作因應。
  (二)督導各電信業者全力進行受損電信設備線路之修復。
  (三)督導相關機關隨時注意公路、鐵路、橋樑、航空、海運等交通運
    輸系統使用、損害情形,損害部分並儘速執行緊急搶修工作。
  (四)掌握交通運輸工具及緊急運送路線,確保救災人員、傷病患及物
    資運送通暢。
八、行政院新聞局
    協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加強報導災害應變措
  施及傳達最新訊息予社會大眾。
九、行政院衛生署
  (一)彙整傷病患情況,主動了解緊急醫療網啟動情形,必要時協助聯
    繫跨區域支援事項。
  (二)協調供應災區所需醫療藥品及器材。
  (三)監控災區傳染病疫情發生,遇可疑病例,即刻進行疫情調查及防
    治並採集檢體化驗。
  (四)隨時掌控各醫療機構特殊病房空床情形,以適切且即時處理遭受
    不同程度傷害之傷病患醫療事宜。
  (五)督導及協助地方衛生單位迅速完成災後防疫消毒工作。
  (六)指導及協助民眾作好災後防疫工作,注意飲食衛生及居家環境消
    毒工作。
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一)督導各級環境單位加強廢棄物清理、環境消毒及飲用水水質管制
    事項。
  (二)對於嚴重危害污染區實施隔離及追蹤管制。
  (三)監測並防止毒性化學物質外洩。
十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一)海上緊急?患運輸工具及路線之提供、規劃。
    (二)發生於海洋關於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災害之協助處理。
十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一)依據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提供降雨量狀況,分析及提供淹水、土
      石流、危險溪流等區域潛勢資料。
    (二)執行科學工業園區災害緊急應變事項。
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依據降雨量變化,研判土石流可能致災危險區域,並通報相關
      單位進行警告、疏散及撤離避難措施。
    (二)協助農、林、漁、牧業及農田水利單位進行災害緊急應變工作
      。
    (三)監控並適時防治、處理動植物疫病蟲害之發生。
    (四)平衡蔬菜、水果及農產品供需狀況並穩定價格。
    (五)糧食、蔬果、及動物疫苗之運用、供給。
十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依災害情況及損害規模,督導考核各公共工程主管機關進行搶修、
    搶險有關事宜。
十五、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一)協助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辦理原住民地區民生必需品供應。
    (二)協助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辦理原住民地區居民生活安置、災害
      搶救、緊急醫療救護事項。
    (三)注意原住民地區環境清潔衛生並反應監控疫情發生。
    (四)協調相關機關維持原住民地區通訊設備暢通,隨時注意山地原
      住民部落情況,勿因交通、通訊設備中斷使其孤立無援。
第肆篇  災後復原重建
第一章  災害原因勘定
第一節  初勘
一、洪災退水後,地方政府及各相關單位應派員初勘檢查水利建造物或各
  管線、設施災後受損情形。
二、初勘單位檢查水利建造物或其它管線、設施時,如發現受損,除搶修
  工程應依規定於三日內研提計畫辦理搶修外;依「公共設施災害復建工
  程經費審議作業要點」之規定,應於災害發生一個月內,填具「公共設
  施災害復建申請勻支或補助總表」、「公共設施災害復建申請勻支或補
  助明細表」及「公共設施災害復建工程經費概估表」,函報行政院為原
  則,同時副知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各中央目的事業管機關。
第二節  複查及抽查
一、依「公共設施災害復建工程經費審議作業要點」之規定,災害搶修工
  程係屬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應由中央政府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列入復建工程經費審議作業範
  圍。各機關提報復建工程概估內容,應載明災害情形、復建需求、經費
  估算等資料,並不得重複提報。
二、復建工程概估經費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案件,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審查確定,主辦機關據以開實質規劃設計;其中在一千萬元以上者
  ,一律派員勘查,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視災害件數及實際需要,派
  員抽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期間,公共工程委員會得現勘抽查
  之,審查結果,報由依「公共設施災害復建工程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
  定成立之審議小組備查。
三、復建工程概估經費在五千萬元以上之案件,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審查後,提報審議小組交由工程會勘查後確定,主辦機關據以展開實質
  設計。
第二章  復原重建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災害復建工程經複查(或會勘)定案後,應彙妥復建工程計畫據以辦理
  ,以恢復各水利建造物之應有設計機能。
第一節  復原重建計畫內容
  災害復原重建計畫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緣起:敘明災害時間、地點及成因。
二、災害內容:敘明災害範圍、受損構造物種類及數量,並應檢附災害相
  片。
三、勘查過程:敘明初勘、複勘之過程,並應檢附初(複)勘紀錄表。該
  初(複)勘紀錄表內容應包含各災害工程之地點、工程名稱、受災概況
  、擬辦理復建工程內容及數量,初(複)估複建經費等。
四、復建構想:本節應就每件災害工程之成因予以檢討後,研擬適當之復
  建工法,並估列所需經費。因此,內容應包含個案工程災害原因檢討,
  原設計工法之平面布置圖、標準斷面圖,復建工程之平面布置圖、標準
  斷面圖及復建經費估算等。
五、計畫經費:本節應敘明計畫經費及財源。中央政府各機關及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及「公共設施災害復建工程經
  費審議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六、實施期程:敘明計畫執行時程及預定進度。
七、計畫效益:敘明計畫執行後之預期效益。
第二節  復原重建計畫之執行
一、各項災害復原重建,應於災後儘速辦理,並於次年汛期前(五月一日
  前)完成,以早日恢復各項構造物應有機能,避免次年洪汛來臨擴大災
  害,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災害復原重建因係就既有構造物重建或改建,一般而言,毋需另行再
  取得用地;惟仍有部分復建工程因工法變更需增加工程用地,仍需辦理
  用取得,該用地取得可依法辦理徵收者,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
  定辦理;不能依法徵收者,可考量協議價購;惟上述用地取得均應考量
  時間因素,避免曠日廢時影響復建計畫之執行,招致民怨。
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公開招標。
第三節  財源籌措
  災害復原重建所需經費,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等
  相關規定,本移緩濟急原則籌措財源因應。
第三章  緊急復原處置
  災害善後處理,除依現法令辦理既有公共設施之修復或重建,以恢復構
  造物應有機能外;對現無公共設施,但未速予適當處理,恐釀成災害者
  ,仍應做適當緊急處置,以避免災害擴大,並利災害善後處理計畫周延
  。
第一節  緊急復原工程
  水災之緊急復原工程,係指災害河段目前防洪構造物或設施已受損,不
  立即妥善處置,有洪災之虞者。應急防災工程類似搶修(險)工程具有
  急迫性,故其處置宜考量時效,以爭取時間防範未然,主要處置原則如
  下:
一、應急防災工程僅辦理小規模應急工程,屬大規模新建工程者,宜循正
  常程序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二、工法宜採用簡單易施工者,以縮短工期。
三、材料儘量選用經濟或可重複使用之材料,俾免日後因建堤拆除,造成
  投資浪費。
第二節  災區之整潔
  地方政府應建立廢棄物、垃圾、瓦礫等處理方法,設置臨時放置場、最
  終處理場所,循序進行蒐集、搬運及處置,以迅速整潔災區,並避免製
  造環境污染;另應採取適當措施維護居民、作業人員之健康。
第三節  作業程序之簡化
  各級政府為立即修復與受災區攸關災民生活之維生管線、交通運送等設
  施,應在可能範圍內設法簡化有關執行修復之作業程序、手續等事項。
第四章、計畫性復原重建
第一節  重建計畫體制之建構
  地方政府應建構執行重建計畫之體制;必要時,中央政府亦建構重建組
  織體制,以支援地方政府。
第二節  耐水災城鄉之營造
  地方政府進行重建工作時,應以安全及舒適的城鄉環境為目標。重建對
  策應以耐水災為考量,加強災害潛勢地區建築物、道路、橋樑與維生管
  線、通訊設施等之安全性,並規劃公園、綠地等開放空間及防災據點。
第三節  重建方向之整合
  地方政府辦理重建時,應與當地居民協商座談,瞭解居民對新城鄉的展
  望,進行重建方向之整合,形成目標共識;謀求居民之適當參與,並使
  其瞭解計畫步驟、期程、進度等重建狀況。
第四節  安全衛生措施
  地方政府進行復原重建時,為確保工作人員健康,應採取妥當之安全衛
  生措施,以防止職業災害。
第五節、社區民眾災害復建的參與
  社區民眾對於社區內的受災程度、受災者的分布情況等最為清楚,並且
  有既存的社區組織,因此可以較容易的整合、提出民眾能夠形成共識的
  復舊重建構想或辦法。透過此類構想或辦法研擬的參與,可誘導居民減
  少對政府的依賴,也較容易落實災後的復建。
第五章  災民生活重建之支援
第一節  受災証明書之核發
  地方政府應在災害發生後,立即派遣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災情勘查、鑑定
  ,並儘速建立核發受災証明書的體制,將受災証明書發予受災者;專業
  技術人員不足時得向中央政府有關機關請求或協調相關公會支援協助。
第二節  生活必需資金之核發
  地方政府應對受災區居民受災情形逐一清查登錄,依相關法令規定發予
  災害慰問金、生活補助金等各種生活必需資金,藉以支援災民生活重建
  。
  水災災害救助,地方政府依據「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救助種類及標準」編列災害救助預算並依清查結果發放災民災害救助金
  。
第三節  稅捐之減免或緩徵
  地方政府應於災害發生後,執行依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依災害防救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所訂定災害之稅捐減免或緩徵事宜。
第四節  災民負擔之減輕
  各級政府應視狀況,得協調保險業者對災區採取保險費之延期繳納、優
  惠,醫療健保費用補助等措施,以減輕受災民眾之負擔。至對受災之勞
  動者,採取維持雇用或辦理職業仲介等措施。
第五節  災民之低利貸款
一、各級政府視災區受災情形,得協調金融機構展延災民之貸款本金及利
  息。
二、各級政府並得請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金融機構對災區民眾所需
  重建資金,給予低利貸款。
第六節  居家生活之維持
  地方政府對於重建過程中的災民,應藉興建臨時住宅或提供公用住宅等
  ,以協助災民在重建期間維持居家生活。
第七節  災後重建對策之宣導
  各級政府對受災區實施之災後重建對策等相關措施,應廣為宣導使災民
  周知;必要時建立綜合性諮詢窗口。
第六章  產業經濟重建
第一節  企業之低利融資
  地方政府應協調金融機關應運用災害修復貸款等方式,辦理週轉資金、
  設備修復資金之低利融資等,以支援受災企業自立重生。
第二節  企業之貸款
  各級政府必要時以各種災害貸款方式,辦理企業貸款,以協助其週轉資
  金。
第三節  農林漁牧業之融資
  地方政府及農政主管機關得協調金融機構,對農林漁牧業者有關災害復
  建與維持經營所需資金,提供相關融資。
第七章  災後復原重建各機關個別實施事項
一、經濟部
  (一)督導公民營事業辦理公用氣體與油料、自來水管線、輸電線路、
    設施之修復工作。
  (二)儘速清除阻礙經濟部主管河川行水障礙物,確保河川正常運作。
  (三)儘速修復潰決堤防搶修搶險工作。
  (四)視工商企業受災狀況,採用政府各項資金融通優惠措施辦理災害
    救濟(助)事項。
  (五)相關公民營事業從事公用氣體與油料、自來水管線、輸電線路等
    維生管線設施復建設計時,應有耐風之安全考量,同時應有系統多元
    化、據點分散化及替代措施之規劃與建置。
二、內政部
  (一)協助地方政府推動災區住宅復原重建工作。
  (二)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受災地區居民搭建臨時屋等供災民居住事項。
  (三)審慎審查地方政府災後復原重建綜合性發展計畫,並應特別考量
    城鄉市區排水及下水道設施防災設計。
  (四)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失蹤人員搜尋工作。
  (五)督導地方警察機關加強災區治安維護,杜絕趁火打劫情形,並加
    強災區交通管制,以利災後復原重建工作之進行。
  (六)督導地方政府對於死亡、失蹤者家屬及重傷者之相關救助金,儘
    速完成發放作業。
  (七)適時發動各界捐款協助災區重建工作。
  (八)視災情需要協調宗教團體、慈善機構協助實施災民救濟、救助事
    宜。
  (九)協助地方政府安定災民生活。
三、外交部
  (一)支援搜救國際救難團體協調聯繫事項。
  (二)接受國外大額捐款或相關復原重建物資之協調聯繫事項。
四、國防部
    負責國軍災情之彙整,並依相關災害處理作業規定,辦理國軍災後復
  原工作。
五、財政部
  (一)有關救災款項撥付、災害內地稅減免、災害關稅減免、災害保險
    理賠協助事項。
  (二)有關災區國有土地之租金減免及其他協助事項。
  (三)有關災害發生時證券市場管理事項。
  (四)有關協助、督導承辦金融機構配合辦理災區金融優惠融通事項。
六、教育部
    提供各級學校、社教機構場館,協助收容安置災民,並防止二次災害
  發生。
七、法務部
    督導相關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儘速辦理因災死亡者之相驗及身分確
  認工作。
八、交通部
  (一)督導相關機關儘速完成公路、鐵路、橋樑、航空、海運等交通運
    輸系統損害修復工作,以利各機關單位進行災害復原重建工作。
  (二)督導各電信業者儘速完成電信設備線路修復工作。
  (三)督導相關機關從事鐵路、公路、隧道、橋樑、機場、港灣、捷運
    等主要交通及電信通訊設施、資訊網路之重建設計時,應有耐水浸淹
    之安全考量。
九、行政院主計處
    協調各主計機構確實依「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簡化會計手續處
  理要點」,配合協助各機關辦理善後復原等經費核支事宜。
十、行政院新聞局
    運用大眾傳播媒體加強報導災後復原重建相關新聞。
十一、行政院衛生署
    (一)督導地方衛生機關就醫療設施復原重建事項加以檢討改善。
    (二)發動全民實施災後環境清潔、防疫消毒及病媒蚊孳生源清除工
      作。
    (三)持續監控災區傳染病疫情發生,遇可疑病例,即刻採集檢體化
      驗,對已發生疫情應即時採取應變措施,並防止疫情持續擴大。
    (四)加強災區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及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進行飲用
      水抽驗。
    (五)辦理全民健康保險補助事項。
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一)督導各級環保單位辦理廢棄物清理、環境消毒、飲用水水質管
      制事項。
    (二)辦理嚴重危害污染區實施隔離及追蹤管制事項。
    (三)督導地方政府加強維護災民收容所環境衛生。
十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一)協助海上受難船隻、人員搜救工作。
    (二)協助監控並提供漂流浮木資訊,通報當地政府、港口管理機關
      處理。
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及「農業天然災害紓困貸款要
      點」,辦理災民救助、救濟及資金融通。
    (二)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處理沿海地區災後阻礙航行大型
      飄流浮木及漁港內飄流浮木移除工作。
    (三)持續監控並適時防治動植物疫病蟲害之發生。
    (四)注意市場蔬菜、水果及農產品供需狀況,適時釋出冷凍蔬菜、
      水果及農產品以穩定價格。
    (五)協助調節民生必需品供應。
    (六)辦理災後各項救助(濟)金發放,並於發放條件確定後儘速完
      成發放作業。
    (七)土石流災害之復原工作,依該會權責辦理。
    (八)協助辦理農田水利設施復建工程。
十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依據「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協助災後
    公共設施復建經費審議事宜。
十六、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一)持續協助原住民地區民生必需品供應。
    (二)持續協助辦理原住民地區居民生活安置、緊急醫療救護事項。
    (三)注意原住民地區環境清潔衛生並監控疫情發生。
    (四)協調有關單位儘速恢復原住民地區交通及通訊設備。
十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依行政院長指示督考各中央相關機關辦理復原重建工作進度。附件
    一:教育宣導之實施步驟架構圖附件二:防災演習計畫內容
一、防災演習程序表
  (一)演習日期
  (二)階段項目
  (三)起訖時間
  (四)使用時間
  (五)演習項目
  (六)地點
二、繪演習場地簡圖應含下列各項:
  (一)重要鐵公路
  (二)明顯地標
  (三)指揮中心位置
  (四)演習操演場位置
  (五)演習機具進出口位置
  (六)演習人員進出口位置
  (七)演習機具與人員集合場位置
  (八)觀禮臺位置
  (九)救護站位置
  (十)記者席位置
  (十一)民眾參觀區位置
  (十二)配合演習單位休息區位置等。
三、防災演習計畫應含有下列各項:
  (一)依據
  (二)目的
  (三)演習時間
  (四)演習地點
  (五)演習課目
  (六)演習各項工作進度管制
  (七)參演單位序列
  (八)演習經費擬算
  (九)災害防救高司作業狀況模擬
        1.參演單位
        2.狀況模擬
        3.處置要領
        4.演練內容
(十)各項行政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