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集集攔河堰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所有條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集集攔河堰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
    各水門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南投縣集集鎮濁水溪中游林尾隘口,其功能為攔蓄調節濁
    水溪水資源,提供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水力用水及工業用水
    等用水標的使用。本水庫由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負責操作維護
    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所設閘門如下:
    (一)攔河堰(含溢洪道、排砂道及魚道):
          1.溢洪道堰頂標高二百零五‧二五公尺,設弧形閘門十八座,
            每門寬十五公尺、高十‧三三公尺,由北岸起至南岸依序編
            號為第一號至第十八號,其中第一號至第四號及第十五號至
            第十八號弧形閘門上游側置水位調節閘門共八座,每門寬十
            五公尺、高二公尺,編號與弧形閘門同。
          2.排砂道堰頂標高一百九十八‧七五公尺,設弧形閘門四座,
            每門寬六‧二五公尺、高七‧六公尺,北岸二座,編號為第
            一號及第二號;南岸二座,編號為第三號及第四號。
          3.魚道位於第四號排砂道左側,設滑動閘門十六座,其中魚槽
            閘門十五座,每座門孔寬0‧七公尺、高一‧三公尺,排砂
            閘門一座,門孔寬一公尺、高二‧五公尺。
    (二)南岸取水口:取水調節閘門十八座,分上、下層各九座,每座
          門寬四‧三八公尺、高二‧三公尺。另取水口下游端設置緊急
          閘門一座,門寬七‧六三公尺,高六‧八五公尺。上層閘門底
          檻標高二百零五‧八五公尺,下層閘門底檻標高二百零三‧二
          五公尺。
    (三)北岸取水口:取水調節閘門十六座,分上、下層各八座,每座
          門寬四‧三八公尺、高二‧三公尺。另取水口下游端設置緊急
          閘門一座,門寬六‧七三公尺、高六公尺。上層閘門底檻標高
          二百零五‧八五公尺,下層閘門底檻標高二百零三‧二五公尺
          。
    (四)南岸沉砂池:分水閘門三座,每座門寬三‧五四公尺、高五公
          尺;退水閘門三座,每座門寬一‧八公尺、高一‧七公尺;排
          砂閘門十八座,每座門寬三‧三公尺、高一‧三公尺,重要水
          利設施包括沉砂池跌水小水力電廠取水口。
    (五)北岸沉砂池:分水閘門二座,每座門寬四‧二四公尺、高四公
          尺;退水閘門二座,每座門寬一‧八公尺、高一‧七公尺;排
          砂閘門十二座,每座門寬三‧八公尺、高一‧九公尺。
    (六)南岸聯絡渠道:全長約十八公里,沿線重要水利設施包括新建
          段九號跌水小水力電廠取水口、新建段十號跌水小水力電廠取
          水口、新建段十一號跌水小水力電廠取水口、集集南岸二小水
          力電廠取水口、東埔蚋溪放水口、斗六堰進水口、林內淨水場
          取水口、觸口放水口、集集南岸三小水力電廠取水口、林內前
          處理池取水口、集集南岸四小水力電廠取水口與林內分水工等
          。
    (七)北岸聯絡渠道:全長約二十三公里,沿線重要水利設施包括同
          源圳、八卦山旱灌及名間水力電廠取水口、北岸(一)小水力
          電廠、北岸(二)小水力電廠、八堡圳分水工與莿仔埤圳分水
          工等。

四、溢洪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常時操作:水位調節閘門全開,弧形閘門全閉,維持適當水位
          以供取水利用。
    (二)警告性放水操作:於調節性放水操作或排洪操作前一小時先進
          行之放水。採單門操作,並以漸增方式放水,放水量以不超過
          五十秒立方公尺為原則,並於水流溢出消能池後持續十分鐘。
    (三)調節性放水操作:除颱風及豪雨情況外,必要時經由溢洪道或
          其他放水設施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四)排洪操作:
          1.颱風或豪雨情況,本水庫進入排洪狀況,且入流量超過六百
            五十秒立方公尺時,為排除庫區堰前淤積土石、雜物或維持
            主槽流路時,得啟閉水門將洪水集中數門排放。但於入流量
            超過一千三百秒立方公尺時,所有溢洪道閘門開啟,進行全
            面洩洪排砂。
          2.進流量降至四百秒立方公尺以下時,僅維持溢洪道調節性放
            水並關閉排砂道閘門恢復蓄水操作。
    (五)進行檢查、維護及其他必要時,得啟閉水門。但有放水情況時
          ,仍應進行警告性放水。

五、排砂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日關閉。但為排除取水口前淤砂與雜物以利取水時,得開啟
          之,此時溢洪道如無放水操作,應依前點第二款規定,進行警
          告性放水操作。
    (二)當溢洪道閘門全開排洪,水位標高仍達二百十二‧七五公尺時
          ,得啟動排砂道閘門全開協助排洪。
    (三)溢洪道進行調節性放水操作或排洪操作期間,為維持取水口前
          主槽流路,得啟動排砂道閘門排除淤砂與雜物。
    (四)為檢查、維修或其他必要時,得開啟排砂道。惟如有放水且此
          時溢洪道無放水操作,應依前點第二款規定進行警告性放水。

六、魚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魚槽閘門依蓄水位單門全開,其餘全關。
    (二)排砂閘門為排除淤積雜物時開啟之。
    (三)魚道檢查、維修、清除污物、防洪運轉期間或其他必要狀況時
          ,得關閉魚道閘門。

七、南北岸取水口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取水調節閘門下層閘門平時關閉,上層閘門依下游需水量(含
          沉砂池排砂水量)啟閉之,但得視本水庫水位、取水口前淤積
          及水面漂浮物情形,開啟下層閘門取水。
    (二)緊急閘門平時全開,當下游渠道發生異常時,得關閉緊急閘門
          ,或取水調節閘門失去控制取水量功能時,替代其功能進行啟
          閉操作。

八、南北岸沉砂池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分水閘門平時開啟,依取水口取水量及各座沉砂池之淤砂狀況
          操作,以調整各沉砂池運轉水量。
    (二)排砂閘門平時關閉,視沉砂溝淤砂情況開啟排砂,於清除淤砂
          後關閉之。
    (三)退水閘門平時關閉,於渠道或沉砂池檢查、維修、淤積排除或
          其他必要狀況時得開啟之。

九、本水庫各閘門均備有電動操作設備,可現場操作亦可在控制室內遙控
    操作。惟取水口緊急閘門及沉砂池退水閘門之操作限現場為之。

十、配合放水警報施放之操作規定如下:
    (一)溢洪道實施警告性放水操作,應於放水開始一小時前每間隔十
          分鐘至二十分鐘施放放水警報一次。
    (二)排砂道依第五點進行排砂操作時,須施放放水警報,作業程序
          與前款同。
    (三)沉砂池排砂閘門及退水閘門之開啟,比照第一款規定辦理。
    (四)依第一款及第二款完成放流警報程序後,閘門之調整開度或增
          減開啟數量時,得不再施放警報;閘門狀態恢復全關再開啟時
          ,仍應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十一、本水庫各閘門操作應確實記錄。

十二、本水庫各閘門檢查維護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十三、本水庫遇緊急情況開啟各水門時應施放放水警報,事後並立即陳報
      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