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計算公式及詳細項目依自來水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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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來水水價計算公式如下:平均單位水價=(成本+合理利潤+各項
稅賦)÷售水度數(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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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所稱成本係指經營自來水之下列各項支出:
(一)原水費用:自水源取得原水輸送至淨水場進水口及保護水源所發
生之各項費用。
(二)淨水費用:自淨水場進水口至清水池間為淨化水質所發生之各項
費用。
(三)供水費用:自淨水場清水池出口起輸送自來水所發生之各項費用
。
(四)業務費用:業務部門所發生或攤計之各項費用。
(五)管理費用:管理部門所發生或攤計之各項費用。
(六)財務費用:包括利息費用及其他財務相關之各項費用。
(七)其他營業費用:包括研究發展、員工訓練及其他營業相關之各項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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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點所稱合理利潤計算公式如下:合理利潤=(業主權益-捐贈公
積之用戶外線捐贈)×投資報酬率
投資報酬率定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九,但得依當地通行利率、利潤率
彈性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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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二點所稱售水度數係指擬定水價時最近三年度之售水量平均數,加
未來營運發展變動因素推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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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二點所稱各項稅賦係指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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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三點各項成本因子,應以擬定水價時最近三年度之決算平均數,加
未來營運發展、因應災害準備(含推動節約用水措施)及物價變動因
素推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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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算公式及詳細項目每四年檢討一次。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將現行第一項序文所定「依法定程序選拔或徵召參與競賽」修正為「
參加國際賽會或國內賽會」,俾明確得據以申請甄試之賽會,包括國
際賽會及國內賽會。
三、修正第一款由現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整併移列,第二款由現行第
一項第六款修正移列;第三款由現行第一項第七款修正移列。
四、第四款由現行第一項第八款修正移列,以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
會為為聽力障礙國際運動組織之會員單位,為提升身心障礙學生參與
本辦法所定之升學輔導機會,爰修正增列參加上開運動協會所辦理該
協會指定且經本部核定之錦標賽,並獲各目成績之一者,得申請甄試
。
五、修正第四款所定參賽隊(人)數已由現行「三個以下」修正為「二個
或三個」,實際參賽隊(人)數如僅一個者,不符所列申請甄試之規
定,現行第 二項已無規定必要,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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