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價計算公式及詳細項目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本計算公式及詳細項目依自來水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自來水水價計算公式如下:平均單位水價=(成本+合理利潤+各項
    稅賦)÷售水度數(立方公尺)

三、前點所稱成本係指經營自來水之下列各項支出:
  (一)原水費用:自水源取得原水輸送至淨水場進水口及保護水源所發
        生之各項費用。
  (二)淨水費用:自淨水場進水口至清水池間為淨化水質所發生之各項
        費用。
  (三)供水費用:自淨水場清水池出口起輸送自來水所發生之各項費用
        。
  (四)業務費用:業務部門所發生或攤計之各項費用。
  (五)管理費用:管理部門所發生或攤計之各項費用。
  (六)財務費用:包括利息費用及其他財務相關之各項費用。
  (七)其他營業費用:包括研究發展、員工訓練及其他營業相關之各項
        費用。

四、第二點所稱合理利潤計算公式如下:合理利潤=(業主權益-捐贈公
    積之用戶外線捐贈)×投資報酬率

    投資報酬率定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九,但得依當地通行利率、利潤率
    彈性調整之。

五、第二點所稱售水度數係指擬定水價時最近三年度之售水量平均數,加
    未來營運發展變動因素推算之。

六、第二點所稱各項稅賦係指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七、第三點各項成本因子,應以擬定水價時最近三年度之決算平均數,加
    未來營運發展、因應災害準備(含推動節約用水措施)及物價變動因
    素推算之。

八、本計算公式及詳細項目每四年檢討一次。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將現行第一項序文所定「依法定程序選拔或徵召參與競賽」修正為「
    參加國際賽會或國內賽會」,俾明確得據以申請甄試之賽會,包括國
    際賽會及國內賽會。
三、修正第一款由現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整併移列,第二款由現行第
    一項第六款修正移列;第三款由現行第一項第七款修正移列。
四、第四款由現行第一項第八款修正移列,以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
    會為為聽力障礙國際運動組織之會員單位,為提升身心障礙學生參與
    本辦法所定之升學輔導機會,爰修正增列參加上開運動協會所辦理該
    協會指定且經本部核定之錦標賽,並獲各目成績之一者,得申請甄試
    。
五、修正第四款所定參賽隊(人)數已由現行「三個以下」修正為「二個
    或三個」,實際參賽隊(人)數如僅一個者,不符所列申請甄試之規
    定,現行第  二項已無規定必要,爰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