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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本署及所屬機關對公立學校水
    利業務宣導推廣活動及計畫之補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管制及考核,
    以提升補助業務效益,有效執行本署及所屬機關預算,特訂定本作業
    規範。

二、本署及所屬機關對公立學校水利業務宣導推廣活動及計畫之補助預算
    執行及管考作業,依本作業規範規定辦理。

三、本署及所屬機關為推動水利業務及宣導推廣水利政策,得補助公立學
    校辦理下列事項:
  (一)水利教育宣導相關活動。
  (二)水利相關研討會。
  (三)水利產業相關計畫。
  (四)水利業務相關合作計畫。

四、本署及所屬機關受理前點各款補助案件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申請程序:補助案件應由申請單位擬妥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辦
        理之目的、負責(主持)人、期間、地點、工作項目、執行方式
        、所需經費支用明細表、工作進度及預期效益,具函向本署及(
        或)所屬機關提出申請,其中:
        1.辦理地點以臺、澎、金、馬地區為限。
        2.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3.本署及所屬機關每年補助同一公立學校,以不超過三案為原則
          。
        4.申請單位應依下列期限將補助案件送達本署或所屬機關(以總
          收文登錄日期為準)。
         (1)水利教育宣導相關活動:活動舉辦起始日之七日前。
         (2)水利相關研討會、水利產業相關計畫、水利業務相關合作計
            畫:研討會舉辦或計畫執行起始日之十五日前。
  (二)補助計畫性質
        1.水利教育宣導相關活動:補(捐)助之計畫名稱及性質需含有
          教育宣導水資源或河川之經營、管理、保育、利用、防治、治
          理、防災或救災等工作項目。
        2.水利相關研討會:補助之計畫性質需含有研討水資源或河川之
          調查、規劃、經營、管理、保育、利用、防治、治理、防災、
          救災或工程技術等工作項目。
        3.水利產業相關計畫:補助之計畫性質需有助於推動水利產業之
          發展或育成等工作項目。
        4.水利業務相關合作計畫:補助之計畫性質需有助於推動水利相
          關業務之工作項目。
  (三)補助經費之用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1.水利教育宣導相關活動:
         (1)每案補助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惟以水利相關業務
            為重點或主軸之活動,其補助金額得超過二萬元以上。
         (2)補助經費用途以文宣、場地布置為主。
         (3)由本署及所屬機關審查計畫內容是否符合前款第 1目規定,
            按行政程序簽陳辦理。
        2.水利相關研討會:
         (1)依研討會規模及其重要程度,視本署及所屬機關年度預算額
            度酌予補助,補助比例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之半數為原則。
         (2)補助經費用途以文宣、場地佈置及論文資料為主。
         (3)由本署及所屬機關審查計畫內容是否符合前款第 2目規定,
            按行政程序簽陳辦理。
        3.水利產業相關計畫:
         (1)由本署及所屬機關審查計畫內容是否符合前款第三目規定,
            其符合者應辦理評審,並邀請水利產業相關專家、學者共同
            審查,以決定是否予以補助;其評審委員會組成及評審作業
            流程及相關書表如附件一至附件三。
         (2)補助額度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之半數為原則;如為奉行政院
            核定計畫,依核定金額補助。
         (3)補助經費之用途須符合計畫內容。
        4.水利業務相關合作計畫:
         (1)由本署及所屬機關審查計畫內容是否符合前款第四目規定,
            按行政程序簽陳辦理;其補助經費達一百萬元(含)以上者
            ,應辦理評審,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共同審查,以決定是
            否補助及補助額度;其評審委員會組成及評審作業流程及相
            關書表如附件一至附件三。
         (2)補助額度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之半數為原則;如為奉行政院
            核定計畫,依核定金額補助。
         (3)補助經費之用途須符合計畫內容。
  (四)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1.水利教育宣導活動及水利相關研討會,由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
          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具支出單據及領據請款,經補助機關審
          查後,一次撥付為原則,如未能於次年一月五日前辦理核銷者
          ,取消其補助經費。
        2.水利產業相關計畫及水利業務相關合作計畫,以簽約及分期請
          款撥付方式辦理。
        3.受補助單位結案請款時,應檢具計畫執行報告書,屬辦理活動
          或研討會者,報告書內容及所附照片應顯現與水利業務相關之
          文宣資料、活動現況及計畫成果。
        4.受補助單位所附經費支出單據應載明品名、數量、單價及總價
          ;支用有關文宣印製,須附樣張(本),並應加蓋受補助單位
          印章。
        5.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
          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含本署及所屬機關)
          實際補助金額。
        6.受補助經費執行後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7.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繳回。
  (五)督導考核
        1.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2.水利產業相關計畫及水利業務相關合作計畫,由本署以書面或
          召開會議方式,審查計畫執行成果;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查核。
        3.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及所屬機關得依情節輕重
          ,減少其補助案件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1)補助計畫辦理之進度落後、成效不佳或未如期結案。
         (2)受補助經費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3)未依前款規定辦理經費請撥及核銷,經本署及所屬機關函催
            仍未依規定辦理。
         (4)留存受補助之原始憑證,未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未函報本署或所屬機關轉請審計機關
            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未敘明
            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署或所屬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5)受補助單位如有成效不佳或第 3目( 2)情事者,應繳回該
            部分之補助經費。
        4.受本署或所屬機關之補助經費,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
          條規定辦理憑證送審。
        5.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6.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7.本署及所屬機關應辦理以下事項:
         (1)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
            評估之參據。
         (2)由本署於每年度終了,彙整本署及所屬機關該年度對公立學
            校之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如附表)。
         (3)依據本作業規範訂定對公立學校之補助工作計畫據以執行,
            並強化內部控制機制,以及加強執行成效考核,辦理情形及
            考核相關資料應以專卷妥善保管,供相關單位查核。
    前項補助案件之作業流程如附件四。

五、本作業規範於本署及所屬機關全球資訊網公開;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其受補助之公立學校案
    ,包括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
    資訊按季於本署及所屬機關全球資訊網公開,並於受理申請案件時,
    預先告知申請單位有關資訊公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