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興仁水庫運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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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興仁水庫(以下簡稱本水
    庫)所攔蓄雙港溪及越域引水蓄存水量,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用水標
    的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為管理機
    構,並由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澎湖縣馬公市興仁里及菜園里中間雙港溪近海處,其運轉
    主要設施如下:
  (一)混凝土重力壩。
  (二)壩頂溢洪道。
  (三)取水工。

四、本水庫滿水位為標高十一‧00公尺。

五、本水庫於取水塔設有抽水機組,用以抽取庫水經輸水管至淨水廠處理
    後供水。

六、本水庫滿水位標高為十一‧00公尺,超過時自由溢流洩洪入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