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定適用於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本表格主要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契約」、「經濟部水利署工
    務處理要點」、「經濟部水利署監造注意事項」、「經濟部水利署廠
    商品質管制規定」及「經濟部水利署工程驗收注意事項」等內容訂定
    ,適用於一般公共工程(非建築物工程),如各該契約另有規定者,
    則本表格亦應配合調整修正;其約定事項所衍生之服務費用,亦請詳
    加考量並納入相關契約之價金一併給付。

三、關於公共工程施工階段相關工程人員之法定權責應符合建築法、建築
    師法、營造業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承造人之負責人、相關工程人員如
    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技術士等人員應依營造業法之規定確實執
    行任務。

四、為促機關與監造單位、施工廠商間之權責更具體明確,機關應依工程
    性質訂定各期程完成期限、罰則,其懲罰標準由機關自行訂定,並於
    各單位權責下,標註應辦理期限,俾以確分權責。

五、本表格主要名詞之定義及使用符號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