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川及區域排水公有土地內種植農作物救濟標準:
(一)申請許可並依規種植者:依實際耕種作物按該管縣市政府農林作
物查估標準,予以全額救濟。
(二)申請許可但違規種植者或未申請許可者:依實際耕種作物按該管
縣市政府農林作物查估標準半額救濟。
(三)申請許可因配合施工,而無種植作物者:按許可使用書許可種植
項目,或依使用費標準,全額救濟。
|
二、河川公地內圍築漁塭及插、吊蚵救濟標準:
申請許可並依規養殖者:依實際養殖水產物按該管縣市政府水產物遷
移補償標準,予以全額救濟。
|
三、河川及區域排水公有土地內構造物﹙建物、水井、什項建物、墳墓等
﹚救濟標準:
由該管縣市政府興辦公共工程拆遷建物查估辦法認定之。如查估辦法
未予規定或縣市政府認定不適用者而能配合施工,其地上固定構造物
屬違規建物,依其查估標準三成給予配合施工獎勵救濟。
|
四、河川及區域排水公有土地內魚類、畜禽類、砂石採取類、休閒遊憩設
施等,如能配合工程施工,可遷移構造物請通知業主限期無償自行遷
移﹔其地上固定構造物則依該管縣市政府查估標準三成給予配合施工
獎勵救濟。
|
五、工程範圍內私有土地上非合法地上物需辦理救濟者,比照本原則救濟
標準給予配合施工獎勵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