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蓄水庫安全評估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蓄水庫管理機關(構)執行蓄水庫安全評估,依蓄水庫安全檢查與評
    估辦法及本要點規定辦理之。

二、蓄水庫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即辦理全部或局部之安全評估:
    (一)知期蓄水後發現異常情況。
    (二)發生超高蓄水位。
    (三)發生設計地震以上地震。
    (四)經安全檢查認有必要者。

三、蓄水庫安全評估應依有關技術之最新公認觀念及標準辦理,並提出評
    估結果及建議。若評估所採之觀念或標準與水庫興建時所採者有差異
    時,應予指明及說明其影響。

四、承辦蓄水庫安全評估工作專業機構學術團體或工程顧問機構、應由具
    有工作經驗之各項工作主辦人員負專業責任外,其召集人應由具有壩
    工實務經驗十年以上之水利或土木專業技師擔任之。

五、蓄水庫管理機關(構)應按各蓄水庫之自然環境情況及工程設施,注
    意其特殊問題,擬訂安全評估工作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
    施;若蓄水庫管理機關(構)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其安全評估
    工作計畫應報經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惟如
    為蓄水庫安全而需緊急處理者,管理機關(構)應提出計畫,說明理
    由,不待全部評估核定程序之完成,得立即進行以爭取時效。遇此情
    形,直轄市主管機關得逕予核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六、蓄水庫安全評估之對象包括:
    (一)蓄水庫。
    (二)蓄水壩及其基礎。
    (三)溢洪設施及下游放水路。
    (四)其他關聯結構物及其基礎。
    (五)機電設備。
    (六)水庫維護運轉調節等事宜。
    (七)集水區內影響蓄水庫安全之範圍。

七、蓄水庫管理機關(構)應建立蓄水庫安全資料檔卷分卷如下:
    (一)氣象及水文:包括計畫洪水及溢洪演算、規劃設計有關之資料
          及因蓄水庫營運管理需要而設立氣象與水文站之觀測紀錄。
    (二)區域地質及重要結構物地質報告:包括壩址及蓄水庫集水區域
          或淹沒區有關之地形、地質、地震、活動斷層與結構物基礎地
          質資料。
    (三)水庫淹沒及集水區情況。包括水與土地資源之利用、開發、保
          育、治理、景觀及遊憩與水資源管理資料。
    (四)工程設計:包括設計準則、設計圖、規範、結構物應力分析、
          基礎設計、防漏及排水、材料設計、設計變更竣工圖、竣工報
          告、規劃與施工期間有關工程材料調查試驗報告、完工後壩體
          及其附屬建造物老化與衍變檢查試驗紀錄。
    (五)施工紀錄:包括施工規範結構物基礎處理與建造、施工品質檢
          驗、機電設備安裝、材料檢驗、監測儀表裝設及施工照片。
    (六)營運紀錄:包括水庫運用規則及實績、維護換新規則及實績、
          監測儀表之觀測紀錄、特殊運轉經過、水質、景觀及遊憩。
    (七)緊急應變措施:包括潰壩模擬演算、淹水區域、結構安全、預
          警系統、警報資訊傳遞系統、緊急指揮系統、演習紀錄。
    (八)報告彙集:包括本蓄水庫在規劃、興建及營運設計、施工運轉
          、維護安全檢查評估報告、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前項安全資料,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隨時補充更新及分析。

八、蓄水庫安全評估工作分以下階段進行:
    (一)安全資料之分析,檢討及複核。
    (二)現場安全檢查之評估。
    (三)必要資料之補充調查及分析。
    (四)各結構物之安全評估。
    (五)有關安全應採措施之建議。
    (六)編寫評估報告、提出結論及建議。

九、蓄水庫安全資料之分析與檢討及複核項目如下:
    (一)調查、規劃及設計階段:
          1.可行性分析及定案研究報告。
          2.設計準則。
          3.影響設計結果之備忘錄。
          4.施工計畫、規範及其替代方案與修正計畫。
          5.地震最大可能震度及設計地震分析。
          6.最大可能洪水量及設計洪水。
          7.溢洪分析。
          8.大壩穩定及內部應力分析。
          9.材料調查及試驗分析。
    (二)施工階段:
          1.施工計畫。
          2.施工方法及施工機械。
          3.施工規範。
          4.施工紀錄及設計變更。
          5.工程檢驗、品管報告。
          6.施工監測儀器紀錄。
          7.竣工報告。
          8.施工期間之異常或意外情況之補救措施。
          9.蓄水庫構築條件及材料特性與現況之比對。
    (三)營運管理階段:
          1.組織人力及分工。
          2.訓練。
          3.安全防護。
          4.蓄水庫運用及維護規則。
          5.放流操作。
          6.蓄水庫運轉及維護管理。
          7.運轉及監測計畫與紀錄。
          8.蓄水庫運轉期間各設施之重大維修或修改計畫。
          9.現有監測設施種類,觀測方法與頻率。
    (四)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1.潰壩演算,受災區域範圍、避難路線、疏散地點、疏散方式
            。
          2.警告警報系統設施。
          3.緊急處理計畫。
          4.緊急通知計畫。
          5.居民疏散安置計畫。
          6.搶修及修復物料器材之儲存與供應計畫。
          7.人力動員計畫。

十、蓄水庫現場安全檢查之評估應依照定期安全檢查之項目及程序辦理,
    如有需要,得配合各種檢查儀器辦理詳細複查並將其結果與各項安全
    資料分析結果核對,以茲發現問題。

十一、蓄水庫安全評估報告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結論及建議。
      (二)評估工作經過。
      (三)蓄水庫設施之情況。
      (四)安全資料之檢討及補充。
      (五)現場檢查。
      (六)蓄水壩之安全。
      (七)溢洪安全。
      (八)水工機械。
      (九)其他設備及建造物之安全。
      (十)操作及維護之檢討。
      (十一)蓄水庫週邊安定檢討。
      (十二)緊急應變計畫。
      (十三)改善建議。
      (十四)參考文獻。
      (十五)附錄。

十二、蓄水庫安全評估結果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安全評估工作由蓄水庫管理機關(構)辦理,中央主管機關
            予以指導協助;若蓄水庫管理機關(構)之主管機關為直轄
            市政府,其安全評估工作,直轄市主管機關予以指導協助。
      (二)安全評估報告由蓄水庫管理機關(構)初審並將建議事項之
            處理意見,連同重大問題及應辦事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
            定;若蓄水庫管理機關(構)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其
            安全評估報告由蓄水庫管理機關(構)初審並將建議事項之
            處理意見,提報直轄市主管機關審議後連同重大問題及應辦
            事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三)重要蓄水之安全評估報告,主管機關得委託國內外專家或專
            業機關(構)協助審核。

十三、蓄水庫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核(定),應考慮下列各點:
      (一)資料之完整及可靠程度。
      (二)評核分析之原則及方法,是否正確詳盡。
      (三)是否包括蓄水庫全部有關設施及安全有關問題。
      (四)建議事項是否重要及可行。

十四、蓄水庫安全評估報告審定後,其建議事項中應辦理改善補救措施及
      進一步研究者,由蓄水庫管理機關(構)儘速擬具執行計畫報請主
      管機關核定,並予以指導及協助辦理,其執行進度及結果應報主管
      機關核備。

十五、蓄水庫安全評估經費應由蓄水庫管理機關(構)於編列營運管理經
      費年度預算時一併籌措。其有財務困難者得報請主管機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