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評價職位歸級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56年05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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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名詞釋義
  一、作業:指一工作人員為完成某種目的,所從事之各別操作或任務。
  二、職位:指分派於一工作人員所擔任之作業與責任。
  三、評價職位:指技藝、半技藝與勞務性之職位,而適於以工作評價標
      準評價者。
  四、工別:指作業性質相同,而程度高低並不相等之若干作業之組合。
  五、職系:指一個工別或若干性質相近工別之組合。
  六、職組:指一個職系或若干性質相關職系之組合。
  七、工級:指同一工別各作業職責上所需知能程度高低之區分。凡屬於
      同一工別之各項作業,其職責上所需知識、技能及經驗相當者,均
      列入同一工級。
  八、工等:指不同工別之若干工級其工作程度高低之區分。凡職責上所
      需知能、責任、體能及所在工作環境相當者,均列入同一工等,且
      可適用同一薪給幅度。
  九、評價因素:指工作之各項基本特質,可分別選為評定工作之部份價
      值者。
  十、工作評價:指用一種合理方法,分析評定工作相對價值之高低,藉
      以建立公允之工資制度。
  十一、工作說明表:指敘明工作中作業事實,以供分析,便利評價之書
      面文件。
  十二、工作評價表:指依照評價因素,分析工作性質,辦理評價之標準
      書面文件。
  十三、工級資格規範:指同一工別列入同一工級之作業及所需知識、技
      能(作業方法、設備與物(資)料)、經驗及其他特殊條件之標準
      書面文件。
  第二章  職組職系工別工等及工級之設置
  一、查部屬各事業機構現有工人工作之名稱頗不一致,有名稱相同,而
      作業內容不同者,亦有作業內容相同,而名稱不同者,經統計各機
      構工人工作之名稱,數逾二千以上,為便於管理,經依據調查資料
      並依照第一章「名詞釋義」所料之職組職系及工別定義,區分為機
      械等十二個職組,機械加工等八十三個職系,並將各工人工作之名
      稱歸納為四百二十八個工別。此項職組職系暨工別,將來並得視事
      實需要予以增減。茲將設置之工人職組職系暨工別數目列表如後,
      至各職組職系工別主要作業內容及其編號詳列附錄一,以作各事業
      機構辦理評價之用。
  三、本部所訂評價職位工作評價標準四大因素之中,責任、體能、及工
      作環境等三大因素,因時因地而有變異,惟知識、技能(包括作業
      方法、設備及物(資)料三項)及經驗因素經評定後,較為固定,
      故「知能」程度之高低,可作為訂定工級之標準。各機構可將同一
      工別各工作職責上所需「知能」程度之高低,區分為若干工級。
  四、各工別之工級確定後,其工級名稱即為「評價職位」之職稱。例如
      車床工,就其「知能」程度之高低,區分為三級,其所需知能最低
      者,列為一級,職稱「一級車床工」;所需「知能」次低者,職稱
      「二級車床工」;所需「知能」最高者,職稱「三級車床工」,以
      此類推。
  第三章  工作評價程序表解
  一、本部辦理所屬事業機構評價職位工作評價程序表解
  二、部屬各事業機構辦理評價職位工作評價程序表解
  第四章  辦理工作評價之準備工作
  第一節  成立評價機構
  一、各事業機構為辦理評價職位之工作評價,應於職位分類推行委員會
      下成立工作評價委員會(簡稱評工會),由職位分類推行委員會主
      任委員兼任主任委員,其委員人選,由兼主任委員就左列各款人員
      中遴選若干人擔任,呈由主持人派兼之,並報部備查:
  (一)有關單位主管。
  (二)對工作評價有研究者。
  (三)熟悉評價職位操作之工作人員。
  二、評工會設總幹事一人,(必要時得設副總幹事一人),由兼主任委
      員遴報主持人調任之,承兼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及有關工作評
      價事宜。
  三、各事業機構附屬單位得視規模大小,及工人人數多寡,分別成立評
      工分會(或評工小組),辦理各該單位評價職位之初評工作。
      前項評工分會設主任委員,評工小組設召集人,均各為一人,及評
      工委員若干人,幹事各一人,均由總機構評工會兼主任委員遴派適
      當人員充任之。
  四、各事業機構及其附屬單位為使評價工作順利進行起見,均應遴調適
      當人員至評工會(評工分會或評工小組)集中辦公。
  五、各事業機構應依照第三章部屬各事業機構辦理評價職位工作評價程
      序表解,以及部令限期完成之規定釐訂工作進度報部備查。
  第二節  辦理研習及宣傳
  一、舉辦工作人員短期研習,將有關職位分類及工作評價之理論,以及
      本規程內容之規定詳予說明,以期各員對有關理論及實務能有相當
      瞭解,並能將本規程之規定,應用於實際工作。
  二、利用各種集會對全體員工說明工作評價之意義及其效用,期能增進
      全體員工之瞭解,以利評價工作之進行。
  三、評工會(評工分會或評工小組)工作人員宜隨時與工人接觸,解答
      有關辦理工作評價之問題,以利工作之推進。
  第三節  搜集及準備有關資料
  一、有關工人管理與操作以及安全法令各項規章。
  二、工人名冊及其工資表。
  三、參照職組職系工別工等及工級之設置一章,擬定本機構(單位)應
      予評價之各工作種類與名稱表。
  四、各種有關統計數字及紀錄,如傷害次數及財物損失金錢數字等項。
  五、其他與工作評價各因素有關之文字圖解或數字等資料,如訓練資料
      及產品流程圖等。
  第四節  填寫工作說明表及評價表
  一、凡屬編制內評價職位之現任工作人員,均應由各該職位之監工人員
      負責填寫其工作說明表及評價表(附錄二)。上項監工人員係指直
      接監督工人操作之人員,如該監工人員因故不能填寫時,可由其上
      級主管人員代填。
  二、監工人員填寫工作說明表及評價表前,應先詳讀填表須知(附錄三
      ),再依照各項規定詳實填寫。
  三、填表文字應簡要確實,不得作誇張之敘述,為求具體與完備起見,
      並宜赴現場詳細觀察與詢問,作成紀錄,再為填寫。
  四、以上兩表填畢後,應送由各該主管人員依照填表須知審閱,如認為
      所填內容有不確實或遺漏之處,應即加以修正或補充,再彙送評工
      會(評工分會或評工小組)彙辦。
  五、凡「知能」等四大評價因素內容完全相同之職位,可共填工作說明
      表及評價表一份,惟應另附名單,以備查考。
  第五節  審核工作說明表及評價表
  一、評工會(評工分會或評工小組)收到工作說明表及評價表後,應即
      依其工作類別,分送有關委員審查。
  二、審查工作應注意下列五點:
  (一)應填項目有無遺漏。
  (二)填寫內容是否明晰正確,適合要求。
  (三)就工作說明表及評價表所填各項作業時間之百分率,互為校正,
        以免矛盾。
  (四)表填內容有與收集或準備之資料有關者,並應相互核校,以資確
        實無誤。
  (五)與工作人員,監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會談,作必要之補充與修正
        。
  三、審查意見如與工作人員或主管人員不相一致時,另加簽註,以待評
      工會(評工分會或評工小組)開會決定。
  第五章  工作評價標準
  辦理評價工作,首先應選用評價因素,並規定其內容,茲經選用「知能
  」、「責任」、「體能」及「工作環境」四大因素,並決定「知能」包
  括「知識」、「技能」及「經驗」三小因素,「責任」包括「對他人安
  全」、「財物與業務」及「監督」三小因素,「體能」包括「心力」及
  「體力」二小因素,「工作環境」包括「工作場所」及「危險性」二小
  因素。次就各因素應予考慮之觀點,分別將其程度酌予劃分為三級至六
  級,並將各因素之定義及各級程度之界說及其分數予以決定,製成下列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評價職位工作評價標準,以作各事業機構辦理評價
  之用。其中「知識」、「設備」、「對他人安全」與「危險性」及「工
  作場所」等四項,各機構於辦理時,其觀點未必完全相同,為使觀念一
  致與判斷一致,特各附補充說明表一種(附錄四、五、六、七)以作依
  據;惟「知識」與「設備」兩項內容廣泛,無法一一列舉,其有為補充
  說明所未包括者,各機構於辦理時可就其內容與補充說明所訂程度比較
  後再為列入。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評價職位工作評價標準
  第六章  實施評價
  第一節  工作程序
  一、工作評價之進行,分為初評與複評兩步驟,各機構附屬單位評工分
      會(或評工小組)辦理初評,各該總機構評工會辦理複評。
  二、評工分會(或評工小組)應就所屬工作說明表及評價表全部審查無
      誤後,即進行初評。
  三、初評工作由評工分會(或評工小組)各委員負責辦理之,並將其結
      果提經會議通過。如委員意見相距過遠時,可由各委員分別予以評
      分,以平均數試決之;如仍不能獲得解決時,可以下述三種程序之
      一決定:
  (一)由分會主任委員或小組召集人決定。
  (二)呈由各該附屬單位負責人核定。
  (三)報請總機構評工會核定。
  四、各事業機構附屬單位依照上序列程完成初評工作後,應將同一職組
      之工作造具評價結果彙報表(附錄八),檢同工作說明表及評價表
      呈報總機構複評。
  五、複評工作由評工會各委員負責辦理之,並將其結果提經會議通過。
      如委員之意見相距過遠時,依照上列第三條辦法辦理之;如仍不能
      獲得解決時,可以下述二種程序之一決定:
  (一)由主任委員決定。
  (二)呈由主持人核定。
附件
  一、初評:
  (一)經審核完畢後之工作說明表及評價表,按下列程序與方法處理之
        :
    1.彙集同一工別之工作說明表及評價表。
    2.各工別之工作說明表及評價表,依其所屬職組職系工別之編號順序
      排列(附錄一),並按職組分別裝訂。
    3.將同一職組各職系之各工作編製工作說明表及評價表份數及人數統
      計表。
  (二)先按下列程序與方法,評定各因素之程度:
    1.根據工作評價表所填各因素內容(即評價之依據)
      與評價標準所定之各程度界說比較後,評定其程度。
      評定「知識」、「設備」、「工作場所」、「對他人安全與危險性
      」之程度時,可參閱各該項程度內容補充說明(附錄四、五、六、
      七)
    2.為使觀念一致,各工作程度便於比較起見,可將各職組所屬各工作
      之同一因素同時一次評定
    3.各因素程度評定後,即依照評價標準所訂各該程度之分數,填入工
      作評價表「評分」一項,並按職組造具評價結果彙報表(附錄八)
      。
  (三)次按照下列程序與方法,將同一職系各工作之各因素程度作橫的
        比較:
    1.根據評價結果彙報表將同一職系之各工作,就其同一因素之程度,
      由高到低順序排列,編製各因素程度比較表(附錄九)。
    2.根據上述比較表,先用排列法比較其程度之評定是否適當;如比較
      之工作為數不多時,並可用下列成對比較法再作比較;如其結果顯
      有不公平現象時,則應重行審查其評分內容,或作必要之修正。
    註:成對比較法公式:
          設N代表擬予比較之工作數目,則各工作應予N(N-1)
          比較之次數公式為────。
                             2
        成對比較法舉例:
          設某機構機械加工職系有下列A、B、C及D四個工作,設A
          代表三級車床工,C代表二級鑽床工,D代表三級鉋床工;各
          該工作之「作業方法」程度之對比數,依照上列公式代入具4(
                                       4-1)
          體數字,則其應予比較之次數為────=6 6
          次,如下列表一。
          至其比較結果如下列表二所示  :
          上列兩表之對比方法為:程度較高者在表一中劃一勾「ˇ」
          ,將表一劃勾之次數填入表二「勾次」欄。依次之多寡,即
          可決定「作業方法」程度之高低,由下列表二,可知「作業方
          法」比較結果,以三級銑床工為最高,二級鑽床工為最低。
  (四)再按照下列程序與方法,將同一職組各工作之各因素程度作橫的
        比較:
    1.彙集「同一職系各工作各因素程度比較表」,將一職組之各工作,
      按其同一因素之程度,由高到低順序排列,編製各因素程度比較表
      (附錄九)。如同一職組之工作為數過多時,可從各職系中選取若
      干主要工作為代表(必需為工人所最熟悉,且其知能因素之高低有
      明顯之界限者),按其同一因素之程度,由高到低順序排列,編製
      各代表性工作各因素程度比較表。
    2.依照前條同款之程序與方法,將上述比較表作同一職組橫的比較與
      修正。
  (五)最後按照下列程序與方法,將不同職組各工作之各因素作橫的比
        較:
    1.從各職組內選取若天個主要工作為代表,按其同一因素之程度由高
      到低順序排列,編製各因素程度比較表(附錄九)。
    2.依照前條同款之程序與方法,將不同職組作橫的比較與修正。
  (六)各職組之因素程度作橫的比較與修正完畢後,結算分數,並按照
        第二章第二、三節之規定暫定各工作之「工等」與「工級」。
  (七)彙集「各職組工作說明表及評價表份數及人數統計表」、「評價
        結果彙報表」、「同職系各工作各因素程度比較表、「同職組各
        工作各因素程度比較表」、及「各職組各工作各因素程度比較表
        」,並檢同「工作說明青及評價表」關會議紀錄呈報總機構複評
        。
  二、複評:
  (一)就各評工分層(或評工小組)呈報之工作說明表及評價表,按照
        前項一、初評(一)所定之程序與方法辦理。
  (二)工作評價表各因素內容(即評價之依據)各級程度之複評,按下
        列程序與方法辦理之:
    1.審查同一工別各工作之工作評價表知能因素內容之程度,是否有明
      顯之區分。
    2.根據評工分會(或評工小組)呈報之各職組評價結果彙報表,選出
      同中同一工別且工級相同之工作評價表,複評其所填因素內容是否
      一致,及其程度之評定是否相同。
    如因素內容及其程度之評定均屬一致時,其餘各工作可不必全部予
      以複評;必要時,得選取該單位較為主要之最高程度之工作作為代
      表,照前項一,初評第五條之辦法,作各職組間橫的複評與修正。
    如評定之程度雖屬相同,而其因素內容相差過鉅,或內容相同,而
      其程度之評定不同時,應將該工作提出複評,根據複評結果,修正
      工作評價表及其他各種比較表。
    如照前條調整之結果致使各該工作所屬職系職組之其他工作相對程
      度發生影響時,應加附理由送請原單位評工分會(或評工小組)設
      法予以調整,使其一致。
    3.選取若干不同職組之主要工作為代表,審查工作評價表之各因素內
      容及評定程度是否適當。
    4.複評與修正完畢後,核算分數,並將各工作「工等」與「工級」分
      別予以擬定,必要時可將各工作之評分結果,繪製比較圖表,以供
      驗證之用。
    5.根據複評結果,編製該機構各職組所屬工別各工作「評價結果彙報
      表」連同「工作說明表及評價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呈報本部核
      辦。
  第七章  工作評價之核定及實施
  一、各事業機構評價職位各工作經評價完畢後,應按職組造具評價結果
      彙報表,連同工作說明表及評價表呈報本部核定。
  二、本部於核定工等後,另行訂定評價職位薪給表;凡屬「評價職位」
      ,即應依照此項規定辦理。
  第八章  工作評價之修正與調整
  一、各事業機構辦理評價工作完成後,如發現所屬工作有下述情形之一
      時,得呈報申請分別予以修正與調整:
  (一)因工作內容變動,而使因素內容隨之變動,須重行評價時。
  (二)增加新工作或新職位時。
  (三)原有工作廢除時。
  二、辦理申報時,應檢附原有及修正後或新增之工作說明表及評價表,
      呈部核備。
  第九章  撰寫工級資格規範
  一、各事業機構辦理評價工作完畢,呈奉本部核定後,可開始撰寫工級
      資格規範。
  二、撰寫工級資格規範之目的,在將評價結果應用於管理方面,使各機
      構對於同級工人之考選、訓練與升遷等獲得一致之標準。
  三、每一工級應寫工級資格規範,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機構名稱。
  (二)職組系工別工級名稱與編號。
  (三)本工級指派作業之範圍。
  (四)本工級所需資格條件:
      1.知識。
      2.技能:A、作業方法,B、設備,C、物(資)
        料。
      3.經驗。
      4.其他特殊條件。
  四、各機構工級資格規範報部後,由部核編公布,並製定各項人事管理
      法規,凡屬各該級工人之考選、訓練、作業指派及升遷等,即應按
      照規定辦理。
@[附件]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二冊1364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