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加氣站普及政策,補助業者設
置加氣站,以因應車輛加氣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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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已依法核准經營,並辦妥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營
業登記之加氣站、加油站兼營加氣站或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兼營加氣站
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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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設加氣站或同一加氣站新增儲氣槽,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其補助
標準與額度如下:
(一)設置地下儲氣槽者:
1.儲氣槽容量合計未滿十立方公尺者,每站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
2.儲氣槽容量合計十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二十立方公尺者,每站補
助新臺幣二百萬元。
3.儲氣槽容量合計二十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三十立方公尺者,每站
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
4.儲氣槽容量合計三十立方公尺以上未滿四十立方公尺者,每站
補助新臺幣四百萬元。
5.儲氣槽容量合計四十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五十立方公尺者,每站
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
6.儲氣槽容量合計五十立方公尺以上未滿六十立方公尺者,每站
補助新臺幣六百萬元。
7.儲氣槽容量合計六十立方公尺以上者,每站補助新臺幣七百萬
元。
(二)設置地上儲氣槽者,依前款規定減半補助。
(三)自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生效日起至一百零一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成建站並開業者,除依前二款規定補助
外,並增加補助總金額百分之四十;如設置地下儲氣槽容量合計
六十立方公尺以上者,其補助總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加油站兼營加氣站或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兼營加氣站,適用前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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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設置加氣站、加油站兼營加氣站或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兼營加氣站之業
者申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或許可文件影本。
(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儲氣槽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五)有關加氣站設置成本之資料影本。
(六)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申請補助者,應於地方政府核准加氣站籌建後三個月內,將建站
工程進度計畫表函送本局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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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對於前點申請補助案件之審查,除應按申請先後次序進行書面資
料之審查外,得邀集專家及相關單位進行現場查勘,並應確認加氣站
業者已開始營業後,始予撥款。
前項補助款之核撥,應按核准先後依序撥付;如年度預算不敷支應時
,未獲足額撥付補助款之業者,不足數額於次一會計年度優先撥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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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接受本局補助之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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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對受補助案件之受補助對象、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准日期及
其他相關事項資訊,應按季公開於本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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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氣站業者經核定補助設置者,應於補助款核撥後,按季填報發氣量
統計表(附表二)函送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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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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