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能源局補助加氣站設置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所有條文

一、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加氣站普及政策,補助業者設
    置加氣站,以因應車輛加氣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已依法核准經營,並辦妥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營
    業登記之加氣站、加油站兼營加氣站或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兼營加氣站
    業者。

三、新設加氣站或同一加氣站新增儲氣槽,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其補助
    標準與額度如下:
  (一)設置地下儲氣槽者:
        1.儲氣槽容量合計未滿十立方公尺者,每站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
        2.儲氣槽容量合計十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二十立方公尺者,每站補
          助新臺幣二百萬元。
        3.儲氣槽容量合計二十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三十立方公尺者,每站
          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
        4.儲氣槽容量合計三十立方公尺以上未滿四十立方公尺者,每站
          補助新臺幣四百萬元。
        5.儲氣槽容量合計四十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五十立方公尺者,每站
          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
        6.儲氣槽容量合計五十立方公尺以上未滿六十立方公尺者,每站
          補助新臺幣六百萬元。
        7.儲氣槽容量合計六十立方公尺以上者,每站補助新臺幣七百萬
          元。
  (二)設置地上儲氣槽者,依前款規定減半補助。
  (三)自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生效日起至一百零一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成建站並開業者,除依前二款規定補助
        外,並增加補助總金額百分之四十;如設置地下儲氣槽容量合計
        六十立方公尺以上者,其補助總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加油站兼營加氣站或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兼營加氣站,適用前項之規定
    。

四、設置加氣站、加油站兼營加氣站或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兼營加氣站之業
    者申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或許可文件影本。
  (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儲氣槽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五)有關加氣站設置成本之資料影本。
  (六)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申請補助者,應於地方政府核准加氣站籌建後三個月內,將建站
    工程進度計畫表函送本局備查,修正時亦同。

五、本局對於前點申請補助案件之審查,除應按申請先後次序進行書面資
    料之審查外,得邀集專家及相關單位進行現場查勘,並應確認加氣站
    業者已開始營業後,始予撥款。
    前項補助款之核撥,應按核准先後依序撥付;如年度預算不敷支應時
    ,未獲足額撥付補助款之業者,不足數額於次一會計年度優先撥付之
    。

六、接受本局補助之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

七、本局對受補助案件之受補助對象、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准日期及
    其他相關事項資訊,應按季公開於本局網站。

八、加氣站業者經核定補助設置者,應於補助款核撥後,按季填報發氣量
    統計表(附表二)函送本局備查。

九、本要點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