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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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部為促進所屬事業(以下簡稱「各事業」)企業化經營及激勵事業
    人員工作潛能,提高生產力,發揮整體經營績效,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

二、各事業當年度經營績效獎金,包括「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兩部
    分,獎金之提撥總額以不超過四點四個月薪給為限。

三、考核獎金:
  (一)各事業當年度工作考成列甲等者,其考核獎金之提撥總額以不超
        過本機構二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二)各事業當年度工作考成列乙等以下(含乙等)者:
        1.工作考成成績未滿八十分,但在七十五分以上者,其考核獎金
          之提撥總額以不超過本機構一點五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2.工作考成成績未滿七十五分者,其考核獎金之提撥總額以不超
          過本機構一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三)考核獎金之項目包括:
        1.各事業董事長考成獎金
        2.各事業總經理及所屬人員考績獎金
        3.全勤獎金
        4.工作獎金

四、績效獎金:
  (一)當年度審定決算無盈餘或虧損之事業,不發給績效獎金。但事業
        當年度無盈餘或虧損係受政策因素影響,並經申算該影響金額後
        可為盈餘者,其績效獎金總額由各事業依下列方式計算,且以不
        超過本機構二點四個月薪給總額為限。績效獎金月數=一點二個
        月加 X;「總盈餘」達「法定稅前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響金額」
        者,以一點二個月為限;未達「法定稅前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響
        金額」者,以一點二個月按達成比率調減;超過「法定稅前盈餘
        加減政策因素影響金額」者,績效獎金為一點二個月加 X; X為
        零至一點二個月,每級距零點四個月,最高加計三級至一點二個
        月為限。
        前述級距基準台電、中油公司為六%(第一級距為一%≦ Y<六
        %,第二級距為六%≦ Y<十二%,第三級距為十二%≦ Y);
        台水、台糖、漢翔公司為五%(第一級距為一%≦ Y<五%,第
        二級距為五%≦ Y<十%,第三級距為十%≦ Y); Y為「總盈
        餘」超過「法定稅前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響金額」之比例。
  (二)總盈餘以審定決算稅前盈餘為基準,經扣除非屬員工貢獻之收益
        後,再加減申算因各項政策因素項目導致之影響金額。
  (三)前項「政策因素」係指:
        1.為配合政府穩定物價政策,致無法反映成本,調整產品售價。
        2.配合專屬該事業政策任務之法令規定,致成本增加或價格無法
          調漲部分。
        3.為配合政府政策,從事國內外投資以致虧損。
        4.經行政院與本部政策指示辦理事項。
  (四)政策因素之限制:
        1.處理土地盈餘不得作為計算獎金之基礎,僅其中屬員工貢獻部
          分得認列政策因素。
        2.因天然災害影響致營業收入與盈餘減少事項,不屬於「政策因
          素」。
        3.屬於因政府法規修正影響事項,應為公民營企業一體遵循,非
          屬各事業肩負之政策任務。
        4.屬公司經營範疇或企業責任者,不列入「政策因素」範圍,但
          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五)各事業於年度結束後,得就影響決算盈餘之政策因素項目提報本
        部審議後,再由各事業自行從嚴核算各項政策因素之影響金額,
        並依績效獎金計算方式申算獎金總額,由董事會核定。
  (六)年度內新進或已命令退休、資遣、申請退休、育嬰假或留資停薪
        復職及在職死亡人員得各按當年度內在職月數比例發給績效獎金
        。
  (七)各事業機構績效獎金之分配,應視單位績效及員工貢獻差異程度
        ,按合理比例發給。
  (八)各事業為從嚴核發績效獎金,應按行政院「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
        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用人費薪給管理
        要點」及本要點各項規定,訂定「核發績效獎金應行注意事項」
        並報本部備查。

五、各事業於編列年度用人費預算時,應衡酌經營狀況、預算盈餘、用人
    費負擔能力及政策因素等核算估計,編列經營績效獎金預算。
    政策因素在預算編列時,應覈實估計納入。

六、
  (一)各事業至年終審定決算時,實際核發之經營績效獎金總額應併用
        人費決算提列,在不超過本部所屬事業機構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
        規定核計之實際用人費支付限額內辦理。
  (二)事業確因辦理經營績效獎金而有當年度實際用人費支付限額不足
        支應之情事,得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行政院核定後,仍按本
        要點覈實計發獎金:
        1.當年度審定決算轉虧為盈。
        2.當年度審定決算虧損,經申算政策因素影響金額後可為盈餘。
        3.當年度審定決算有超額盈餘。

七、各事業機構如未達年度營運目標或經營績效欠佳者,事業主持人應負
    經營成敗責任。

八、為審議經營績效獎金相關事宜,以及各事業提報之影響年度決算盈餘
    政策因素項目,本部得組成「經營績效獎金審議會」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