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一)使國、省營生產事業之發展,在政策上整體配合,業務上相互協
調,以達成公營生產事業總體功能之充分發揮,國家資源之經濟
有效運用。
(二)使國、省營生產事業間有關問題,能充分溝通意見,獲致協調,
以資提高行政效率。
|
二、範圍:
(一)國、省營生產事業間之業務經營與發展,需要相互支援或分工合
作之事項。
(二)國、省營生產事業互有關聯之重要投資計畫,部、府間有溝通意
見或協調必要之事項。
(三)國、省營生產事業產品之生產與運銷,需要部、府所屬有關單位
配合或支援之事項。
(四)國、省營生產事業間,在財務、人力、物力、研究發展或經營管
理上,有相互支援或統籌研議必要之事項。
(五)其他牽涉國、省營事業間性質重要或範圍較廣,不易由事業機構
間自行獲致協調之事項。
|
三、主持人及出列席人員:
(一)主持人
經濟部政務次長與臺灣省政府秘書長共同擔任。
(二)出席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執行長、工業局局長三人。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廳長、建設廳廳長、經濟建設動員委員會副主
任委員三人。
(三)列席
與當次座談會議案有關之部、府所屬單位首長,有關業務主管;
國、省營生產事業機構負責人。
|
四、會期:
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五、記錄處理:
座談會記錄,經二位主持人簽署後,由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以下
簡稱國營會)及臺灣省政府經濟建設動員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動會)
分別簽報部長及主席核可後,各依行政程序分函辦理。如需報院時,
由部、府會銜或分別函報。
|
六、議事作業:
(一)本座談會得由部、府所屬有關單位及生產事業機構研提議案。
(二)每次座談會前,由國營會與經動會將議案相互彙送,逐案先行簽
註意見,舉行預備會,彙編議程。
(三)座談會由國營會、經動會輪流籌備。
|
七、附則:
本要點於經濟部及臺灣省政府換文同意後實施,並報院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