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臺灣省政府國省營生產事業配合發展座談會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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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一)使國、省營生產事業之發展,在政策上整體配合,業務上相互協
        調,以達成公營生產事業總體功能之充分發揮,國家資源之經濟
        有效運用。
  (二)使國、省營生產事業間有關問題,能充分溝通意見,獲致協調,
        以資提高行政效率。

二、範圍:
  (一)國、省營生產事業間之業務經營與發展,需要相互支援或分工合
        作之事項。
  (二)國、省營生產事業互有關聯之重要投資計畫,部、府間有溝通意
        見或協調必要之事項。
  (三)國、省營生產事業產品之生產與運銷,需要部、府所屬有關單位
        配合或支援之事項。
  (四)國、省營生產事業間,在財務、人力、物力、研究發展或經營管
        理上,有相互支援或統籌研議必要之事項。
  (五)其他牽涉國、省營事業間性質重要或範圍較廣,不易由事業機構
        間自行獲致協調之事項。

三、主持人及出列席人員:
  (一)主持人
        經濟部政務次長與臺灣省政府秘書長共同擔任。
  (二)出席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執行長、工業局局長三人。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廳長、建設廳廳長、經濟建設動員委員會副主
        任委員三人。
  (三)列席
        與當次座談會議案有關之部、府所屬單位首長,有關業務主管;
        國、省營生產事業機構負責人。

四、會期:
    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記錄處理:
    座談會記錄,經二位主持人簽署後,由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以下
    簡稱國營會)及臺灣省政府經濟建設動員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動會)
    分別簽報部長及主席核可後,各依行政程序分函辦理。如需報院時,
    由部、府會銜或分別函報。

六、議事作業:
  (一)本座談會得由部、府所屬有關單位及生產事業機構研提議案。
  (二)每次座談會前,由國營會與經動會將議案相互彙送,逐案先行簽
        註意見,舉行預備會,彙編議程。
  (三)座談會由國營會、經動會輪流籌備。

七、附則:
    本要點於經濟部及臺灣省政府換文同意後實施,並報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