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編列研究發展支出占其總支出預算比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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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業創新條例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其中
    增訂第九條之一第一項強化國營事業研發投入,明定「為促進國營事
    業從事創新或研究發展,國營事業編列研究發展預算應達其總支出預
    算之一定比例」,相關預算定義及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一)總支出預算:總支出預算係指營業成本加上營業費用。(總支
          出預算=營業成本+營業費用)
    (二)研究發展預算:研究發展預算原則以研發費用為限,惟各國營
          事業如依法需編列特種基金規費由政府統籌運用者,不予納入
          ;另各國營事業如有編列研發相關資本支出,亦可納入。(研
          究發展預算=研發費用-基金規費+研發相關資本支出)
    (三)計算及檢核方式:為降低匯率、原物料價格波動之不確定因素
          ,各產業年度研究發展預算數,應以最近五年平均總支出預算
          乘以目標比例編列之。

二、考量各國營事業產業特性及規模差異,訂定各國營事業所屬產業中華
    民國一百十五年目標比例如下:
    (一)電業類:百分之零點六。
    (二)油製品類:百分之零點五六。
    (三)糖製品類:百分之零點九二。
    (四)水源供應類:百分之零點零八。
    (五)金融服務類:百分之零點零零一至百分之零點零五。
    (六)郵政服務類:百分之零點零零二。
    (七)運輸管理類:百分之零點零零一至百分之零點一八六。
    (八)菸酒製品類:百分之零點五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