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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高用電水準,增進設備安全,改進技術及設計標準,特訂定本辦
    法。
二、凡公私機構廠礦大樓等用戶,如契約容量在 100瓩以上者,其電力等
    設備或其用電情形等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者,則所有各項電力設備之
    設計及施工時之監督,均應交由經濟部登記有案領有開業執照及依法
    參加電機技師公會之電機技師負責辦理:
  1.有22,000伏及以上電壓之電力設備者。
  2.電力設備係供應六層以上高樓用電者。
  3.變壓器合計容量超過 500KVA之電力用電者。
  4.有可以影響電力公司供電品質之電力設備者。
  5.用電場所有易爆性塵埃或易燃性物質者。
  6.公共場所或其他因用電性質特殊用戶,倘發生停電將導致嚴重損壞,
    甚至引起危險者。
三、前條有關之公有機構之電力設備設計人員得由起造機關內依法取得經
    濟部工業技師(電機科)證書者擔任之。
四、電機技師於接受委託人交辦電力設備後,對承辦之電力設備之設計及
    監工等,應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電機技師應事先提出電力設備工程圖樣設計資料及說明書等,送由
      電業審查核定。
(二)電機技師將工程圖樣設計資料及說明書等送審時,應附參加技師公
      會之會員證,該會員證應附有技師照片,並由該技師親自簽名蓋章
      ,依第三條規定設計公有機構之技師須附有關機關證明文件。
(三)送審之資料及圖面應由電機技師簽名蓋章。
(四)工程施工時,應由電機技師代委託人或業主負責監工,並辦理中間
      檢查。
(五)工程竣工時,應由電機技師填具「竣工報告單」檢附「用電設備檢
      查報告書」負責向電業申報竣工,以便電業檢驗。電業應於檢驗合
      格後,方予送電。
五、電機技師對於所承辦之電力設備等有關工程圖樣設計資料說明書等送
    經電業審定後,原則上不得改變。惟如有必需變更設計時,應由原負
    責設計之電機技師將變更後之設計先送電業審核同意後,再行繼續施
    工。
六、電業對電機技師設計之電力設備等工程設計資料及設計圖面審核結果
    如認有不妥之處,得退請電機技師變更之。
七、電機技師應對承包施工之電器承裝業者及其所雇電匠嚴加監督並隨時
    糾正其在施工時之不妥裝置。
八、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