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為配合「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百瓩以上用戶電力設備之設計及監督
    施工執行辦法」,特訂定本細則。
二、凡契約容量在一00瓩以上之用戶,其用電設備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交由經濟部登記有案領有開業執照及依法參加電機技師公會之電
    機技師設計及監督施工。
(一)二二、000伏及以上電壓之用電設備,或二二、000伏電壓電
      地區用戶契約容量未滿五00瓩以二二0/三八0伏電壓供電之用
      電設備。
(二)六層以上之建築物用電設備。
(三)受電變壓器合計容量超過五00KVA之電力用電者。
(四)設有電氣爐(包括電弧爐、電阻爐、感應爐等各種電氣爐)、電焊
      機、軋鋼馬達等,運轉時可能干擾本公司供電電壓品質者。
(五)屬於「屋內線路裝置規則」所規定之第一類及第二類塵埃處所或製
      造貯藏危險物料處所之用電設備。
(六)旅運航空站、旅運海港、車站、自來水廠、交通號誌、旅館、餐館
      、百貨公司、醫院、學校、機關、劇院及其他娛樂場所等之用電設
      備。
三、前條有關之公有機構之電力設備設計人員得經由起造機關證明後,由
    依法取得經濟部工業技師(電機科)證書之該機關職員擔任之。送審
    資料應附該機構之證明。
四、電機技師承辦之用電設計工程,應將業主委辦之設計資料一式三份連
    同業主委託書乙份,依第六、七條規定送本公司當地區營業處或總管
    理處審查。
五、前條送審之設計資料內容:
(一)送審設計圖包括下列各項:
    1.圖號目錄清單。
    2.用電場所位置圖(包括責任分界點之確實位置)及圖例說明。
    3.單線系統圖一註明:(a)受電電壓及受電方式。 (b) 責任分界點
      。(c)變壓器、斷路器、其他各種開關、電容器、避雷器及變比器
      等高壓用電器具之主要規格及連接方式。(d)計器、電驛及附屬設
      備之特性規格及接線方式。(e)低壓以上回路註明負載名稱、容量
      、各相電流分配及導線之種類、線徑、長度、蕊數、配管種類及管
      徑。
    4.保護協調圖-應包括各保護設備間之協調曲線及各保護設備應有之
      標置值。
    5.接地系統圖-包括接地方式、接地導線、接地電阻等及接地設備應
      有之規格及其檢討資料。
    6.有關變、配電設備(包括計費用MOF、斷路器、變壓器、避雷器
      、電纜設施、匯流排、線槽及責任分界點至低壓主開關箱之配置等
      )施工說明圖。
    7.高樓幹線昇位圖(非高樓者可免附)-應註明幹線種類、線徑、長
      度、管路種類大小及各樓配電箱之關係位置圖。
    8.用戶提供受電室施工圖(包括隔間、防火、通風機、照明、預埋管
      及防水等)無需提供受電室者免附。
(二)送審設計計算書及有關資料:
    1.目錄清單。
    2.工程概要(註明供電電壓、主要生產產品或用途、既設、新增設容
      量、設備容量、契約容量及預定十年後負荷)。
    3.施工概要說明-註明處所別(如易爆性危險處所、易燃性塵埃處所
      等)及所採用導線管、導線種類及用電器具、開關箱型式(如普通
      型、防爆型等)或其他設備等施工概要。
    4.遽變負荷之電壓閃爍計算及檢討改善措施。
    5.阻抗圖標示故障電流及電壓降計算值。
    6.改善功率因數所需裝設電容器容量之資料(如屬增設用電,應由當
      地區營業處將既設用電功因資料填入審查表內)。
    7.照度計算及檢討。
六、普高供電用戶用電設計資料,及特高壓供電用戶增設用電但不需變更
    特高壓部分設備之設計資料,概由各區營業處審查後留存區處備查。
    保存期間至少自送電日起五年。
七、特高壓供電用戶因新增設用電需新設或變更特高壓部分設備之設計資
    料,概由總處審查。
八、設計資料審查重點:
(一)送審資料是否齊全。
(二)設計與本公司電力系統能否配合。
(三)系統設備容量是否足夠,如不足,可否及時擴充。
(四)原契約容量及新增設後之契約容量。
(五)有無需要提供受電室。
(六)責任分界點及進屋線之引接是否適當。
(七)計費電表裝置及位置是否符合本公司裝表原則。
(八)自備緊急電源與本公司電源連絡開關之裝接是否適當。
(九)故障電流、電壓降、電壓閃爍、功因改善、照度等計算,檢討是否
      符合規定。
(十)用電保護是否合乎規定。
(十一)接地方式是否適當,接地導線及電阻是否合乎規定。
(十二)有無其他困難或更改事項。
九、設計資料審查,旨在協助用戶獲得安全可靠之用電設施,並避免於送
    電時,因設計不符規定標準,而延緩送電時間。因此審查時,除應把
    握重點,處處本服務用戶原則,儘量縮短審查時間外,並應按下列各
    點規定辦理:
(一)用戶用電設計資料審查應參照前條規定予以重點審查。
(二)如發現送審資料不全,應即通知業主或其委辦之電機技師補送。對
      於所送資料,如有不甚明瞭或需加檢討者,為促進技術交流及加速
      審圖時間,可由本公司審查單位人員約定原設計人員當面討論。
(三)除非有絕對必要,應避免退件,可儘量以電話與業主或其委辦之電
      機技師連絡。審查工作應自受理後在下列期限內完成。
    1.用戶要求審查之低壓設計資料:三天內。
    2.授權區處審查之設計資料:七天內。
    3.業務處審查之設計資料:七天內(需簽會其他單位核審者,每一單
      位加計三天)。
(四)設計資料審查後,審查單位應將更正要點(如附件一)詳加註明通
      知業主或其委辦之電機技師更正,由送電人員於送電時核對各項更
      正要點後,即予以送電。如業主或電機技師認有再送審之必要時,
      可由區處依據更正要點逕予審查。但在總處審查意見上,另有要求
      者,依該要求辦理。
十、工程施工時,電機技師對所承辦之電力設備應負責監工,並辦理中間
    檢查。用戶用電設備裝設完竣後,監督施工之電機技師應先自行檢查
    (項目如附件二),填報所承辦之用戶用電設備竣工報告(如附件三
    )。對現場裝置與已審妥之設計資料不符或部分不符規定者,應予逐
    項填列於竣工報告單內,一併送各區營業處辦理檢驗送電。
十一、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