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購置太陽能熱水系統申請補助及審查作業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太陽能熱水系統申請補助及審查作業
    ,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購置太陽能熱水系統者,得由購置人、委託合格製造供應廠商或合格
    安裝銷售廠商向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稱執行單位)委託之承辦機構申
    請補助,並依申請之先後依序進行審查,至當年度補助款之法定預算
    用罄之日起停止補助。
    依太陽能熱水系統合格產品申請認可作業須知第四點第一項但書,由
    安裝銷售廠商申請認可之產品,限由該安裝銷售廠商銷售予用戶並安
    裝者,始得申請補助款;如係申請廠商以外之其他安裝銷售廠商安裝
    者,不得申請補助款;執行單位或其承辦機構亦不得受理該申請補助
    案。

三、申請補助者應填報購置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款申請書一份三聯,向承
    辦機構辦理申請。

四、承辦機構應審查申請書所列各項內容,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由承辦機構邀集學者、專家
        組成審查委員會以書面或召集會議方式進行初審後,將初審結果
        及相關資料轉送執行單位核定。
  (二)申請補助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一萬元以上者,由承辦機構審
        查後,彙總造冊送執行單位核定。
  (三)申請補助金額未滿新臺幣一萬元者,由承辦機構審查核定。
    前項申請案件核定後,申請書第一聯由執行單位存查,第二聯由承辦
    機構存查,第三聯由申請用戶存執。

五、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格者,應於六個月內,由申請用戶填具完工報告書
    連同審查合格之申請書第三聯、補助款收據及合格安裝銷售廠商開具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總金額(含補助款金額)之統一發票影本,向承
    辦機構申請撥款。

六、申請補助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系統完工後,承辦機構應審查申
    請用戶填具之完工報告書、統一發票及原申請書第三聯各項內容;承
    辦機構應以抽查方式派員至各裝設現場,針對申請書及完工報告書內
    容進行現場查驗;被抽查之申請用戶須配合承辦機構通知之期限完成
    現場查驗;除有正當理由者外,經二次逾期未配合完成查驗者,視為
    撤回原補助之申請。
    經審查合格之案件,由承辦機構建立撥款名單並檢附相關資料,經執
    行單位核定後,撥付補助款予申請補助用戶。
    申請補助金額未滿新臺幣一萬元之系統,由承辦機構核定後撥付。
    前項由承辦機構核定撥付之補助款,由執行單位先行預撥至承辦機構
    於銀行所設立之專戶。

七、申請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之系統完工後,承辦機構應審查申請
    用戶填具之完工報告書、統一發票及原申請書第三聯各項內容,並進
    行現場查驗;申請用戶須配合承辦機構通知之期限完成現場查驗;除
    有正當理由者外,經二次逾期未配合完成查驗者,視為撤回原補助之
    申請。
    承辦機構完成現場查驗後,將前項所列各書表轉送執行單位核定後,
    始撥付補助款予申請用戶。

八、申請用戶為非自然人或採公務預算之單位,且因工程統包或分包關係
    更換補助款受款人時,須填具更換補助款受款人聲明書,其範本由執
    行單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