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太陽能熱水系統合格廠商及合格產品廢止或撤銷認可作業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太陽能熱水系統合格廠商及合格產品
    廢止或撤銷認可作業,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用戶之補助產品無法為正常使用時,經聯絡安裝銷售廠商協助維修未
    獲改善且確實屬該廠商應擔負之責任者,得向承辦機構提出申訴。

三、安裝銷售廠商所安裝之補助產品,經用戶申訴反應該廠商確實不為或
    不能提供該用戶修復服務時,經承辦機構查證屬實,以該不良產品之
    熱水系統集熱面積列入安裝銷售廠商之不良紀錄。

四、補助產品經用戶申訴反應後,承辦機構應主動告知並要求安裝銷售廠
    商於合理期限內修復;如該廠商於合理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能修復,
    該產品將轉由其製造供應廠商負責修復;如經承辦機構查證該製造供
    應廠商無正當理由不為或不能提供修復服務時,經經濟部能源局(以
    下稱執行單位)核定後,以該不良產品之熱水系統集熱面積列入該認
    可產品及其製造供應廠商之不良紀錄。

五、安裝銷售廠商之不良紀錄累計達所安裝之補助產品集熱面積千分之七
    以上者,由承辦機構書面通知改善;其列入不良紀錄達百分之一以上
    時,由承辦機構報經執行單位轉請本部廢止該廠商合格認可,且該廠
    商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認可。

六、同一合格編號產品之不良紀錄達補助總面積千分之七以上者,由承辦
    機構書面通知改善;其列入不良紀錄達百分之一以上時,由承辦機構
    報請執行單位廢止該產品合格認可,且該產品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認可
    。

七、製造供應廠商之不良紀錄累計達所供應之所有補助產品集熱面積千分
    之七以上者,由承辦機構書面通知改善;其列入不良紀錄達百分之一
    以上時,由承辦機構報經執行單位轉請本部廢止該廠商合格認可,且
    該廠商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認可。

八、安裝銷售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承辦機構報經執行單位轉請本部
    依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要點廢止該廠商合格認可,且一年內不得
    再申請認可:
  (一)所簽署之申請補助案件經審核係屬虛報、謊報、或其填載內容有
        其它虛偽不實且情節重大者。
  (二)所簽署之申請補助案件經審核其填載內容有不實但非情節重大,
        經承辦機構書面通知安裝銷售廠商限期更正而不遵行者或填載內
        容不實案件同一件度內累計紀錄達三件者。
  (三)所簽署之太陽能熱水系統完工報告書上所黏貼照片與現場不符之
        違規案件同一年度內累計紀錄達六件者。
  (四)所簽署之申請補助案件經審核未貼或未依規定粘貼合格產品認可
        編號或未給予用戶產品服務資訊,且其同一年度內累計紀錄達六
        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