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特別收 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 主管機關。
配合本基金自一百十二年度起由作業基金改為特別收入基金,並由原隸屬 經濟作業基金改隸屬經濟特別收入基金,爰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