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特別收
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
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
配合本基金自一百十二年度起由作業基金改為特別收入基金,並由原隸屬
經濟作業基金改隸屬經濟特別收入基金,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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