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專案貸款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協助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條所稱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
    )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或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取得所需之融資。

二、資金來源由本國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

三、貸款對象合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應提繳勞工退休金或提撥勞工退休準備
    金之企業或事業單位。但公營事業除外。

四、申貸限制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申請本貸款
  (一)申貸企業、事業單位或其負責人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或
        恢復使用後仍有存款不足遭退票者。
  (二)申貸企業、事業單位或其負責人向金融機構借款逾期未償還,且
        未達成協議者。
  (三)申貸企業或事業單位其最近年度財務報表顯示負債大於資產致淨
        值為負數者。

五、貸款額度依該企業或事業單位於提出申請時,最長3年之應提繳勞工
    退休金及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試算,各業受雇
    員工平均退出率計算出建議應提撥數,扣除已提撥數之勞工退休準備
    金五成貸放,且不超過下列額度,並得分次申請: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或事業單位,每一借款戶申請
        貸放總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前款以外企業或事業單位,每一借款戶申請貸放總額度不得超過
        新臺幣三千萬元。

六、貸款期限最長 6年,含寬限期 1年。

七、撥款方式及條件
  (一)經核准之貸款,由承貸金融機構按月逕撥入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
        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二)各承貸金融機構須先確認企業或事業單位已按月自行提繳勞工退
        休金及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5成後,方得撥款。

八、償還方式每月付息1次,1年寬限期屆滿後,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九、貸款利率由各銀行自行訂定。

十、保證條件
  (一)依承貸之本國金融機構規定辦理,必要時得送請中小企業信用保
        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提供最高8成之信用保證。
  (二)本貸款之保證基金來源,由經濟部各年度捐助信保基金經費中分
        期匡列30億元及中美基金提供20億元供信用保證基金辦理保
        證。

十一、申請程序
    (一)向各承貸金融機構申請辦理。
    (二)由各承貸金融機構依一般審核程序核貸之。
    (三)本貸款限向同一金融機構申貸。

十二、申請期間自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日起 2年。

十三、呆帳責任公營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之經辦人員,對其非由於故意、
      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的呆帳,依審計法第77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得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本
      國民營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之呆帳責任,比照辦理。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有關貸款細節悉依承貸之本國金融機構之規定辦
      理。